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

会员上传 分享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加入收藏 点赞

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作了下列规定: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推荐阅读:

  无证销售鞭炮处罚标准

  自行车比赛活动策划方案

  商品房开盘活动策划方案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劳动纠纷超过时效被驳回

  电信营销策划竞聘演讲

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docx

将本信息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x格式
221381
国家对公民个人储蓄的保护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