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八篇)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一
根据《护士条列》、《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关于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_]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加强护士执业准入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相关注册程序按照《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所需材料和流程图见附件1。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
1、上报材料必需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由单位集中上报,逐级经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省厅审核盖章。
2、上报材料的单位审核意见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签字,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意见必须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3、上报材料中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县(市)区卫生局审核章。
二、《护士条例》实施后,我市首批护士执业资格集中审核及注册工作定于20_年3月30日-4月3日进行。发证注册对象为20_年10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别黏贴在a4纸的上半部和下半部;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8、材料1、2的复印件;
9、《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
10、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二)具体要求
1、材料2、4、7、8需加盖单位和县(市)区卫生局公章。
2、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上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3、各县(市)区卫生局及有护士联网注册系统的单位需做好护士个人信息的录入工作,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4、护士联网注册系统发证(注册)日期为:20_年4月6日,注册有效期至:20_年4月6日。
5、材料3、9需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6、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电子版本以excel格式上报。
7、提交材料需按汇总表顺序编号排序。
8、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组织集体办理。
三、集中审核注册期间,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等事项的人员,可在此期间一并办理。换发新证所需材料见附件2。
四、相关表格可至南通市卫生局网站“护士窗口”下载。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联系人:陈珏,联系电话:0513-85053647。
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流程图
2、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换证所需材料3、20_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4、集中办理日程安排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职称证书、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换证所需材料
(按首次注册流程办理)
(一)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换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注册有效期至20_年的护士不需提交);
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江苏省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6、《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7、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二)持有职称证书者换领新证所需材料(20_年5月12日之前取得的护理(助产)职称证书未注册者)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2、20_年5月12日前取得的护理(助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5、已取得护理(助产)专业职称证书后3年内未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江苏省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外省取得的资格证书需提交外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注册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9、20_年5月12日前取得的护理(助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10、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三)、旧版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者换领新证所需材料
在换发新证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
(1)省内变更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新表);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注册有效期至20_年的护士不需提交);
5、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江苏省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7、《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8、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2)入省变更
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旧表)一份→原执业机构盖章→拟执业机构盖章→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盖章→交拟执业机构统一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旧表)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
5、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上海市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7、《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8、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出省变更
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旧表)(一式两份)→原执业机构盖章→拟执业机构盖章→原执业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盖章→上海市卫生厅办理变更,不换发新证,由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旧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旧版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者换领新证所需材料
1、报刊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业证书编号、发证时间、遗失证书种类,并声明作废);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现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并说明遗失原因;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5、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注册有效期至20_年的护士不需提交);
6、中断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江苏省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9、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其一者,提交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10、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二
各地20_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公告陆续公布中,截止到20_年8月14日上午,已经有:江西、海南、山东、福建、贵州、新疆兵团、四川、天津、内蒙古、青海、河北、河南、西藏以及辽宁等14个地区公布了报名公告。
在成绩公布后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专业工作年限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缴纳年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变换缴费单位的人员,社会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社保缴纳没有达到专业工作年限或者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可按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具体要求届时请关注资格复审公告。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_〕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附件2,摘录),并在所在单位缴纳半年以上社保,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_〕67号)执行。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可参考《关于发布20_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_〕31号)执行。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报考人员误填误报。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_年12月31日。
