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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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例

 根据你委《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的通知》(自委编发〔20_〕18号)要求,我局对机构改革和“三定”规定执法情况认真开展了评估自查,自评分100分,等次为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定”规定执行的总体情况

  20_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府办发〔20_〕31号),局领导特别是局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好机构、编制、职责和人员的调整工作。一是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二是落实职责分工,使各科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三是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工作,岗位与人员配备更趋合理。

  二、职责的配置情况

  按照“三定”规定,我局职责变化涉及取消职责和加强职责。取消职责两项:一是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取消对河道采砂的管理职能。加强职责三项:一是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全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是加强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能。上述五项职责,我局均严格进行了落实。对三项强化的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不存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也不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

  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按新“三定”规定,我局设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法规与执法监察科、综合规划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管理科、耕地保护科、地质矿产管理科、测绘管理科、财务科、组织人事科等10个科室,与20_年原“三定”规定比较,增加了财务科和组织人事科2个科室。另外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一个即纪检监察室。我局严格落实新“三定”规定,通过竞争上岗,基本配齐了科室负责人。局机关相关科室的职责调整已落实到位,科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顺畅,不存在职责脱节和失衡问题。各科室均能做到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理顺职责关系。

  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工勤岗位人员控制数3名。目前实有公务员27名(含纪检监察2名),工勤人员3名,行政编制共空编8名(含空缺的副局长职数1个和和总工程师职数1个)。不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的情况。由于人员少,混编混岗和借用人员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四、定岗定员情况

  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原则,我局于20_年10月和今年3月开展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工作,基本完成了科室负责人配备和定岗定员工作,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作热情进一步激发,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五、执行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是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后进行的,机关进人也是在经市编办批准用编后进行的,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不存在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也没有突击进人、提拔和挥霍浪费等问题。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行政编制数与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承担的大量工作严重不相适应。1986年8月26日,市编委批准建立***土地管理局,人员编制30名。1987年10月21日,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农业办的农业区划、市计委的国土整治、市房管局的地产管理业务转移给市国土局,人员控制数为30名。20_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三定”规定,将市地质矿产局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划入市国土局,并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31名。20_年新“三定”规定行政编制33名。我局从1986年成立到现在26年中,行政编制从30名增加到33名,增加3名。显然,与26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也与当前国家逐步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形势不相适应。

  建议:增加我局机关行政编制每个科室1名,共计10名。

  (二)进人难,混岗和借用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目前我局行政编制33名,除局领导1正4副、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共计21名,剩余行政编制12名,

  但10个科室非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实有6名(含3名副调研员)名,每个科室不到1名,无法彻底落实定岗定责定人,严重影响了科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从区县局或下属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也是无耐之举,混岗的现象也不可避免。目前虽有空编数,但进人渠道狭窄单一且不畅通,进人太难,27名干部职工组成的队伍已成疲惫之师,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议:对我局进人开“绿灯”,充实公务员队伍,配齐力量。

  (三)各区局和执法监察队伍非领导职务与当前队伍发不相适应。按新“三定”规定,五区局(含高新分局)为我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为38名,科级领导职务数共计5正10副,但非领导职数核定不明确。下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区执法监察大队共计人员58名,其非领导职数未核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积极性。

  建议:核定五区局非领导职数10名,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非领导职数3名,五区执法监察大队非领导职数14名。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例

  县编办:

  根据《关于开展县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宁编字[20_]3号)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对照《关于印宁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三定”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职能调整情况

  对照 “三定”方案,同时根据上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有关职能情况,目前,我局现有职能没有需要调整的情况。

  二、关于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局的实际内设机构的设立与挂牌完全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全部设置到位,没有突破机构设置规定,也没有需要调整的机构。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三定”方案中,核定我局行政编制12名,另核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核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职数5名。目前我局实际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人数没有突破规定。因此,我局没有超编和超职数情况。所有进人都通过县人事部门的正常程序进行。

  四、建议

  上级党委政府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面临的工作压力和责任巨大。因此建议:编制部门对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以及监察队伍的编制方面继续予以关心支持,确保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例

  州编办:

  20_年12月,州政府办公室批复了《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政办[20_]145号)。州司法局按照州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州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好机构、编制、职责和人员的调整工作。目前,新“三定”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展顺利。现将州司法局“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自查评估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三定”规定情况。新“三定”规定下发后,我们一是组织各科室认真学习,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定”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二是落实职责分工。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各科室讨论研究职责调整具体方案,使各科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三是对调整充实后的相关科室职能,明确到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职责调整落实情况。根据“三定”规定有关职责调整的要求,一是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三是取消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关于明确和强化责任情况。我们在“三定”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科室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减少了职能交叉,理顺了职责关系,提升了行政效能。各科室又将具体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位同志,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能落实,减少了扯皮,提高了效率。

  四、理顺职责关系情况。总体上看,按照“三定”规定要求,我局与其他部门之间没有发生职责交叉情况,局机关相关科室的职责调整已落实到位,科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顺畅,不存在职责脱节和失衡问题。及时挂牌成立了政工科,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断理顺职责关系。

  五、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年初,我局把认真贯彻执行“三定”规定例如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现我局设有6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工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管理科、法律援助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现有在职占编人员2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科级5名,副科级2名。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及人员与“三定”规定一致,无违反“三定”规定擅自超规定设置机构、超编配备人员、超指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

  六、对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和深化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州司法局在新的机构改革中增加了社区矫正、司法鉴定两项工作职能,承接省司法厅新增设处室的职能,分布到相应的科室已经运行,新的目标已经确立,并初步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今后的刑法执行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极为重要,社区矫正对象越来越多,工作量大,省厅已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处,并要求各地建立相应机构,专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我局需要独立设立科室,增加职数编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调整完善;对省厅新设处室的职能界定,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各科室之间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如何继续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质量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逐一解决,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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