国外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析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创新;孵化器
在当今世界的 经济 发展 中,科技创新日益重要,产学研合作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科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必然要求。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中长期 科学 与技术规划纲要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建设以 企业 为主体和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它与迎接高技术的挑战和日益全球化的知识经济竞争无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美国作为最早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国家,它的 工业 化和 现代 化的发展举世瞩目,可以说正是产学研合作的兴起带来国家的兴盛,这在今天已经是个世界现象,成功的例证比比皆是,科教兴国已成共识。尤其在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皆是通过政府行为加以扶持和引导,从而有效促进了这些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思想由来已久。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是随着大学理念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 自然 科学的进步而引发的产业革命的发生不断演进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斯坦福大学工程系主任和工程学院院长,人称“硅谷之父”的特曼首先提出学术界和产业界应当结成伙伴关系,首创“硅谷模式”。依靠斯坦福大学强大的科研实力和校方对产学研合作的大力支持,硅谷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与工业界的密切联系也推动了斯坦福大学的科研与教学。硅谷模式标志着产学研合作这一形式的正式成。除了美国以外,英国、日本等国的产学研合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由于高等 教育 的大发展以及科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刺激着产学研合作的日益繁荣和深化。世界各国的产学研合作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此,我们仅对在产学研合作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发达国家的典型经验作一概述,以资比较。希望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有所裨益,为产学研合作各方的顺利合作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以推动我国的产学研合作,进而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及国家竞争力。
一、国外产学研合作模式介绍
1 美国的产学研模式
美国是产学研联合的发祥地,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不同的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并产生了广泛影响的主要有:
科技工业园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由大学组建,如以斯坦福大学为依托的著名的“硅谷”;第二,由企业组建,如“波士顿128号公路的高技术园区”:第三,由州政府主持组建,如北卡罗来那金三角科技园。
企业孵化器。美国的企业孵化器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由地方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主办,主要目的是为了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第二类由大学和研究机构主办,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竞争力;第三类由风险投资公司、种子基金等私营企业主办;第四类是公私合营。
高技术企业。高技术企业往往从大学和研究机构中衍生出来,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风险创业型;二是产学合作型;三是技术植入型;四是外力嫁接型。
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一个大学与几个企业联合形成研究中心:二是由多个学校与多个企业进行合作:三是由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与企业、大学签订合同进行合作。
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美国的专利可分为三大类: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职务专利。通过专利来保障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利益和国家竞争优势已成为美国的一种战略。此外,为加快科研成果向企业界转移,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全国性的技术转让机构。从发展趋势看,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促进产学研联合,将成为美国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2 日本的产学研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尖端化、复杂化和综合化,许多重大科研课题难以独自攻破,所以日本政府更加强调产、学、研一体化,加强三者的合作研究。大学主要通过从民间企业招聘教师、学生到企业实习,企业通过派遣科技人员到大学进修、聘请大学老师讲学等途径实现大学与企业的合作。
目前,日本产学研结合的形式主要有:工同研究,该项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立大学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对同一课题的共同研究,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研究时间一年至数年。一般在大学的研究机构里进行,取得的研究成果为双方共有;委托研究,该项制度是指大学的研究人员在接受民间企业、各部门研究机构、地方公共团体等委托进行的科学研究,是大学在研究方面与民间企业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共同研究中心, “共同研究中心”内除进行与民间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之外,还进行民间企业有关研究开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等。
日本的产学研联合是在政府鼓励下,通过加强国立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开展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在学习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学研联合模式。
第二,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主要从事大学技术转让业务,包括搜集发明、申请专利、转让交涉等,由大学教师担任股东,有经验的企业经营者负责经营,以会员制方式进行。
第三,科学城。所谓“科学城”,指在中等城市附近开辟的高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密集的新城区,类似于美国的科技工业园区。其中,“筑波科学城”最负盛名。
第四,人才培养与交流。通过人才培养和交流实现产学研合作,也是日本加强产学研联合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方面鼓励大学通过各类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另一方面企业也为大学培养教师、培训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并鼓励大学从民间招聘符合条件的老师。日本还鼓励大学教师脱产到国内大学、研究所、大公司进行“内地留学”,大大提高了大学老师服务产业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二战结束后,作为后起工业国,日本政府主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弥补在科技创新领域人才不足等问题。 3 英国的产学型模式
英国的产学研主要特点也是政府推动产学研,与日本的产学研类似,英国的产学研合作具有极浓的官方色彩。20世纪90年代,英国 工业 和贸易部发表了《英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报告,有力推动了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知识的储存、转移和流动。这种产学研合作模式的特点是:第一,政府鼓励 企业 在高新技术方面的投资。第二,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型企业,并使之通过与高等 教育 之间的合作来提高 经济 竞争力。在科技园区通过政策倾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植,哺育出一大批富有活力的小型科技企业,它们活跃在前沿科技的各个领域。第三,完善政府对 科学 研究的政策。近年来英国的经济 发展 形势不容乐观,其产学研合作存在严重弱点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英国政府于1993年5月发表了科技白皮书,这是英国政府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
重视产学研合作,并在国内设立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研究园区:重视产业集群创新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实施集群创导工程;重视政府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尤其要为区域创新提供政策、法规保障,从法制和制度上对区域开发和创新给予了规范和支持,为区域创新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二、国外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借鉴意义
美国、日本和英国的产学研联盟的发展历程以及主要模式等方面的经验比较,对我国产学研联盟模式的构建、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1 产学研联盟需要完善的 法律 保障
在产学研联盟中,需要利用法律规范不同主体的行为,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处理合作中可以出现的各种纠纷。因此,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产学研联盟成功的制度保障。美国是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盟法律最为完善的国家,在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科研人员奖励、促进技术转移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为推动产学研联盟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撑。
2 政府应对产学研联盟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政府专项资金是产学研联盟中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众所周知,在大多数产学研联盟模式中,都是由企业出资金,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人才和科研设备。然而面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以及前瞻性技术难题来说,让企业出资可能会有所顾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投入这类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一方面可以减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增大企业参与创新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缓解产学研联盟中资金缺乏现象。
3 应根据客观实际,设立具体明确的国家创新战略目标
北欧国家的产学研联盟计划设置了不同的目标,这与每个北欧国家产学研联盟的状态有着紧密联系。当产学研联盟动力不足、合作不紧密时,计划的目标就定位在促进产学研聪明伙伴关系的建立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上。如果要提高产学研联盟的层次和水平,计划需着眼于不同主体的能力建设,因为当每个主体研究能力薄弱时,产学研联盟必然会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水平上。而当各个主体具备了较强的研究能力时,计划应以攻克产业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为目标。
4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尤其应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联盟
产学研联盟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企业主体和产学研联盟的关系。英国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环节。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创新源泉,英国政府不仅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局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而且在财政、 金融 和税收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
如果要想使一批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为大型企业,政府就有必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产学研联盟的支持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个方面引导中小企业广泛参与产学研联盟创新。
5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的桥梁作用
中介机构具有信息渠道广泛、信息资源丰富、专业性强等特点,可以在技术转让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北欧国家的创新中继中心有力地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研发交流和技术转让,再如,瑞典的技术转让 网络 中心密切了大学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英国政府一向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不仅积极利用、借助科技中介机构推进产学研联盟创新,还制订了必须有中介组织参加的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因此,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产学研联盟中的媒介作用,是保障产学研联盟成功的重要条件。相比之下,我国中介机构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满足为企业提供创新粘结服务的需要。我国应充分认识到中介机构在产学研联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科技中介机构,使中介机构成为产学研联盟创新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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