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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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若干思考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若干思考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若干思考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东三省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意味着酝酿一年之久的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正式启动。

我国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3年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了增值税体系。当时,为了解决税源不足和投资过热等原因,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 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允许一次扣除资产全部价值的进项税额,只有印尼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目前国有企业大都已完成了改制,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进行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完成了特定时期的特殊使命,当前已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它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1、生产型增值税重复课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就得不到优化。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平衡税负,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4、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加大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生产型增值税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审查复杂,无形之中就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不必再分摊,计算依据准确,便于实施操作。

目前增值税已经到了改革的关键时刻,东三省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一方面是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另一方面也是想通过剖析和完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吸取税改后的经验,再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否则会对经济和财政造成重大影响。

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带来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会使税基减少,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

目前增值税收入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增值税转型,企业存量和新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数量巨大,甚至会出现销项税额不够抵扣的情况,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中国税制专家高培勇推测:“东北六行业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如果实施到位,政府将少征税150亿元,如果在全国实施,全国减少的财政收入大概在800-1500亿元。”增值税转型之所以选择在东北试点,而没有在全国铺开主要原因也是考虑到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巨大冲击。

2、增值税转型会加大对资金的需求,容易诱发过度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增值税转型,必定会刺激资本密集型产业设备的更新和投资的扩张,从而容易引起投资需求过旺,产生通货膨胀的危险。

3、增值税转型会产生就业的压力。目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岗位都是餐饮、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抑制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矛盾缓解了再取消优惠政策。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技术更新,促进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对于负面效应,如果采取过渡措施加以缓解就可以较好地解决。

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要设法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成功经验。例如比利时实行抵扣的过渡措施,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部分税款,不准抵扣的比例逐年减少,直到全额抵扣;挪威、奥地利和荷兰过渡时期单独对资本品投资征收特别投资税;瑞典采用低税率抵扣政策,采用列举和规定的方法对不允许抵扣的资产进行剔除;在借鉴西方国家现成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也可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增值税转型方案。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方案初探

1、实行固定资产抵扣的过渡措施。

如果此次东北增值税改革对财政收入冲击大的话,在全国的增值税转型可以考虑采取先对固定资产的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政策,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直到全额抵扣。对投资过热的行业,国家要以列举和规定的方式暂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可以在财政经济因素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保持财政经济的稳定。

2、对于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是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如果这部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话,数额巨大,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这部分税额不予抵扣的话,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就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这样又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我认为,在过渡时期可以考虑对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而不是象消费型增值税那样,扣除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这样处理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

3、谨慎实施增量抵扣,不断完善税改方案。

4、可以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从产业分类上来看即是工业和商业,与之联系紧密的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领域在我国仍然征收营业税,这样割裂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税法上明确划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它们互不交叉,但是,在日趋复杂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比如销售建材属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建筑施工的劳务属营业税范畴,这两种行为混和在一起就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纳税单位会采取各种复杂的经营形式钻税法的空子,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所以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的税收范畴,并一步到位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

5、税改试点的时间不能过长,必须要尽快的在全国运行。

东北的增值税试点刚刚起动,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为了享受固定资产抵扣的优惠政策,就已经纷纷在东北进行工商注册,实际并不是在东北进行真正经营。所以在增值税的试点阶段,必须加强对新注册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试点成功后应尽快向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以免时间过长,许多企业都利用这一漏洞进行偷漏税,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影响。

6、应对税制结构进行配套的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避免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冲击,也可以考虑通过开征新的税种,比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来弥补财政收入的缺口。

增值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应该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兴利除弊,以东北税制改革为契机,加快增值税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的增值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额一次抵扣,而不是个别行业、个别地区的增量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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