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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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department branch),汉语词语,拼音读bù mén,指的是一个组织的机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范文(通用12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优化社会育人环境,增强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创建稳定的校园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和规范的法制环境,经协商,甲乙双方决定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共同打造“安全校园”,推进学校各方面工作顺利开展。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确立乙方为“社会治安重点保护单位”,指派警员周晓同志为乙方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处理偶发事件;定期治理乙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向乙方的学生发放“学生平安绿卡”,在校园内设置“治安信箱”,定期到乙方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和自护常识,接受学生咨询。

  二、乙方积极支持甲方做好辖区治安联防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尊重警务人员,参与共建活动和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杜绝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每学期定期进行会商,通报治安形势、交流相关信息、协调对策,处理具体事务。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各自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立协议方:

  甲方:龙家圈乡派出所所长(签字):

  乙方:沂水县第一中学法人代表(签字):

第二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_〕106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改革。聚焦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管理、执法、信用评价等方式,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社会共治,切实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成立巴南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春平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安锐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 曦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兼任。
  三、工作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区委政法委
  负责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三)区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监督医疗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指导医疗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领域在网络意识形态、网络安全方面加强管理,有力有效做好网络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网络舆情环境,强化网络生态治理,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医疗领域网上传播违法医疗广告信息、虚假违法信息、诱导消费等做好协调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委
  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归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包括红黑名单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指导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有关部门共享。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区教委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六)区民政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七)区司法局
  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八)区财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以及医疗相关产品采购使用监管。
  (九)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十)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污水、放射监管,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
  (十三)区水利局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
  (十四)区审计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十五)区医保局
  负责组织和执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十六)区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加大与成员单位沟通配合工作力度,规范顺畅做好线索交办和行刑衔接,对重大案件及时联席会商,专题研究,择机开展联合整治。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及时查处非法行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执法监管。加大医疗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开展“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对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非法行医及时通报区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店非法行医、非法坐堂行医进行查处。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十八)区税务局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履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属地责任,开展委托执法。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及游医游摊进行查处、取缔。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沟通衔接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联合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情况线索,及时共同会商、研究解决。
  (二)建立联合督察机制。建立由区委督查办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等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将监管履职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主要针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左右对有关部门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镇街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三)建立联动执法和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合力作用,联动监管执法中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开展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成效;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牵头部门进行组织,其他协作部门积极配合,应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针对重点环节、重点行业,从快从严打击整治。
  (四)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重庆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依法公示。对信用平台共享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主动研究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有关问题,打破部门监管条块分割的壁垒和束缚,及时处理综合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开展“一案多查、一案多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在协作联动中,各区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守土有责,压实责任,监督到位。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到人,明确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协作联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区级有关部门要在协作联动、实际操作、工作衔接和日常运行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部门协作联动工作的开展,不断探索创新协作联动方式方法,推动协作联动机制保持连续性,增强震慑效果,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xx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作为防控工作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安排专门力量落实防控有关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通报。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向镇区卫健部门通报师生摸排的情况,卫健部门向学校反馈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学校、卫健部门要在开学前联合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列出学校疫情防控薄弱环节、隐患和存在问题清单,督促学校落实整改,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四、联防联控。学校要在开学前与XX卫生院(XX路)健康副校长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主动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卫健部门要建立点对点联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健康副校长作用,明确专人联系学校。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学校要落实晨检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师生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对应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消杀,同时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等后续工作。

  六、学校配合卫健部门要加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培训与指导。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

第四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第一章 健全防控工作体系

  第一条 各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成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本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条 各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主要负责同志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防控工作的责任人。有多个校区办学的学校,每个校区必须指定防控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条 各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第四条 各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学校(园)要制定和完善“五案”“十制”。

  “五个方案”包括:

  (1)学校开学准备工作方案;

  (2)学校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

  (3)家校联动工作方案;

  (4)线上教学工作方案;

  (5)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项制度”包括:

  (1)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2)师生晨检午检制度;

  (3)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报告制度;

  (4)休复课制度;

  (5)师生健康管理制度;

  (6)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幼儿园);

  (7)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8)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

  (9)通风换气、消杀制度;

  (10)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联系网,进行分层分级管理,及时收集信息。确定学校信息报告人,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信息。

