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

会员上传 分享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加入收藏 点赞 下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一

提议案人或单位:

李南起汉孟路,北至袁冲乡,是我市连接河南邓州,一条重要跨省通道,全长21公里,于x年建成通车,全程为水泥路面,x年修复刷黑为柏油路。

李多年来为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袁冲乡矿产资源丰富,常年向外输出,造成超载车辆屡禁不止,目前日交通量平均达3255辆,其中超载车辆占60%以上,李xx大部分路段路基下沉,路面破损,给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威胁,也给袁冲乡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重修李是老区袁冲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袁冲乡地处丘陵岗地,经济基础差,“要想富,先修路,”李目前状况严重制约了袁冲山石资源,荒地资源,水资源,生态旅游资源,红色文化资源丰富,重修李必将成为袁冲乡开发资源,促进发展的助推器,重修李是以人为本,维护民利的迫切需要,李是袁冲乡人民生产,生活的交通大动脉,目前,李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群众要求重修李呼声日益强烈。

解决办法:

1、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重点是向上级交通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移民,扶贫及拉动内需资金,地方适当配套,多渠道争取道路建设资金。

2、高质量搞好道路建设。提高施工质量抓好公路路肩培土,和排水系统建设等配套建设,加快施工进度,构建和谐畅通李。

3、经常化加强道路养护。公路“三分建,七分养”,建立道路养护队伍,设置养护班和超检站,健全日常养护制度,落实日常养护按理,延长公路运营寿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二

乡村公路施工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乡村公路施工安全制度20_-07-11 16:45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返 回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审发(20_)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s("content_relate");

【乡村公路施工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公路段安全操作规定制度01-03

施工安全奖惩制度01-04

电力施工安全培训制度11-11

建筑施工安全制度管理12-26

建筑施工安全奖惩制度01-0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_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规范10-04

乡村公路修整工作措施12-21

【荐】施工安全管理制度01-09

乡村值班巡逻制度11-18

公路局值班制度11-18

s("download_bottom");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三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五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_-07-03 21:15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s("content_relate");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五项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01-11

公司安全生产制度01-08

安全生产投入制度12-29

安全生产制度范本01-20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01-01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04-0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_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10-02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_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范本09-26

公路段安全操作规定制度01-03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09-15

s("download_bottom");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四

安全生产工作是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运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事关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京秦高速公路作为连接首都的重要通道,河北的东大门,承担着暑期保畅的重要任务。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管理处领导班子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京秦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管理处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定期进行安全联查,并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在今年上半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进行了调整。处属各单位均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自的生产、工作性质,制订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消灭事故隐患。管理处与各管理所、服务区;管理所与下属各单位;站与各班组均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是iso9000质量认证的重要内容,在质量审核体系中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我处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对全处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审定和修改,各单位按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档案,对各项工作的实施过程实行原始记录。如消防器材药液的检查更换,各单位均画出示意图,标明存放地点和数量,对更换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锅炉房、发电机组、配电室机械运行记录、保养记录等按要求填写无误,做到了从按程序办事,按规章操作,不允许任何与安全生产不符的行为。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次至两次活动,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反复强调安全问题,根据季节开展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做到了活动有记录。管理处安全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进行全处性的安全联查,并在重要节日及暑期等特殊时期进行专项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消除和有效的遏制,确保运营管理各环节的正常运转。

5月12日,项目办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了沧州服务区加油站被抢一事,我处于5月17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我处的服务区和收费站的现金交易和管理做出进一步安排和部署。并开展了专项集中整顿活动,教育干部职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查漏洞、破麻痹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操作规范、安全防范、处置预案和安全联防制度。并提出九项安全措施,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是严格落实上下岗、交接款措施,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二是严格主辅站上下岗专车接送制度,严禁专车它用;三是严格落实财务、票证室管理制度;四是严格落实收费亭上岗锁门制度;五是严格落实财务现金制度;六是严格落实加油站、配电室、操作间等重要部位的消防制度;七是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制度;八是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九是实行交接款领导跟班制度。

暑期工作是我处每年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尤其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交通厅、项目办关于暑期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全力做好京秦路的暑期畅通工作,管理处制定了暑期保畅实施方案。以“五保”(保畅通、保稳定、保安全、保形象、保效益)为目标,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政治敏感性,提早谋划、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暑期的管理工作。6月1至6月20日是暑期保畅的准备阶段。各单位和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暑期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在6月20日前对所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保证道路设施设备的完好。路政、养护部门加强对沿线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巡查。6月20日前完成各项新改建工程及养护专项工程。各收费站、服务区对车流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预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出解决办法。成立抢险队伍,准备充足的物资、设备。建立暑期联动机制,制定出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联动方案,明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协作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