20_年江西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对社保有要求:
单位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相关材料在江西人事考试网下载中心下载):
(1)江西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单位情况备案表1份;
(2)经办人员承诺书;
(3)已盖章的参审人员汇总表1份(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序号、报考科目、是否在本单位缴纳半年以上社保。所有应试人员含通过在线核验人员一并填入)。
共享数据对户籍、社保进行复核
山东省要求严格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属地原则报考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外省身份证需提供社保证明
持外省身份证无贵州省户籍,但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连续缴纳贵州省社保(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考生,须提供20_年8月至20_年7月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或缴费情况明细),方能报考。
通过社保数据对比等方式,核实信息真实性
天津人事考试网规定,在报考人员填报信息之后,系统会通过社保数据对比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外省身份证需提供社保证明
青海的考生不要着急,如果身份证号为青海省的考生可以直接报考,但是如果是持外省身份证但是在青海企业从业的并由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考生,须提供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年限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
西藏的执业药师报考审查中,工作年限是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的,不过不用担心,如果社保缴纳没有达到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自己工作年限的材料。
共享数据对户籍、社保进行复核
辽宁省审核部门会在考生提交信息之后,利用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的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河北省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报考条件、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省、市两级考试机构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通过定向核查、随机抽查、考后复审、核实举报、数据比对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主动加强与当地考试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报考信息中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的审核。
除了以上几个地区是直接发布了报名信息中心表示审核/复审中需要社保的,暂未公布报名信息的云南省在7月29日发布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报名执业药师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包括:具有1年以上云南省养老保险连续缴纳记录,且报名时工作单位与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名称一致。(云南户籍可以不提供)
往年全国仅有几个地区报名执业药师需要进行社保审核,而今年公布了报名信息的地区还不到一半,就已经有六个地区要求社保审核了。往后全国范围内要求审核社保的省份和地区一定会进一步增加,报名审核必定越来越严格。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三
口腔执业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报告推荐度:执业医师年度述职报告推荐度:执业医师考核述职报告推荐度:口腔医师述职报告推荐度: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推荐度:相关推荐口腔执业医师的报考指南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执业医师报考指南。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专业综合:结合病历,主要考核医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与知识,适当融合基础学科、人文学科等知识。
实践综合:考核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以模拟临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诊、门诊(初诊、复诊)、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师考试《口腔执业医师报考指南》。
20xx年全国医师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xx年2月22日~3月22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xx年3月24日~4月7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注:20xx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已于3月22日结束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现场报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_〕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s("content_relate");【口腔执业医师的报考指南】相关文章:
中医执业医师报考指南05-11
20_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11-01
口腔执业医师06-20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内科精选试题10-09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口腔内科习题10-12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内科精选试题及答案10-09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外科练习试题10-10
口腔执业医师口腔修复的复习试题10-30
口腔执业医师重点考点08-26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四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全国20_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律师执业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2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共通属性是()a.打击犯罪 b.维护秩序 c.实现社会福利
d.维护公平、正义
2.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律师法律规范是()a.《律师试行条例》 b.《律师暂行条例》 c.《律师条例》
d.《律师法》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a.不得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b.不得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c.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4.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a.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并报司法部批准 b.所在地的市级司法局审核,并报上级司法厅批准 c.国家司法部统一审核并批准
d.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并批准
5.律师事务所委派驻外分支机构的律师,应当在国内连续执业()a.5年以上 b.4年以上 c.3年以上
d.2年以上
6.律师事务所清算期间,对于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a.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解决 b.由原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协商解决 c.由清算组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d.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7.房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5000元,对其适当的处罚是(a.警告处分 b.吊销执业证书
c.停止执业3个月
d.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5000元
8.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适用于()a.刑事诉讼案件 b.行政诉讼案件 c.国家赔偿案件
d.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联展自考网(http:///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9.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必须向()a.申请人常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b.申请人常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c.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d.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0.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a.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会招致否定性评价 b.律师违法职业道德会遭到社会公众的谴责