  市教育局疫情防控值班电话:0471-4606426(9:00-17:00),0471-4606415(17:00-9:00)。

  第六条 各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建立与属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各学校(园)要将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师生纳入各旗县区、各学校(园)统一疫情防控机制。

  第二章 开学前准备工作措施

  第七条 建立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后勤服务从业人员)、学生及家庭成员假期行踪与健康监测机制,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底数并建档登记。

  第八条 建立全校师生疫情健康档案,档案数据要坚持动态更新。

  第九条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辖区学校情况做好分类、分地、分段“错峰开学”“错时上下学”“错层授课”,认真研究制定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

  (1)各学校制定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经旗县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批准后实施开学准备工作。

  (2)寄宿制学校制定的错峰返校和复课方案要提交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开学准备工作。

  (3)中等职业学校采用错峰开学方式,先将未返呼需隔离的住校生报到注册,利用学校现有条件尽可能按照隔离要求安排隔离14天,随后呼市地区学生报到注册,统一组织教学。

  第十条 学校要在卫生室(保健室)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师生。没有卫生室(保健室)的学校要尽快建立卫生室(保健室)。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严格落实“三个百分百”,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要全面开展校园环境清洁整治行动,对学校所有场所场馆、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杀清洁,彻底消除卫生死角。旗县区政府负责校园周边卫生整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要对辖区内各学校(园)专兼职医务人员、校医、保健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控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通过新媒体、微信、短信、网络课程等形式,对师生、家长进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要坚决执行“三个不得”(即:未确定开学时间之前不得开学,防控条件准备不到位的不得开学,疑似病例隔离条件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开学)。

  第十六条 要统筹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1)对正在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特别是校领导要加强与带队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掌握学生的实习及生活情况,并协调实习单位为学生开展安全防护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提供必要防护设备和生活保障,确保实习顺利完成。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顶岗实习的,要按照实习单位所在地和家庭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明确安全返回方式。返回后先居家隔离观察14天以上,并做好健康监测。

  (3)未开展顶岗实习的要暂停,由学校做好学业辅导、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 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呼教通字〔20_〕16号)、《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中职教育线上教学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呼教通字〔20_〕17号),做好3月1日后仍不能返校复课的各项准备工作,科学有序组织好线上教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中小学正常教学的影响。

  第十八条 假期期间注意事项

  (1)假期外出的师生员工要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瞒报、缓报个人返呼信息;严禁违反隔离14天的规定,随意外出、走亲访友、组织参与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严禁返呼后瞒报、漏报、缓报、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2)假期未外出的师生员工也要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随意外出、走亲访友、组织参与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严禁瞒报、漏报、缓报、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严禁隐瞒与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的接触史。

  第三章 开学后防控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指导师生坚持每天做好居家观察。外地返回呼市的中小学生居家隔离时间按返回呼市之日算起,返校时由所在社区出具隔离证明。坚决不允许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上班上学。

  第二十条 实行校园准入制度,严格管控学校校门,确保校园入口为管控单一入口,加强师生晨检、午检,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测量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园)开学时立即启动入校体温检测制度,严格进校人员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出校园进行晨检、午检,每日不得少于2次。各类场馆进行划片管理、学生公寓封闭管理,设置体温监测岗,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第二十二条 疫情形势稳定前,不得举办开学典礼、考试测试等聚集性、大型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师生到校的交通防护教育,配备和使用校车的学校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手续,对校车按时消杀,及时检查;乘坐私家车上下学的师生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消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呼和浩特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返学开学交通保障工作预案》,科学合理安排学生返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园)严格限制班级与班级之间、宿舍与宿舍之间人员流动,专人负责对校园、宿舍等场所消杀、通风。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进货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要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自备水源的防护,做好供水设备的清洁、消杀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开学前必须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采取分段错峰就餐的方式,要做到“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确保就餐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园)要严格落实宿管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宿管人员、食堂从业人员要做好健康体检、晨检、午检工作。采购人员、送货人员和查验人员在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开展学生营养餐配送学校的监控管理,实现无接触取送餐、就餐场所“考场化”。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园)要建立家长信息通报制度,设置学生紧急联系人。

