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共设施通告范文(精选6篇)
公告是指政府和组织对重大事件的正式公告或公开公告。国务院于20_年4月16日发布并于20_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该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国内外重大或法定事项的公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损坏公共设施通告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20xx年9月24日晚上9时,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接到反映致善1号公寓409寝室水管断裂的电话通知。经水电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这是一起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行为,不仅给学院的公共财产造成了破坏与浪费,也给寝室安全和其他同学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肃清影响,及时教育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请该寝室的相关责任系部、班级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批评,责成当事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赔偿,核定赔偿额为100元,并及时收交学院财务。
从此次损坏公物事件来看,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不强,法制意识缺乏。为了加强校园财产安全工作管理,遏制公共财产人为故意破坏事件再次发生,请各系部、处室,尤其是班主任、宿舍辅导员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爱护校园公物的.意识,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加强对公共财产的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修,不留隐患。
三、加大对人为损坏公物财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公共财产缺损赔偿的制度,对人为、故意损坏公物的人和事,要及时批评教育,及时追责,及时赔偿,问题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要加倍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xx财工院 后勤服务中心
xx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市政公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洁净靓丽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市政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设施(道路路面、路缘石、人行道、石桌椅、井盖、石凳、石球、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严禁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城市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的,由县城建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政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市政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市政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994-7245910
第三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范文一
20xx年6月28日下午18时14分,公司员工曹xx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宿舍,发现没有带宿舍门的钥匙。在没有与宿舍管理员沟通后就对宿舍门踹了两脚,导致宿舍门损坏,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为XX班组曹强所为。
经询问,曹xx对此事供认不讳。曹强的这种破坏行为情节非常严重,无组织无纪律,视公司的规定于不顾,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曹强的破坏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曹xx罚款200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曹xx6月份工资暂扣处理;
三、对曹xx的破坏事实,全公司通报批评;
生产办
年6月29日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范文二
各系(部)、各班级:
20xx年9月24日晚上9时,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接到反映致善1号公寓409寝室水管断裂的电话通知。经水电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这是一起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行为,不仅给学院的公共财产造成了破坏与浪费,也给寝室安全和其他同学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肃清影响,及时教育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请该寝室的相关责任系部、班级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批评,责成当事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赔偿,核定赔偿额为100元,并及时收交学院财务。
从此次损坏公物事件来看,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不强,法制意识缺乏。为了加强校园财产安全工作管理,遏制公共财产人为故意破坏事件再次发生,请各系部、处室,尤其是班主任、宿舍辅导员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爱护校园公物的意识,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加强对公共财产的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修,不留隐患。
三、加大对人为损坏公物财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公共财产缺损赔偿的制度,对人为、故意损坏公物的人和事,要及时批评教育,及时追责,及时赔偿,问题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要加倍处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xx财工院后勤服务中心
二�xx年九月二十五日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范文三
尊敬的xx租住户:
前期,区房管局在对我小区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整个柳岸银洲小区公共设施遭人为肆意破坏情况严重。5月初,我司协助区房管局、派出所在对本小区肆意破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并通过监控视频及其它渠道初步掌握了部分人员名单。在此,区房管局希望广大住户配合物业的同志共同抵制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的行为,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重点审核肆意破坏公共设施人员的入住资格,并提醒破坏者,如再次发现肆意破坏,我司将上报相关部门领导清除入住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如实上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希望那些故意搞破坏的人到此为止,还大家一个舒心的居住环境。
xxxx物业有限公司
第四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为切实加强建水大道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检查情况,现就保护建水大道绿化、市政公共设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水管、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景观、草坪、花卉;
三、禁止在绿地内便溺、遛狗,倾倒或乱扔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四、严禁盗窃、破坏、占用绿化带内的水管、路灯、围栏、井盖、供排水管网、地上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城市公共设施。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六、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举报电话:0873-7611093
特此通告
第五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县城”建设,河口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市政公用设施投入,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提升。但随着进入河口县建成区大型拖挂车辆的激增,部分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部分行道树、市政道路、道路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损毁。
为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损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城建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人行道隔离桩、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单车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通信设施(光缆、通信管道、杆箱、光交箱、供配电设施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公交站牌等)及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否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毁而又不报警等候处理擅自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要勇于揭发举报一切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支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凡阻碍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3887396695(肖警官)15911394932(罗警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988354611(张 磊)13769372468(黄顺美)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5925325705(盘警官)
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_年12月27日
第六篇: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为深入巩固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的成果,动员全体市民行动起来共同杜绝损害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不文明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洁净靓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交通设施(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损坏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树木、擅自砍伐树木、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对损毁城市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各责任主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从严惩处。
七、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举报电话:110 、12319、262248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江安县公安局
江安县司法局
江安镇人民政府
20_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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