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诚实信用在税收执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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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途径很多,如增发货币、罚没财务、收取费用等,因上述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将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来源的最重要途径,从经济意义上讲,税收是实现现代国家职能,提高人民福利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国家和私人物质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从法律意义上讲,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职能的有机配合和制衡,是保证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在税法既定前提下,如何保证政府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税收执法工作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而诚实信用则是税收执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税收的必要性

从经济意义方面讲,国家的职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等纯公共物品,也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救济等准公共物品,同时还包括统一的市场体系、竞争规则等。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强有力的财政做后盾,因国家是若干单元自愿组成的实体,其本身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直接创造财富,因此,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从私人那里取得财富,从而形成国家财政,征税即是现代国家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我们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悬殊差距大,国家需要为大众提供大量的物品,为保证税收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保证税收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非常必要的。

从税收的职能方面讲,国家通过征税和再分配税收,可以实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私人主体的贫富差距,更好的实现救济、总体平衡等国家职能;通过税收手段,参与社会再分配,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运行发生重大影响,影响收入和储蓄结构、资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空的职能。正是税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解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因此,税收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二、诚实信用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自于罗马法,被民法学界奉为帝王条款,但其并非民法所独有的原则,而是公法和私法共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义务时,都应讲求信用,诚实的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1].

诚实信用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是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和作用表现为:

1、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归纳性和抽象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执法者在应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解决一般的具体现实问题时,首先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不可能包罗所有社会现象,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未来社会现象的预测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总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该特点要求执法者在应用既定法律解决新出现的复杂社会问题时,更加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价值,因此,选择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显的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导解释法律的作用。

2、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益功能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观念,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构建理想税收执法环境的基石。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迅速完成征税和纳税工作,反之,则会增加税收的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数量在日益增大,税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解决降低税收成本问题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税收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做出具体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构建税收执法法律关系。

三、诚实信用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主体,其对征税和纳税主体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诚实信用对征税主体的要求

1、税收执法形式合法

税收执法程序合法。应当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在强调税收执法主动性特点的同时,不得逾越或违反程序,如按照规定着装,出具完税凭证、收据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征收、查验、处罚等职能;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保证纳税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使税收执法在程序方面体现正义和公平精神。

2、税收执法实质合法

主体合法。执法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同时法律授权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非执法主体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权限和内容合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开展税收执法活动,擅自做出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主体协商纳税事项,同时也不得消极对待税务执法,该征收的税款不征收或不及时征收,该处罚的不处罚。

依据合法。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执行大量实体税收行政法规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程序性规范要求,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

3、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适度,合乎理性[2],使正常理智的人根据一般理性能够理解和接受。因为税收执法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4、转变执法意识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突出的强调了税收执法的国家意志性,由于长期受国家意志至上,个体意志服从国家意志观念的影响,税务执法主体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驾于纳税主体之上,这是与现代的服务性政府的理念相违背的,有鉴于此,转变税收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使执法主体平等的对待纳税主体,在实现税收执法职能的同时,发挥税务执法的服务职能,使税务执法更多地体现理性化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告知纳税主体应当享有地权利、披露税收的用途、保障纳税主体权利的救济方法等。

5、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财税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提高税收机关的执法地位,赋予税收机关更大的权力和独立性,与此同时,要求相关政府机关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使纳税主体能够切身体会到纳税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监督政府依法支出财政收入,减少铺张浪费,杜绝“豆腐渣”工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使纳税主体在了解税收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诚实信用对纳税主体的要求

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较少考虑税收执法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征税和纳税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着。因此,从纳税主体角度讲,诚实信用要求,纳税主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强调自身权利的同时,应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征税主体共同完成税收执法工作,如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建立帐册、不偷逃应纳税额、不恶意转移定价等。

四、小结

诚实信用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构建现代国家税收体制的基石,它更多的要求税收执法主体要转变角色和观念,依法征税,合理征税,同时也要求纳税主体增强纳税意识,增强纳税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逐步实现从消极角色向积极角色的转变,只有双方积极配合,才会从减少双方主体冲突的可能性,从而增强国家实力,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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