  第三十条 有在建项目的学校,实行在建区域与教学生活区域物理隔离。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园)要组织干部教师主动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包括我市各级医院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在我市各级新冠肺炎定点医院隔离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的子女学生生活情况,加强沟通关怀、心理疏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园)要根据有关部门及学校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做好资助。

  第三十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线下授课,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区制定。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开展线下培训的违规行为,必要时依法撤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日报告”“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病缺课(勤)人员应由校医根据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或复课复工证明,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返校。

  第三十六条 在未经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学校卫生室(保健室)不得在校内进行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学治疗等处置工作。在隔离条件完备的基础上,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做短期隔离观察。

  第三十七条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如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学校(园)要在开学时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合演练情况调整和完善预案。

第五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推动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规范开展,压实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责任,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与上级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构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幼儿园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幼儿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研究、部署本园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幼儿园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打赢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工作预案,制定幼儿园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响应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五、研判幼儿园疫情防控形势,精准摸排、统计和掌握学校教职员工、幼儿近期去向和身体健康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上班、上学,确保疫情不进校园。对请假、幼儿,学校要问清症状,了解病因,跟踪登记。凡在校师、幼儿经确诊患有传染病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立即送至相关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不得继续在园上课。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配备联防联控所需设备设施、医务人员,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手持红外线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幼儿园开学时间。

  七、统筹开学前后联防联控工作,健全返校途中和上下学防范措施。幼儿园安保部门要强化校门口出入管理和体温监测。必须守住头,把传染病毒控制在幼儿园之外,所有入园人员必须戴口罩、通过体温检测,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不戴口罩的一切人员禁止入园。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安保部门的工作,严把入门关。

  八、重点做好开学后的联防联控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各部门定期对活动室食堂、和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证正常使用。

  九、要做好幼儿就餐工作,采取配餐制、错峰就餐、分散就餐、延长就餐时间等科学合理的就餐方式,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并引导幼儿就餐前后洗手消毒。

  十、各部门要暂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集体活动,不得组织聚集活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园环境。

  十一、幼儿园办公室加强联防联控知识宣传教育,使每名教职员工和幼儿了解联防联控政策,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增强疫情防控信心。

  十二、建立联防联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三、各部门要及时对幼儿园疫情防控措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快速处置。

  十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既承担疫情防控责任,也承担业务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进行追责。

  十六、联防联控工作由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及各学科老师紧密配合,有预案,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师生联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第六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按照省级教育现代化县创建目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浙教体【20_】111号)文件要求,在校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入园幼儿较多的幼儿园都应设置规范的卫生室,并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20_年10月,县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学校卫生室(保健室)配置建设标准,通过医疗机构与学校签约服务的形式,每周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1名医务人员到对应的签约学校服务1天,解决学校医务人员配置不足和卫生保健工作无人做的问题。

  目前,经调查了解,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建设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专职校医严重不足。全县现有普高5所、职高2所、初中14所、小学38所,公办幼儿园32所(其中基层24所、县城8所)。在校学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18所,在校学生400至600人的寄宿制学校3所,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其中基层11所、县城8所)。对照“在校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入园幼儿较多的幼儿园都应设置规范的卫生室,并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这一目标要求,我县需要配专职校医的中小学校21所(不包括400人以下小规模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已配的只有7所,配备率仅为33.33%;100名幼儿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已配的只有县城3所,配备率仅15.79%。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也只配备了1名专职校医(或外聘退休医卫人员)。总体上,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严重缺少。

  二是学校保健能力弱。目前,有校医的学校,校医一般都是低年资的,业务能力有限,不敢过多接诊,大多数时候只做一般性处理,很少有实质性的救治。而且,由于长期缺乏培训和实践,现有校医的业务能力难以提升。特别是没有校医的学校,一般由生物、体育老师兼任保健教师,他们本身就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外出培训的机会也少,只能处理一些擦伤磕伤等小状况,无法承担专业的治疗和传染病防控任务。同时,保健老师存在普遍的不固定性,经常调整,更影响了他们的保健工作水平,所以,现有保健老师常常是徒有虚名,无法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真正起到保健作用。

