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前后销售旧货应交纳增值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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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转型前纳税人销售旧货分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综前所述,转型后与转型前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转型前购置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税负未变;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在转型前是免税的,而转型后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加了税负;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涉及到作为分母的基数问题。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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