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启示
一、研究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
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考察
(一)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维持美国的战略领先地位,创新固然重要,但保证美国在创新方面的垄断能力,控制其他国家的创新和学习能力更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制定强制性的国际法律架构,允许美国垄断最先迸的创新成果。为此,美国采取的手段是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进入21世纪,信息科技的发展使知识经济在国民经济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比重越来越大。作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美国,开始全力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政府和企业将知识产权定义成功地扩展到了全球,企图使未来的每个产品都带上美国知识产权的烙印。近年来,美国极力推行知识产权审查的国际化,打破知识产权审查的地域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知识产权审查并授予权力,其他国家只需承认审查结果即可。这种状况将极大地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可能由于过度依赖外国专利技术而对其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发展阶段适时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主要是技术引进的知识产权策略。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经济、科技实力上都很孱弱,根本无法同欧美相抗衡,且其国土狭小、资源贫乏,唯有依赖将进口资源加工成产品出口,才能生存下来。因此,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初即开始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增强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直至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仍是专利技术的主要进口国。90年代主要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策略。由于要消化、吸收、改进引进技术,受到美国专利的攻击,日本企业在专利战略上采取的是防御方式。进入2l世纪,日本从“科技立国”转到“知识产权立国”,并成立了由小泉首相亲自担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人才的知识产权战略四大支柱,旨在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日本在2002年7月3日发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表示,要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作为“国家战略”加以推进,走“知识产权立国”之路。
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确保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起草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其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如:在国内、海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再生药的技术;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产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开发具备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的人才资源等一系列基本措施。
(三)韩国知识产权战略
三、 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给我国的启示
(一)思想认识方面
一国要想使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在认识上统一思想,对知识产权战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足够的认识,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要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观念。从发达国家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韩国都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从国家立法、政策导向、企业发展、国民教育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进行落实。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少,企业界和产业界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知识产权应对措施。我国也在2008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指导方针、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及重点举措等。由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有了总体的战略指导,实施两年来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 政府主导作用方面
政府必须担负起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导作用,甚至直接出面行使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利,运用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这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我国政府职能提出的要求。如2001年底,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改革其现行的专利体系,使其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又能保护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同时,美国政府从立法上把国内法运用到国际上(如“特别30l”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府就必须担负起指导实施的主导作用,甚至直接出面行使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利,运用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要务之一。
(三)法律保障方面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是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目前法律方面的重点是修改和完善有关与TRIPS协议不相协调的方面。国内外形势要求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我国有必要把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把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的商标表现形式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把数字化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还要加强我国与TR IPS协议缔约国,尤其是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创设活动。
(四)战略研究方面
国外发达国家及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成功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以强有力的专业化研究作为技术支撑。以科技创新体系为基础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强调的是个“新”字,而“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再现为一种权利。由于竞争的需要,各个层次的创新主体都必须研究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确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自身发展的技术路线,而不能闭门“创新”。因此,无论是在宏观技术政策、科技规划的制定还是微观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都应该研究各个专业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了解并掌握他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动向,做到知己知彼,扬长避短,确定跨越发展的技术路线,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领域。发达国家投入巨资,建立了专门的大型专利科技统计指标数据库,才取得了目前的成果,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战略眼光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国应大力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的研究,虽然我们对整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新态势及其产生的背景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但是还应该对知识产权战略动态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结合国内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要求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战略和策略,密切关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总体战略研究,并且将总体战略在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中得以具体体现。第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应用与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紧密结合,将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同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相互呼应,发挥对当前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应有的作用。第三是用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要求指导各项具体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如关于专利审查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及相应的审查策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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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丽. 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与策略[ J ]. 法制与社会, 20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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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潇丽,河南许昌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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