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完善的配套措施的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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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渐得到了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开征的研究工作也在深入进行之中。并征一个新税种除了构建好其税制外还要做好配套工作。笔者为此就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所集中的基金基本上都存放于银行由银行提供一定的优惠利率实现其保值增值。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要。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如投资于效益高.收益稳定的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证券组合投资即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根据他们各自特点按比例进行投资以求得更大利益。成立由私人部门管理的“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由其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引导下负责基金的商业化运营,并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取得较高收益也可适当投资于经政府权威机构认可的信托基金和政府担保的其它投资项目。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外可按国家有关政策选择投资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但不能影响社会保障的正常支付。由于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回报率越高其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一定要把握原则,不能为追求基金的增值而将其变成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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