今年暑期是联网收费以后的第一个暑期,出现了车流量大、微机收费速度慢,暑期客流到来早等新的情况和特点。为切实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全处各单位和部门都切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暑期的三项制度:一是坚持值班制度。处、所、站区各级都要做到24小时值班,保障暑期上情下达,政令畅通;二是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定岗、定人、定职、定责,各单位在暑期必须严格领导带班制度,重要事件主要领导必须到场指挥处理,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擅离职守的一定严肃查处;三是坚持报告制度。对重要事件、重大事故不管是否与本部门有责任,只要在辖区范围内发生都必须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两小时内文字报告到上一级值班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暑期车流又有大幅度增加,7月份通行费收入已突破亿元大关,8月8日全处通行费日最高收入为490万元。面对如此大的车流,全处上下团结一心,严细管理确保了暑期京秦路的安全畅通。

根据交通厅和项目办关于开展“反三违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文件精神,我处6月份在全处范围内开展“反三违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主要内容如下:

1、结合暑期保畅工作,对全处各岗位职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岗位操作规范的学习,教育职工干部严格按规范操作。加强对锅炉工、电工、加油站等重点岗位和部门重点检查和教育,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2、结合《道路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车辆的管理,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是车管干部和司机,要逐条学习掌握,严格落实“两办”九个“严禁”的规定。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专职驾驶人员,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

3、开展安全设施专项整治活动。我处接到交通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管理的规定和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整治等文件精神后,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各工区成立了维修分队,对沿线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详细记录,集中进行维修整治。截止到6月25日,全线共维修安装大型标志牌16块,安装刺丝隔离栅975米,安装隔离栅网628片,轮廓标5216块,反光柱帽599个,总费用为337万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五

20xx年4 月1 日至 20xx 年4 月 29日。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弋江路北

1、 通过对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感性认识,增进对公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的理解;

2、 通过对施工现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认识,补充并丰富课堂的理论知识,了解施工技术未来发展趋势;

3、 通过对路基路面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质量控制等问题的实地认识和分析,培养学生认识和分析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将所学路基路面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工程实际紧密联系起来;

4、 通过对道路桥梁施工现场的实地观看,掌握更多路基路面的基本知识 ,为以后投身路桥建设做准备。

经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本人于20xx年4月1号至4月29号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弋江路北延线工程一期工程进行参观实习,该标段由中铁四局二公司承建,工程概况如下: 弋江路北延线一期工程于20xx年9月25日正式开工建设。该工程为205国道一级路改造重要组成部分,路线起点位于铁路枢纽立交以南(g205里程桩号k10+853.783),沿九华北路向南,跨芜宁铁路(宁安城际)、南阳路后,偏离老路,跨万春路,穿官陡村,下穿南岸接线,终点位于天门山东路交叉口(g205里程桩号kxx+879.169)。该工程主线长3.025公里,包括主道、两侧辅道、十里牌互通立交、芜宁铁路分离立交及南阳路改路等部分;道路等级为:城市i级主干路;设计速度:主道60km/h,辅道、匝道30km/h,主道为双向六车道,主线桥宽26米。该工程投资概算为45991万元,计划工期436天。施工单位为中铁四局二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湖大监理公司。

到达施工现场,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主要处在桥墩和基础的建设阶段,有的桥墩已经完成,也有的才开始挖地基,带领我们的张工主要给我们介绍了桩基础的施工方法。由于该标段受地形和工期的限制,桩基础采用回旋钻钻孔施工法,下面主要介绍回旋钻法施工:

1、施工方法:

①场地准备

护筒内存储泥浆使其高出地面或施工水位至少0.5m,防止钻孔过程中由于孔内压力小于孔外压力而导致坍孔

②安装钻机

冲击钻机:钻机起落钢丝绳中心应对准桩中心。钻机定位后,底座必须平整稳固,确保在钻进中不发生倾斜和位移,保证钻进中钻具的平稳及钻孔质量。

③埋设护筒

护筒用10mm的钢板制作,长200cm,护筒顶要高出地面不小于30 cm,护筒内径大于钻孔直径20 cm,护筒顶面位置偏差不大于5cm,倾斜度不大于1%。

④泥浆的制备及循环净化

根据桩基的分布位置设置多个制浆池、储浆池及沉淀池,并用循环槽连接。施工中钻碴随泥浆从孔内排出进入沉淀池,人工用网筛将石碴捞出。然后使处理后的泥浆经泥浆池净化后返回钻进的孔内,形成连续循环。钻孔弃碴(废泥浆)放置到指定地方,不得任意堆砌在施工场地内或向水塘、河流排放,以避免污染环境。

