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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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含部门)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确保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高效运用资金,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任务与经费保障挂钩,经费切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七条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校实情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使学校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切块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竭力为教学、科研和生活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八)对校内二级机构的财务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九)对学校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十)建立财务运行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十一)设立“湖北经济学院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校内二级机构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现金收支和转账业务,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会计核算服务。

  第八条学校严格控制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膳食等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部门领导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配备持有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建立了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由校财务处初审之后,报院长审核,院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及归口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向教学科研倾斜、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十条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的原则进行,其编制流程如下:

  (一)各部门须在每年12月份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报校财务处汇集以作为编制校级预算的依据。

  (二)校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平衡的原则,拟定学校综合预算草案,并报请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后,财务处根据情况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再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报请院党委会审定。

  (四)预算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校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执行方案。

  (一)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上报预算批复之前,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校财务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校级支出预算中主要公用经费,采取经费指标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经费采取指标控制、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计划、校区的分布进行预算经费切块指标的二次分配。

  第十二条预算的调整。

  (一)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财务处提请院党委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然后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院党委会审批。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财务处按季度向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校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学校所得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住房公积金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经费拨款以及由学校自筹的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

  第十六条学校是唯一的收入主体。学校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校财务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各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后,由学校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收费管理。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汇集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校财务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及各学生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八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对各部门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自主组织的收入,由校财务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办法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校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为了有利于学校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管理的原则,制订经费管理审批权限。

  (一)预算切块包干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刚性管理办法,各部门均不得突破。

  1、切块到各院、系、部、处、室、馆、所等部门的维持性包干经费,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业务性包干经费单项经费支出金额在2,000元及其以下的,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二)预算切块包干以外由学校统筹安排的预算专项经费,除学校有明文规定的预算款项外,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财务处初步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立项。

  (2)申报项目经批准后,其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查后,报请院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定。

  (三)预算机动资金,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掌握使用。

  (四)房屋、车辆、设备等维修项目,事前须报详细的维修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房屋维修、零星建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付款。

  (五)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在切块包干的相应额度内,根据需要购买;校级公文、公务所需办公用品等,由院长办公室和财务处内统一管理,使用部门根据需要申报。

  (六)校际往来及学校对外交流过程中的招待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财务副院长会同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在预算范围内从严控制使用。校内各部门因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对外招待费,在其切块包干的相应额度内开支。

   (七)国家、学校对开支项目和标准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各自对所签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校经费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初审后提交校领导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凡涉及学校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存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

  第二十五条校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以及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七条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校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20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校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能,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和各类行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五)凡占用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校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六)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并应于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清查盘点小组,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湖北经济学院”,校内二级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经院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校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财务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和校内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校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学校综合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避免或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一定渠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二】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_〕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_〕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_〕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现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具体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财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篇四】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把好财权,使经济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切实贯彻"量力而行,力行节约"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下报销原则:

  1、按核定核算,计划办理。

  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

  3、按合法的原则凭证办理。

  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不得预算、预算外混用)

  5、按资金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拔持支")

  二、学校资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坚持首先保证教学,量力而行、力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渠道,促进学校各项有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预决算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必须坚持"量入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留有余地,以补欠"的原则。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进行换算,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凭证制度,加强收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一切经济开支,要坚持按照规定手续审批,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线不管账。对经费的交纳、核对、报销都应严格审查、复核。要分清来往款项,严格防止制度不严,手续不清,用款混乱现象。

  五、行政费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长要经常加强对财经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抓汇报,定期作检查,实行专职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和领导进行审检,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

  七、做好经济民主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八、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现金要按规定送银行,帐目日清月结,报表要按时送报。

  九、设立银行支票专用户,资金使用要经学校领导,财务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统一监证使用。

