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是税收公平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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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本义是,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继续予以个税优惠,对于一级市场的个人限售股征税。 股权投资是我国最后一块暴利领域,如余秋雨所持有的徐家汇商城上市后赢利数十倍,而姚明的原始股权兑现赢利可能近百倍。这导致越来越多有各种各样“关系”者将目光盯住原始股权,希望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权成为香饽饽,甚至出现了不少以原始股权进行大笔利益输送的PE式行贿——— 让中小投资者在高估的二级市场博弈,而让利益群体进行股权投资,获取无风险甚至零成本收益,造成了资本市场的严重不公。在创业板中,利益输送更是显而易见。对个人限售股征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对个人限售股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并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可见“大小非”减持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应纳所得税项目中,财产转让所得应该交纳所得税。而且,应该扣除合理费用后,按20%交纳。

如果说对个人限售股征税有什么不足,那就是发布太晚,晚减持的征税,早减持的不征,形成新的不公。在股改之后,由于证监会坚持大小非已经支付对价,再征税属于双重征税,一再发文反对对大小非减持征税。因此,在大小非解禁高峰的200

8、2009年,政府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导致股权暴利没有得到及时扼制。在2009年抛售限售股者搭上了政策红利的末班车。 另外,企业减持没有明确征税是一大缺憾。目前出台的政策对于法人抛售者网开一面,这将导致通过企业过桥减持避税者层出不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也应该计入企业收入纳税。对于“大小非”减持所得,法人股东表面上看税收明确,即计入企业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报表动手脚实在是过于方便,只要企业没有所得,企业或者机构减持就可以合理避税,那些得大利的券商机构、有能耐的企业就可以借此节约税收成本,而个人转为法人者也将层出不穷。

2010年,是A股市场将迎来解禁市值最高的一年,这一年将有源源不断的新股上市,将有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者需要兑现。我们在看到政府税收增加的同时,也应该追踪这笔税收的用途,让资本市场反哺实体经济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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