  三是服务协议落实难。虽然,20_年10月,学校与卫生院签订了医疗卫生服务协议,但由于当地医疗机构人员紧张,他们派医务人员也常常受到限制,派出的医务人员也不固定,而且每周一次上门服务时间达不到1天,无法及时承担学校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疾病治疗、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由于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难以真正落实,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多所学校、幼儿园同时有多个班的学生(幼儿)感染流感、手足口病,而导致放假的情况。

  四是学校招聘校医难。因为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没有医卫职称编制,也没有进修机会,接触医疗业务的机会少,对校医的业务能力提升没有帮助,难以体现校医的自身价值,他们就不愿意到学校医务室就业,从而导致学校招聘校医难。

  为此建议:

  根据教育现代化县的目标要求,针对当前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卫生保健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建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由公办医疗机构派驻机制:

  1派驻单位。由医共体牵头的医院(县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医务室工作。

  2、派驻范围。先向在校学生600名以上的18所中小学,400至600名学生的3所寄宿制学校,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19所公办幼儿园派驻医务人员。其中已有校医的7所学校、3所幼儿园不派驻。目前,需派驻学校幼儿园共30所,由医共体对应的乡镇实施派驻。其他小规模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暂不派驻,仍按签约服务的办法实施。

  3、派驻时间。医务人员在派驻的医务室连续工作时间应在三个月以上,平均每周在派驻医务室工作不少于四天。其派驻的时间计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时间。

  4、派驻条件。派驻到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的在编临床内、外、中医师(幼儿园也可以是临床儿科)。原则上每个医务室派驻1名医生,1200人以上的学校可加派1名护理人员。

  5、派驻职责。派驻的医务人员负责所在学校(幼儿园)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应急治疗、医疗巡诊与晨检、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6、派驻管理。派驻的医务人员由派出医院和学校(幼儿园)共同管理,其中派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派出医院负责。学校(幼儿园)负责对医务人员的考勤和派驻期间的评价,作为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和当年考核的依据。卫生健康局与教育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7、派驻费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由县编办给派出单位(县级医院)增加等额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级医院招聘医务人员,县级医院统筹选派医务人员派驻,县财政局按新增编制人数相应增加对拍指出医院的经费补助。第二种办法,不增加编制,县财政局按实际派驻人员参照对县级医院等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内容如下: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督导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_)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八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目前,经调查了解,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建设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专职校医严重不足。全县现有普高5所、职高2所、初中14所、小学38所,公办幼儿园32所(其中基层24所、县城8所)。在校学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18所,在校学生400至600人的寄宿制学校3所,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其中基层11所、县城8所)。对照“在校生600人以上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入园幼儿较多的幼儿园都应设置规范的卫生室,并按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校医”这一目标要求,我县需要配专职校医的中小学校21所(不包括400人以下小规模的乡镇寄宿制学校),已配的只有7所,配备率仅为33.33%;100名幼儿以上的公办幼儿园19所,已配的只有县城3所,配备率仅15.79%。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也只配备了1名专职校医(或外聘退休医卫人员)。总体上,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严重缺少。

  二是学校保健能力弱。目前,有校医的学校,校医一般都是低年资的,业务能力有限,不敢过多接诊,大多数时候只做一般性处理,很少有实质性的救治。而且,由于长期缺乏培训和实践,现有校医的业务能力难以提升。特别是没有校医的学校,一般由生物、体育老师兼任保健教师,他们本身就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外出培训的机会也少,只能处理一些擦伤磕伤等小状况,无法承担专业的治疗和传染病防控任务。同时,保健老师存在普遍的不固定性,经常调整,更影响了他们的保健工作水平,所以,现有保健老师常常是徒有虚名,无法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真正起到保健作用。

  三是服务协议落实难。虽然,20_年10月,学校与卫生院签订了医疗卫生服务协议,但由于当地医疗机构人员紧张,他们派医务人员也常常受到限制,派出的医务人员也不固定,而且每周一次上门服务时间达不到1天,无法及时承担学校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疾病治疗、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由于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难以真正落实,导致每年都会发生多所学校、幼儿园同时有多个班的学生(幼儿)感染流感、手足口病,而导致放假的情况。

  四是学校招聘校医难。因为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没有医卫职称编制,也没有进修机会,接触医疗业务的机会少,对校医的业务能力提升没有帮助,难以体现校医的自身价值,他们就不愿意到学校医务室就业,从而导致学校招聘校医难。

