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有害论质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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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竞争性税收政策对于一国之经济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自从税收竞争理论提出之日起便产生了激烈争论。但是,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税收竞争有害论以来,[1] 曾经赢得了许多政府和学者的认可。根据OECD的观点,税收竞争减少了各国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或者不能提供跟以前一样数量或质量的公共物品,进而危及纳税人自身的利益。近些年来,税收竞争有害论似乎成了主流观点。我国许多经济学家和税法学者也在经合组织文件的影响下,鼓吹税收竞争有害论,宣扬税收协调。税收竞争真的有这么可怕吗?是否应当允许各国政府或者各地方政府采取竞争性的税收政策?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学界同行。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 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 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 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注释」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1998.

[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pp. 26 – 30.

[4]Ibid, pp. 26 – 28.

[5]Ibid, pp. 22 – 24.

[7]OECD, Towards Global Tax Co-operation: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nd Eliminat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 2000.

[8]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 Doc. COM (97) 564 final (Adopted Dec. 1, 1997)。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 O. Figura, “European Union Tax Rate Harmony: An Unattainable and Detrimental Goal”, New Eng. Journal of Int‘l Comp. Law, Vol. 8:1. p. 134.

[18]Editorial, Straw in the German Wind, The Irish Times, Nov. 30, 1998, at 17. 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 Union‘s Structural and Cohesion 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20]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的规定,一项影响到某国国内税法的规定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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