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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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以上,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逝世,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与退保

在保险合同签收日后十四天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曾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保”申请。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已缴付保险费的百分之廿五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给付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本公司”将退还首年度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后,“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以及“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退保”后,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

一、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退保选择,“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内的第八条“退保”条款的规定来处理。

二、自动不可剥夺之权益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缴保险费,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作出上述“不可剥夺之权益的选择”,“本公司”将自动采用下列“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方法处理本合同:

(1)无论以哪一种方式缴付保险费,如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仍足以缴付当时到期的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代为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本合同当时所剩余的“保证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内的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贷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来源:中国经济网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 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h.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

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i.禁止广告

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j.仲裁

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k.特权和豁免权

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采购服务的基本条件:

1.0法人地位:签约方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签约人与联合国签约。任何情况下,签约方的工作人员和分包人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的雇员或代理人。

2.0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时,签约方不应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的任何权力机构的指令。签约方应避免任何有损于联合国的行为,履行合同并尽全力维护联合国的利益。

3.0签约方对雇员应负的责任:签约方应对其雇员专业和技术水平负责,并根据合同所需挑选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务的雇员,他们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具备高尚的品格和优秀的职业道德。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

焦点一:单位合同vs新劳动合同

问题:陈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前几天,公司要与他签订明年的劳动合同。可合同是公司拟订的,并非劳动保障部门印发的新劳动合同范本为此,陈先生询问长沙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何时出台。

专家解析:目前长沙新劳动合同范本正在印制中,近期将在长沙劳动保障服务网公布。《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如果原有的合同没到期,不必换成新的合同文本。原合同到期后,再使用新文本。

推广新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杜绝“霸王条款”。据了解,长沙即将公布的新劳动合同范本,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突出强调了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参考。

焦点二:工龄接续vs工龄清零

问题:小刘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11月底,他接到单位人事部的通知,要他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重新与小刘签订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小刘的8年工龄将被清零,只能像新员工一样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专家解析: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因此,小刘可以先暂时与公司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连续工龄满xx年后,即可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三:随意解除vs提前告知

问题:邓女士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从xx年至今,已在该保险公司工作了4年,12月1日,公司却要与邓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邓女士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专家解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做法违法,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即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来的《劳动法》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焦点四:试用一次vs多次试用

问题:小王是一家公司开发部的业务人员,因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决定提拨他当业务主管,并提出要重新试用三个月。小王进公司时已经试用一次了,为什么还要试用,这样做合不合法

专家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应聘时拒交一切费用;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不可过重。

另外,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焦点五:“临时工”vs办理社保

问题:马先生一直在某电脑公司工作。但公司以他属于“临时工”为由,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这种做法对不对

专家解析:一些企业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这不合理,也不可取。而且,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临时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还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列在劳动合同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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