⑤回旋钻钻孔施工

主要采用φ1.0m的钻径,开钻时先在孔内灌注泥浆,泥浆相对密度等指标根据土层情况而定。一般细粒土层可采用浓泥浆、小冲程、高频率反复冲砸,使孔壁坚实不坍不漏。待钻进深度超过钻头全高加冲程后,方可进行正常冲击。在开孔阶段4~5m,为使钻渣挤入孔壁,减少掏渣次数,正常钻进后应及时掏渣,确保有效冲击孔底。

⑥成孔检查

a.孔径检测:检测时,将探孔器吊起,孔的中心与起吊钢绳保持一致,慢慢放入孔内,上下通畅无阻表明孔径符合要求。

b.孔深和孔底沉渣检测:孔深和孔底沉渣采用标准锤检测。测锤一般采用锥形锤,锤底直径xxcm~15cm,高20~22cm,质量4kg~6kg。测绳必须经检校过的钢尺进行校核。 c.成孔竖直度检测:旋转钻采用钻杆测斜法,冲击钻采用井径检测仪。

⑦清孔

.抽浆法清孔:采用反循环钻机钻孔时,可在终孔后停止进尺,一边利用钻机的反循环系统的泥石泵持续抽浆,把孔底泥浆、钻碴混合物排出孔外,一边向孔内补充经泥浆池净化后的泥浆,使孔底钻碴清除干净。

⑧钢筋笼加工及吊放

用槽钢和钢板焊成组合胎具,每组胎具由上横梁、立梁和底梁三部分构成。上横梁和立梁分别通过插轴、角钢与底梁连接,并与焊在底梁上的钢板组合成同直径、同主筋根数、有凹槽的胎模用槽钢和钢板焊成组合胎具,每组胎具由上横梁、立梁和底梁三部分构成。钢筋笼中心与桩的设计中心位置对正,反复核对无误后再焊接定位于钢护筒上,完成钢筋笼的安装。钢筋笼定位后,在4h内浇注混凝土,防止坍孔。

⑨灌注水下混凝土

采用垂直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的灌注。水下灌注时的首批混凝土,其数量必须经过计算,使其有一定的冲击能量,能把泥浆从导管中排出,并保证导管下口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少于1m。.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及时检测所灌注的混凝土面高度,以控制导管埋入深度和桩顶标高,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及时检测所灌注的混凝土面高度,以控制导管埋入深度和桩顶标高

很快一个月的实习生活就这样就结束了,在这次毕业实习过程中,在实习工地的工人师傅、工程师的帮助下,我对实习过程出现的专业知识困惑和问题,虚心向他们请教和学习,通过这次实习,我受益匪浅,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而且还从建筑工人师傅老前辈那学到了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现将实习以来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由于我们是在学完所有专业课后才进行这次实习的,因此这次实习是比以往任何一次实习都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在学完测量学,桥梁工程,路基路面设计,等课程后,才开始实习的,通过这次实习,使我更充分地理解了专业知识学习,进而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专业技能。

通过这次工地实习,使我更深刻地的掌握了我们路桥专业知识。在学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后,逐步具有了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在校期间所学的内容都是理论知识,除上课认识学习和假期专业实习外,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已学理论知识还远远不够。通过这次实习,我对以前学习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了正确的认识。

以前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础的内容,所运用的模型和原理也是最简单的类型。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日趋规范和完整以及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合理、经济的更高要求,工程上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和疑惑,如何快速正确地处理好这些问题?我想,那便是运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和原理,根据问题具体找出“瓶颈”所在,找到突破口去解决好。其实,这些基本知识和原理很多我们都学过,但如何将他们联系起来,用于解决和、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

“学以致用”的另一方面是“ 以小见大”。许多知识、原理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其次,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我更清醒地意识到施工管理的重要性。无论是从事设计还是施工或监理工作,我们都应该注重提高施工管理效率。这次毕业实习的两处工程单位,他们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都值得我们学习。

路桥施工管理要考虑的内容多,范围广,所要安排的工作任务量更大,但这直接关系到土建工程的进度和效率。印象最深刻的路桥工程,所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工人们在工地上忙碌但有序,施工员、安全员、监理员也是在施工现场步步不离,认真将施工工作效率提高到最佳,

而项目工程负责人则在工地现场指导,因此各项工作都在计划进行中。

不过通过这次实习,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缺点:

