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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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是中国的行政区划之一。其行政地位与街道、乡镇、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和县辖区相同。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管辖的乡镇行政区,或者地级市、自治州直接管辖的乡镇行政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_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20_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各县区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驻漯单位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所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上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本部门(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

  (三)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八)审定党委(党组)委员(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党组)报告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委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部门(单位),议题由二人协商后确定。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批准确定。

  (二)会议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含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三)会议讨论。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在各位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六条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请假。

  第七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党组)书记(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由二人协商)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党委(党组)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后在本单位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会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形成《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对重要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党组)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党组)同意公布的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党组)会议内容,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重要事项不按本单位党委(党组)《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七条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并建议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

【篇二】20_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坚持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结合杨寿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镇领导班子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会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议事决策的范围是:

  1、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杨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讨论决定镇党委向区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每年向区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2、讨论提出召开镇党代表会议的方案,讨论决定召开党代会的方案和党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党委书记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讲话,对拟提请镇党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3、讨论决定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讨论决定党委、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文件。

  4、讨论决定全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全镇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党委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5、讨论决定村(社区)党组织、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和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党纪处理的事项。

  7、研究和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府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人大、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的,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必要时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委员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班子成员会议作出决策。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后,再提交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镇党委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会报告并作出决定。

  4、党委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党委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5、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视议题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6、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到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每次党委会,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发出通知。党委成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前请假,说明具体事由,报经党委书记同意。

  8、党委会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主办部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印制后送党委办公室,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文字内容过长的讨论文件应提炼编成简本印发。不属于会议汇报和讨论范围内的参阅材料,原则上不印发。

  9、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10、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代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班子成员会议再表决。

  11、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干部,组织科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提供考察材料。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l)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科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档案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洁自律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委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党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对村(社区)“两委”正职等重要干部的任免,必要时可以征求政府、人大、社会团体和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2、每次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

  13、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l、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党委会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组织督查并向党委会报告。

  2、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党委成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意见,应符合党委会决定精神。

  3、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

  六、文件审批

  1、党委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党代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2、党委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党委书记、有关党委成员传阅同意后,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3、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和镇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镇长委托有关副书记、副镇长联合签发。

【篇三】20_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镇党委会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

  1、组织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3、审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收支及相关事项须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听取镇人大、镇政府和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镇党委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

  7、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

  8、对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二、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有关的议题。

  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人表决。

  6、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

  7、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9、党委会议的内容,除决定可传达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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