c.律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会受到律师管理主旨的职业性惩戒 d.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内容 11.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a.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 c.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b.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d.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哪种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的处罚?()a.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的 b.提供虚假证据的
c.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 d.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3.人民法院自收到自诉案件之日起,应当在几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3日 c.10日
b.5日 d.15日
14.有关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都行使控诉职能
b.如果二者意见不能统一,应当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c.代理律师不仅为了被害人利益,还代表着国家利益 d.二者在诉讼权利方面不存在差异
15.民事诉讼中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属于()a.法定权利 c.一般授权的权利
16.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a.不受代理权限范围约束
c.对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可以拒绝代理 17.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a.行政机关中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b.继受权利 d.特别授权的权利
b.不受代理人意志约束 d.可以自主决定诉讼的方式
联展自考网(http:///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b.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诉讼未必都是行政诉讼 c.行政诉讼中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d.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结案 18.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的委托人是()a.行政机关的法定代理人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d.行政机关
19.律师代理被告进行行政诉讼时可以()a.代表被告反诉
c.代表被告自行向原告搜集证据 20.律师主持调解是指()a.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调解 b.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调解 c.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解 d.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解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把律师的性质界定为()a.国家法律工作者 c.社会法律工作者 e.自由职业者
22.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会见承办案件的()a.法官 c.仲裁员 e.有关专家
2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必须是()a.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b.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c.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d.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e.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
24.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b.警告 d.停业整顿 b.检察官 d.证人 b.国家公职人员
d.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b.代表被告上诉 d.代表被告申请调解
═══════════════════════════════════════════════════════════════════════════════
联展自考网(http:///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e.责令解散
25.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的解决办法是()a.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c.提请价格主管机关处理 e.提起诉讼
26.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a.是法定义务
c.受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 e.可以得到基本办案补贴
27.律师管理组织对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职业性惩戒主要是指()a.社会公众的谴责 c.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 e.人民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
28.下列选项中属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调整范围的是()a.律师王某在自己弟弟担任法官的案件中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
b.律师张某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律师事务所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惰于钻研案件,仅仅满足于走走程序,完成任务 c.律师李某在所里对实习律师宣扬,民事案件“婆婆妈妈”,刑事案件“走过场”,只有标的大、收费高的经济案件值得代理
d.律师赵某与邻居王女士发生口角,律师赵某拿出多年前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获悉的关于王女士的隐私对王女士进行攻击,使王女士羞愤难当
e.律师钱某是某大学教师,考虑到兼职律师可能会影响自己诉讼业务的展开,于是通过制造假档案,领取了专职律师的执业证书
29.在法庭审理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做的工作是()a.在法庭调查中进行质证
b.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c.了解案件事实 d.撰写附带民事诉讼状 e.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意见 30.律师代书的范围包括()a.起诉书 c.坦白书 e.上诉状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31.律师执业原则
═══════════════════════════════════════════════════════════════════════════════
b.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d.申请仲裁
b.是自愿行为 d.分文不取
b.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d.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b.答辩书 d.保证书
联展自考网(http:///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32.合伙律师事务所 33.法律援助形式 34.律师业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35.简述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36.简述建立和完善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意义。37.律师刑事代理与律师民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38.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公民王某不服法院民庭的一审判决,聘请张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张律师在与王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法院遂通知要求上诉人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张律师因事务繁多,将此事忘于脑后。半月后。法院通知该律师。因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上诉已按自动放弃处理,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问:此案中,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0.a出版社与b出版社发生版权纠纷。a出版社欲委托其顾问律师张某为代理人与b出版社协商。而张某又恰为b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
试问:律师张某应如何处理此种情况?
═══════════════════════════════════════════════════════════════════════════════
联展自考网(http:///zk/ks/)-中国最好的自考辅导资料网站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五
20_年执业药师报考需准备哪些报名材料?
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20_年执业药师哪些专业可以报考?
年药考条件,对相关专业的要求不会变,部分省市可能会增加一些零散的报名要求,其余一切变动不大,20_年相关专业变不变?小编猜测:不会改变!大家现在可以按照20_年的相关专业,对照看一下!
执业药师报名照片上传要求?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不同地区的报考条件相同吗?
执业药师由全国统一发布,全国统考,也就是说全国各地区的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是相同的。除个别地区在报名考务通知中有另外要求准备不同材料,具体以人事网报考通知为准!
毕业时间和工作年限不同可以报考吗?