  为此建议:

  根据教育现代化县的目标要求,针对当前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卫生保健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建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医务室人员由公办医疗机构派驻机制:

  1派驻单位。由医共体牵头的医院(县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医务室工作。

  2、派驻范围。先向在校学生600名以上的18所中小学,400至600名学生的3所寄宿制学校,入园幼儿100人以上的19所公办幼儿园派驻医务人员。其中已有校医的7所学校、3所幼儿园不派驻。目前,需派驻学校幼儿园共30所,由医共体对应的乡镇实施派驻。其他小规模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暂不派驻,仍按签约服务的办法实施。

  3、派驻时间。医务人员在派驻的医务室连续工作时间应在三个月以上,平均每周在派驻医务室工作不少于四天。其派驻的时间计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前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时间。

  4、派驻条件。派驻到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的在编临床内、外、中医师(幼儿园也可以是临床儿科)。原则上每个医务室派驻1名医生,1200人以上的学校可加派1名护理人员。

  5、派驻职责。派驻的医务人员负责所在学校(幼儿园)日常的健康宣教、卫生保健、应急治疗、医疗巡诊与晨检、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6、派驻管理。派驻的医务人员由派出医院和学校(幼儿园)共同管理,其中派驻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派出医院负责。学校(幼儿园)负责对医务人员的考勤和派驻期间的评价,作为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和当年考核的依据。卫生健康局与教育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7、派驻费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由县编办给派出单位(县级医院)增加等额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级医院招聘医务人员,县级医院统筹选派医务人员派驻,县财政局按新增编制人数相应增加对拍指出医院的经费补助。第二种办法,不增加编制,县财政局按实际派驻人员参照对县级医院等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XX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重点工作进展反馈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我们认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全力确保开学安全。为此我们积极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建立联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作为防控工作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安排专门力量落实防控有关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通报。

  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向镇区卫健部门通报师生摸排的情况,卫健部门向学校反馈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三、开展监督检查。

  学校、卫健部门要在开学前联合对学校开展督导检查,列出学校疫情防控薄弱环节、隐患和存在问题清单,督促学校落实整改,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

  四、联防联控。

  学校要在开学前与XX卫生院(XX路)健康副校长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主动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卫健部门要建立点对点联系学校制度,充分发挥健康副校长作用,明确专人联系学校。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要落实晨检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师生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对应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一旦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消杀,同时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等后续工作。

  六、学校配合卫健部门要加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培训与指导。

  1、强化防控知识培训。开学前要组织防控人员学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属地卫健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到校指导培训。

  2、设置隔离观察室。学校要按照有关指引要求辟出相对独立的场地作为隔离观察区(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防护用品。隔离观察场所的设置由属地卫健部门负责指导。

  3、加强校园清洁消毒。学校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加强教室、图书室等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校园内出现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学校要及时与属地疾控中心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4、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5、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完善应急预案、晨检和日检流程并开展校内应急演练,开学前进行一次全流程演练。

第十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xx〕7号)精神,切实解决无证幼儿园的问题,推动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彻底根除无证办园现象,全面规范学前教育秩序和办园行为,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目标。坚持公益导向,强化政府主导,注重部门协同,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的措施,确保20xx年年底前稳妥完成县域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二、治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委会的作用,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政府治理范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好排查、分类、整治工作。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的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改革创新,优化审批。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坚持从群众需要、城乡差别、幼儿数量等实际情况出发,对确实有需求的适当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在办理审批和相关许可的过程中,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为幼儿园办理许可登记提供便利。

  (四)积极稳妥,分类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准确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思路,“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工作。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办理有关许可和准入手续提供便利。

