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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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制度作为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三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拦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拦或者围墙起算)。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3

  一、“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的责任范围是全镇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单位内部制度等形式,动员本村(居)的村民、居民和单位职工搞好住宅门前及厂、企、单位生产或办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凡在本乡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须遵守“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将生产、生活垃圾倒在路边或倒入溪坑;生产废弃物有秩存放,集中处理,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严禁门前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广告、宣传资料集中张贴,严禁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行为。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所称“门前”系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农户的构筑物、建筑物的进出门,旁边道路、溪坑、围墙、栅栏。责任区划定为有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道路和溪沟中心线。无毗邻单位(农户)的,从房基线至整条道路和溪沟。

  四、各企事业单位及农户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五、加强“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乡村镇建设管理站实行季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中,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治不彻底、卫生隐患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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