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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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选择。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

  《保障法》配套政策将继续释放“红利”,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小虎表示将陆续公布《保障法》配套政策,即:①退役军人安置条例,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③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使用办法、④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认定标准和程序等。

  《退役军人保障法》淡出我们的视线有一段时间了,自从元月1日开始实施后,大家强烈渴盼《保障法》的各项配套法规早日面世,因为具体操作层面,需要相关配套法规作出更加详尽细化的规定,比如大家都在渴盼的逐月年限、选调安置的具体政策等等。大家也非常关心,《保障法》的配套政策究竟有哪些?近期,退役军人事务部三个动作,已经向我们释放了强烈信号,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动作一

  20_年12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举办《退役军人保障法》专题讲座,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钱锋作专题辅导。

  《退役军人保障法》拔云见雾终于正式颁布施行,大家现在又开始了《保障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期盼!钱锋副部长此前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在立法这方面深耕颇久,此次亲自着手、推进《保障法》及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及落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了解,制定《保障法》配套政策目前主要侧重三方面:

  一是出台退役军人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规,例如《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认定标准和程序》《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使用办法》;

  二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做到立、改、废并举;

  三是完善地方优抚政策,大力推动抚恤优待政策落实落地。

  总之,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为根基、以行政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政策制度体系正在逐渐完善。

  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小虎表示将陆续公布:①退役军人安置条例,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③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使用办法、④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认定标准和程序等。

  动作二

  与动作一同期,20_年全国优抚政策培训班暨优抚工作座谈会在重庆举办。

  退役军人事务部介绍演示了优抚对象年度确认APP,新版残疾军人证件软件使用方法。同时,拥军优抚司主要负责同志还主持召开了全国优抚工作座谈会,并要求将《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拥军优抚工作的纲领,准确把握对拥军优抚工作提出的发展要求。

  我们不难看出,这次会议突出两大重点内容:

  一是不断推动各项优抚政策落地见效,让退役军人切实享受到应有的优先优待保障;

  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的基本原则,给予退役军人多重保障措施;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参战参试、基层边远、服役时间长、屡立军功等退役军人,给予更高水平的优待;

  充分发挥荣誉激励和社会价值导向作用,加强对退役军人的荣誉激励,表彰优秀退役军人、节日期间走访慰问退役军人,悬挂光荣牌等这些举措都可以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

  二是提升全国优抚系统工作人员的政策能力和业务水平,要求各地相关工作人员把保障法及其他各项法规政策了解熟悉,研究透彻,依法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这个动作的导向十分明显,即为下步落实好配套法规奠定基础。

  动作三

  20_年2月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宣传中心在北京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书记、部长孙绍骋为宣传中心揭牌,副部长钱锋主持揭牌仪式。

  △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书记、部长孙绍骋为宣传中心揭牌。曹舒昊摄

  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成立的第五个直属事业单位,宣传中心主要承担退役军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政策解读、典型报道、文艺创作及建设退役军人工作全媒体传播平台,编辑出版《中国退役军人》杂志等工作。

  与此同时,老英雄、老模范、全国最美退役军人、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等广大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退役军人工作者代表,现役官兵代表纷纷采取视频方式,祝贺退役军人事务部宣传中心成立。

  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说明20_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要加大《退役军人保障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要加快配套政策制定进程,让保障法确定的原则、导向更快惠及全体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则

  ⒈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多次为退役军人发声代言,您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出台?它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郝万禄: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退役军人的大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坚定决心,寄托了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向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很有幸,能够见证这部大法的诞生。

  自20_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到如今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出台,我的一个深刻感受是,更加突出“保障”二字在这部法律中的应有之义,从形式到内容始终围绕着增进退役军人福祉这一政策立意展开,我认为,这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

  ⒉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请您解读一下这方面的内涵。

  郝万禄:明确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也是这部法的亮点之一。大家如果关注的话,就会发现法律在总则部分,明确将“分类保障”作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之一,并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在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荣誉激励等相关内容设计中具体体现这一原则。

  将退役后的安置、服务保障与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是党和国家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军队的基本共识和重要经验。本法予以明确规范,立起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这不仅在退役军人群体内部显示出保障原则的公平公正性,更能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⒊

  军队是为打仗而生的,按照您刚刚解读的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的原则,对参战退役军人是不是应该在保障上有所倾斜呢?