一、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尽管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了专业知识,但是当前所掌握的知识面不够广,尚不能轻松胜任土木工程工作,因此,尽管即将走上工作岗位,但我应该将所从事的工作看作是新的学习的开始,只是在实践中学习,才会掌握更多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专业实践阅历远不够丰富。由于以前专业实习时间较少,因此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与实践中去,通过实践所获取的阅历更是很短缺。所以,今后我们在工作岗位上,一定要抓住机会,多向路桥工程工人师傅学习,同时要转换学习方法和态度,改变以往过于依赖老师的被动吸收学习方式,应主动积极向他人学习和请教,同时加强自学能力和驾驭解决难题的本领。三、专业知识在工程中运用不够灵活。通过这次毕业实习,我切实感受到以前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欠灵活。这主要是对所学的知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这些零散的知识点运用起来很困难,因此,今后在学习和实践中应该重视积累和运用,使所学的知识由量变到质变,发挥更大的指导作用。

最后,通过这次毕业实习,使得我更全面地明白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其实,在这么短暂的毕业实习中真的很难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但是,在这几天的毕业实习中我从更全面的角度认清了今后所从事路桥工程工作所需要努力的方向。正如在实习中许多老师和工人师傅们所说:“毕业后从事路桥工程工作,需要的是谦虚和学习”。

的确,从大学毕业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后,我们所面临的如同一张白纸,一切都是新的,一切都在等待我们去努力。因此,面对那么多长期从事路桥工程的同行前辈,他们工作经验比我们丰富,知识学的比我们扎实,学识比我们渊博,我们只有耐下心来,虚心向他们请教学习,我们才会有更大的进步,我们也才会在土木工程这一艰苦而又充满挑战的工作领域取得更大的收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六


寒假不知不觉已过了二十二天,今天已是正月初七了,本来打算在过年前久去进行社会实践的,无奈家里实在太忙了,就到家里帮忙了十几天,其实这样做也对,家里虽然不能算是社会实践,但是也算得上是我可贵的社会实践的小前奏和小准备吧,在这之后,我终于迎来了我大学生活里的第一次社会实践了——去xx公路局实践。在此,我用我的笔记录下我在潮南公路局其中的所见所闻,刻画下我的第一社会实践的心得体会,让这次寒假社会实践成为我以后大学里更好地生活和学习的美好回忆,成为我4年后寻找人生理想的心灵加油站,成为我以后踏入社会的助跑器。

洛克有句名言说得很好:“礼仪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和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的确是这样的,当我第一次踏上公路局的工作室时,遇见在工作的叔叔、阿姨、伯伯、婶婶们时,,我一直很相信泰戈尔的“当你微笑时,世界爱了他;当他大笑时,世界便怕了他。”这句话,我就先面带笑容,然后亲切地和他们问好,可能因为我这样做之后他们对我很有耐心,给我的工作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有一次,是我实践的第二天,我其中的一项工作是将大家第二天需要的文件拿到打印室,让负责打印的叔叔把文件打印好。那次刚好是午间休息的时间,我也不好意思打扰他,我先有礼貌地敲了下门,一开门那位叔叔正在兴致勃勃地玩着“三国演义”的游戏,他看起来很冷漠,一开始我有点怕怕的,我先给自已打了个“强心针”然后就笑着对他说“叔叔,你在玩游戏,你中午不休息吗?”这一问就拉近了我们之间的距离,他笑了,然后问我是来打印的吗,我说是,在一问一答中,我们很愉快地交谈着,他也帮我复印好了文件,我也很顺利地完成我的工作。

在这五天的实践过程中,我每天来上班都有和那些工作人员打招呼,而且拜托他们做事时都有和他们说谢谢,这样,我想我应该给他们留下了不错的印象。良好的礼仪礼貌的确给一个人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方便。试想一下,如果让你选择和一位有礼貌,谈吐温和的人相处,或者和一位粗鲁,谈吐不雅的人相处,你会选择谁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相信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会选择第一者,因而,对于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来说,无论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甚至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我们都应该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以理(礼)服人,讲求礼貌用语,但不是上属对下属那种威严的礼仪,也不是一种拍马屁,圆滑的送礼的一种礼仪方式,而是一种平等和谐的礼仪,一种原始纯洁的礼仪,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才会更加顺畅,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以前觉得父母挣钱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对钱这东西也没怎么地在意

推荐阅读:

  关于小学英语听课记录及评课意见通用(7篇)

  如何写董卿朗诵《致橡树》汇总

  最新支部思想动态报告(精)

  学生假期总结 学生假期实习总结(大全11篇)

  2025年员工业绩总结如何写

  母亲节感恩教育班会记录(9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docx

将本信息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x格式
22138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