【篇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篇六】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篇八】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的会计核算遵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负有计划、组织、实施、检查、改进整个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公司各级财会人员、各级领导及员工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严守公司财务机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末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经营计划提交本部门资金预算,由公司结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并在每季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更新。预算内的支出,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使用;超出预算的支出,应由需求部门提出预算追加需求,报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  公司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每项经营活动都须出具原始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据此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以公司各部门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累积影响数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加强会计审核工作,每项业务都应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部主管复核;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涵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类会计资料。会计档案按规定保存,不得私自向公司以外泄漏,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需财务部主管批准。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负责的相关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交接手续须由专人监督,且交接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现金及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支取现金应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支取。 预支现金一般不超过××元,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转账支票结算,如有例外,应写明原因,经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  严禁坐支现金、以个人名义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储蓄账户、白条抵现、任意挪用资金等一切违规行为。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出纳人员应在每周工作结束时清点现金、核对账目,财务主管或总账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凡领取支票,均应完整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由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领取。若支票金额超过××元,除填写申领单外,还须提交相应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第十七条  每一张支票的签发都要登记,月底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领取人领取支票后应于使用后三日内报账。

      第十八条  对外付款(如购货款或工程款等)必须完整填写《对外付款审批单》,报有权审批人批准,有合同(或协议)的付款(分次付款的在首次付款时)还须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  所有付款都必须由收款方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分次付款的,未结清前的付款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款项结清后,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条  对外支付款项,除工资、日常费用的报销等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所有超过××元的支出都必须采用转账方式,如有例外,应写明原因,经财务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单独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严禁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或现金存取。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并于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总账会计进行核对,若发现核对不符的项目要及时报告财务主管。

  第四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在决定提供信用给客户之前,应详细了解该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超过××的,须有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应收账款均按账龄基准记存,财务部至少每月核查一次所有应收账款,并于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将结果报给相应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每半年基于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应将该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全部收回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单位停产而无法偿付债务。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的催收由合同签约人负责,计入绩效考核,财务部门负有监管、督促应收账款催收的责任。  

  第五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及受托代销商品等。

  第二十九条  存货入库和出库时,应分别填制入库单和出库单,存货数量及金额要与财务核算结果一致。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1. 低值易耗品是存货管理的重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低值易耗品是指金额在××元以下、××元以上,使用年限少于×年,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等。

      2.低值易耗品购买前应填写需求单,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能购买。

      3. 财务部应按使用部门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使用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完整填写一式两份领用单:一份留存仓库,作为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由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

  4.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每月与实物核对,并与财务部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

  5.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使用部门须及时、完整地填写报废单。因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损坏的,由责任员工照章赔偿。员工离职应办理离职易耗品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至少没半年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在报批后及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且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由总经理批准,重大项目投资须经董事会讨论决议或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包括:(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_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2.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前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主管签字后方可购买。单位价值××元以上或总价××元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还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分管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3.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统一对公司固定资产建账核算、提取折旧,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建卡登记。

  4.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分类折旧年限为:(1)房屋、营业用房 30年;(2)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3年;(3)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年;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年。

  5. 综合管理部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盘点中若发现短缺、盈余或亏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盘亏盘盈表,报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数额超出××元的,须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承接工程项目,须事先进行项目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在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银行借贷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

      第三十七条  重大融资项目的所有会议,均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提交给公司财务部备查。融资合同签订前,应经由总经理和财务主管批准。合同签订后,交由公司财务部存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主管审批。批准通过的对外担保项目应在财务部登记备案,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担保期满后及时撤销。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应及时核对应付账款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本及资本金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设资本金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同时据此入账。

  第四十一条  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增加资本金,财务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遵循章程规定,并由财务部据实调整资本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的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投资准备、住房周转金转入等,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按规定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接受捐赠否实物资产价值、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等部分,不能转作股本。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范围内的部分,各部门可在相应的权限内开支,超出预算的部分,应按规定审批后方能开支。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月分别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与核算。财务部要加强对费用总额的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定期进行费用支出检查和分析,并据此制定降低费用的措施。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详见附件。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税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仔细核实、正确反映,以确保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账外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利润总额后,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金。

  缴纳各种税金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3)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4)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5)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和年报。其中,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成本费用明细表以及其他《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附表、附注,应于次年90日内完成,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为公司财务预测、决策提供依据。财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运营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发展能力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分析等。衡量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制作和财务分析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凡各部门涉及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所需的各种资料,应按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依法监督公司的会计行为,对不真实、不合规、记载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坚决不受理或退回更正、补充;若发现账簿记录了与实际情形不符,应积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财务主管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为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应加强会计稽核,由专设的会计稽核人员对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财物增减、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稽查、审核,若发现有疏忽、不真实、不合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_年××月××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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