  1.园舍许可。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审批所需前置材料的,县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2.办园许可。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按照所选择的办学类型,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检查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二)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于排查出的此类幼儿园实行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对园舍建筑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修缮或加固,确保园舍安全。对保教管理、保教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逐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部门对校园安防存在问题的幼儿园要指导监督其按照要求和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整改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三)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难以改扩建,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民办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四)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取缔过程中,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由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治理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6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根据《南皮县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改、整合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二)分类整治阶段。根据排查结果及问题清单,分类制定整改办法和工作计划进度表。20xx年7月20日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20_年9月20日前,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完成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20xx年11月20日前,督促各无证幼儿园按计划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核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10日前,县政府要组织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对缺乏基础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由联合执法组依法予以取缔;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由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卫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的无证民办幼儿园治理联合执法组,明确工作步骤,细化任务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对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对确保幼儿园安全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宣传幼儿园的举办条件、报批程序和规范幼儿园管理的要求,宣传无证园的社会危害,提高全社会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的认识,引导家长和举办者了解和支持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乡镇要建立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报送制度,要逐园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账督办,确保治理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网格化监督和信息及时沟通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乡镇要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月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各乡镇要在20_年6月2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送县教育局,20_年12月10日前,将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认真做好开学前疫情防控工作及学校日常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就组建我市“医教联合体”防控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医教结合”联防联控机制

   学校是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场所。各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_〕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康宁夏行动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_〕3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教育、卫生健康三年协同发展实施方案》(宁教体卫〔20_〕23号)、《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教体卫〔20_〕2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学校负责、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与沟通,积极组建具有联防联控职能的“医教联合体”,加强组织与领导,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实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常规有指导、应急即处置”。

   二、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联防联控措施

    (一)明确职责与分工。各县(市、区)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联合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和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完善“一校一医”的对接模式,选派得力人员到学校进行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指导,加强对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各地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教”联合体,实行学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对、校医与医务人员结对,共同开展学生视力监测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建立与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与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完善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晨午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勤(课)登记随访、消毒隔离等工作制度与防控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规范落实晨午间健康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实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每日网络直报要求,巩固“学校疫情报告人”制度,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和因病缺课缺勤系统的监控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提高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网络直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坚持做好每日报告疫情的监测,注意上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病例的异常增加等情况,并综合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直报信息,加强分析与研判,科学预测与预警。   

   (三)及时发现疫情并报告。各级各类学校的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劝其离校、所(园)到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病例的敏感性,一旦发现学校聚集性疫情,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准备,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全面加强对辖区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的师资培训工作,规范并提高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对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能力与水平。一旦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与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因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停课、停校等措施前,应组织专家对疫情科学研判,并按照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凭证入学和免疫接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新生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聚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等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消除免疫空白。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预防接种点的监管、指导和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接种情况,要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情况,应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六)加强消毒隔离和病媒生物防制。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对环境和设施、设备、用具等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终末消毒等。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季节特点开展蚊虫孳生地检查与控制以及食堂和宿舍防鼠、防蝇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学校的技术指导与支持,病媒生物危害严重的学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控制。   

    (七)加强健康教育与宣传。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学前对学校校医、保健教师等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使其熟悉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报告。指导学校结合入学教育和日常教学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与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使其主动配合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观察,学生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三、加强合作督导,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 

第十二篇: 小学幼儿园与属地卫生医疗部门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护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XX镇卫生院、XX联合制定《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作机制》。
  一、合作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防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研究部署全面防控工作,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发布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协商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设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办公室
  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方案、措施和部署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防控工作信息,共同拟定有关防控工作方案与措施,开展防控工作调研,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二、防控合作工作目标
  依据“预防为主、信息共享、措施联动、服务师生”的合作原则,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和合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与信息报告意识。通过不断完善合作机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健康教育、宣传培训和督导检查等防控工作,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并逐步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力推进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采取联合发文、督导检查等方式,促进卫生、教育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因病缺课监测报告、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学生定期体检、校医轮训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联合开展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合作双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危险因素、因病缺课、健康危险行为等监测方案,学校应及时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报告卫生院。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尽快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控关口前移,防止事件扩散蔓延。卫生院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在学校范围内采集有关检测标本,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中心学校。学校负责标本采集工作的组织协助工作。
  (三)协同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控制工作
  卫生院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十堰市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计划》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预防接种和疫苗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学校要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配合区卫生院做好学生的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当学校发生疫苗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实施控制治疗措施外,还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
  (四)共同建立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院和各学校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确保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县教育局报告。(五)联合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院负责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派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提出并督促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各中小学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范围内的控制措施。学校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院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各中小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卫生院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五)共同加强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
  卫生院应根据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指导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健康防病意识。要组织对各学校校长、校医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卫生院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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