如果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都满足的话应该是可以参加考试的,就算离职也是可以出具工作证明的。
"国家承认学历"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国民教育体系中,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除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之外还有四个类型:依次为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教育。如果学历达不到,可以通过成人高考、自考等方式考取学历。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六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20_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_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_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七
执业药师工作年限证明推荐度:药店执业药师转正申请书推荐度:执业医师年度述职报告推荐度:执业医师考核述职报告推荐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保证书推荐度:相关推荐执业药师到底能不能多点执业
距离9月1日全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加价销售任务目标只有4个月了,加上药占比、“两票制”的羁绊压力,为了降低减少医院运营成本,可以说,取消门诊药房已是众多院长们已经在考虑的事情了。这当然也就给社会新建药店或既有药店的分体运营带来巨大利好机遇。
那么,政策让基层新药店有云涌之可能,但它真的都能成功显现而达到预期目的么?
笔者认为,这的确需要投资商及老板们深思。因为这不仅仅是资金、选址与联体问题,稍微细心的.人都会在药店药品经营管理上有所考虑,特别是药师的使用。因为管理部门当然要加大对药店运营及药品的监管力度,对新药店宽进严出,严格处理新药店可能出现违规违法现象,保障医药市场安全运营而不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与伤害,其中,会重点对药店药事服务水平质量加大监管力度。这无疑需要药店老板对药师选用及其熟练、规范的药事服务能力提前进行充分准备。
目前城市公立医院终端市场规模9000亿元,但增速在逐年下滑,而药店市场规模3000亿元,且大部分是非处方药。因此,取消以药养医后的公立医院医生处方会大量流向院外来到药店,这无疑给社会药店的发展带来无限商机。然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一直让药店药师使用成为难以解决的难题,这也恰恰是目前医药行业的最大短板。
20_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26.5万人,社会药店已占80%,而实际上有许多药店是在“挂牌”运营,药师十分短缺。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正式挂网后,药师及药事服务成为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而能够解决的方法途径是药师多点执业。但目前我国药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制度还没有出台。
在我国,药师主要分为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按照我国现行的药师配置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国药师队伍缺口不小。广东省20_年推行执行药师多点执业模式,但一年多来注册为多点执业的药师并不多,主要原因是执业药师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不能兼职,这就阻止了他们多点执业。我国至今尚未出现医疗机构间的药师多点执业的模式,药师多点执业政策落地仍存在一些障碍,这就直接给新药店的规范、标准运营带来极大困难。
等等,这些问题均需要社会新开药店及分体药店老板们的考虑,不能盲目认为国家的医改大政方针给你们的扩大经营带来利好而不顾现实需要去大量开设新药店。
建议将药师的聘用使用列为新药店开设的重要事项,提前做好药师的招聘,按照行业规则有足够的药师加入,为消费者提供科学、安全、合理、便捷的药事服务,维护和巩固药店品牌形象。否则,大量资金投入后的新药店,可能因为必须的专业人才匮乏和药监力度的增加,让你的新药店难以按行业规则标准来正常运营而无良好运营效益。
s("content_relate");【执业药师到底能不能多点执业】相关文章: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会有哪些利和弊11-15
执业药师领证后到底能挣多少钱08-08
执业西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哪个含金量高11-12
20_执业中药师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10-16
执业药师考试要求09-18
执业药师考点速记08-25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正式发布 执业药师含金量必将提高10-07
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11-03
执业药师与其他药师的区别10-07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八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推荐度:执业医师年度述职报告推荐度:执业医师考核述职报告推荐度:执业药师工作年限证明推荐度:工商注册用房屋租赁合同推荐度:相关推荐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从20_年开始,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_]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_]13号)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各地方人事考试中心具体承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并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上旬进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结束后2个月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成绩,3个月发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1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_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_]9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设置4个科目: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s("content_relate");【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文章: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08-10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04-30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08-10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04-22
20_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10-30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方法09-28
20_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08-10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09-19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证书注册10-05
推荐阅读:
最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汇总(八篇).docx
将本信息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x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