  郝万禄:“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退役军人,特别是参战退役老兵,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丰碑,善待老兵、优待参战退役军人,是国家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良心。国家这次专门针对参战退役军人建立了特别优待机制,明确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法律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有利于激励广大军人为强军强国伟业奋发作为、建功立业,有利于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⒋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兵源大省负担重,兵源小省负担轻,请您谈谈法律是如何破解这一困境的?

  郝万禄: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军人退役后实行属地化保障,而我国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区域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呈现出明显差异,这就会出现你所说的兵源大省财力负担较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培训配套资金等优抚方面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重,尤其像河南、山东这些征兵大省,征兵越多,财政负担越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这次法律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通过明确规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障责任,促进退役军人保障关系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不仅有利于减轻兵源大省财政负担,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消除区域间待遇差别化问题,提升退役军人保障的公平性。

  ⒌

  近年来,部分省市先行实践退役军人优待证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请问您如何看待优待证?

  郝万禄: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部分省市退役军人凭证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国家投资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等优待政策。

  本法对这些先行先试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打破户籍产生的优待壁垒,扩大优待的普惠性,提高优待的含金量,实现优待证“彰显荣誉、落实待遇”等核心功能。

  ⒍

  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待遇大家都很关心,请您谈谈这方面的制度规定。

  郝万禄:《退役军人保障法》按照平等、优先保障的原则,在现行政策制度基础上,对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方式、安置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这是制度上的重大创新,给广大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带来了稳定的心理预期。

  ⒎

  我了解到,一些国家非常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培训问题,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们此次立法,是否也有相应的考虑呢?

  郝万禄:由于军事技能的非通用性,导致军人服役时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退役后无法通用。因此,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退役军人的培训,比如英国对退役军人就业培训形式多样,既有军内培训,也有军外学习,既有离职前培训,也有退役后的训练;美国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培训,规定伤残军人的培训期为15个月,其他退役军人为9个月,并承担受训人员的学费,提供生活津贴。

  为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此次立法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我觉得亮点之一是对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法律还明确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个亮点是将退役军人的培训贯穿职业生涯始终,有针对性开展前置技能培训与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学历教育培训,这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前提。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就业竞争力,尽快适应社会。

  ⒏

  退役军人很看重职业培训特别是高等学历教育,大家都期盼有这方面的好政策,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郝万禄:当前社会背景下,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将在很大程度决定事业的发展走向。所以,广大退役军人都很关心自己退役后再上大学、读研究生等这些切身利益问题。为此,法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这些规定,加大了对退役军人教育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高等学校单独拿出名额招收退役军人,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机会。

  ⒐

  我很关心政策“兜底”的问题,退役军人如果失业,现在的政策上有什么保障吗?

  郝万禄:从国家层面看,失业保险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次立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退役军人保障与国家社会保障有序衔接,不仅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地位落地见效。

  ⒑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您觉得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抚恤优待是对军人职业风险的一种特殊补偿,是军人职业应当享有的一项特殊权益。

  目前,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属地化特点明显,由于我国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协调,导致现行抚恤优待政策和保障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化差异,比如,前面我提到,一些地方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培训配套资金等优抚方面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重。着眼破解传统“救济型”的定位理念,实现从解困救济型向褒扬激励型转变,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这对于维护退役军人公平享有抚恤优待政策权、厘清各级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协调抚恤优待资源,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⒒关于优待,我在法律条文中看到一种提法,就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您能帮我们解读一下有什么深意吗?

  郝万禄: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褒扬,是弘扬英烈精神、感召后人的国家意志,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有力抓手。

  普惠与优待叠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明确规定,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这样一来,对普通公民享有的普惠性保障,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本法不再作重复规范,对退役军人特有的优待、困难帮扶援助等,本法做了专门规定,重点更加突出、导向更加鲜明,增强了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⒓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是褒扬奖赏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能体现军人职业价值的方面。您能谈谈立法在荣誉激励方面有哪些体现吗?

  郝万禄:赋予军人崇高的荣誉,是世界各国军队的通行做法,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在特定场合可着军装、可佩带勋章、奖章,授予勋章举行隆重庆祝仪式,也有部分国家将功勋荣誉与物质待遇挂钩,比如英国维多利亚十字勋章获得者可大幅增加年薪;美国获得国会荣誉勋章的军人,出行在有空余舱位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乘坐军用飞机等。

  此次立法,加大了荣誉激励力度,《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这是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褒扬,更是对英雄主义精神的一种弘扬。我们仔细想想,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从哪里开始?其实就是从这样一点一滴的小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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