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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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一、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工程总承包简要介绍

  1、传统施工总承包,也就是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阶段发包承包模式(Design-Bid-Build,DBB)。它的实施是按照先设计、再招标,然后施工这么一个顺序进行的。只有一个阶段结束以后,另外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其中施工环节又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采购。

  施工总承包的优点是什么呢?优点就是长期广泛采用,各个方面都比较熟悉其运作程序。即便文化程度不高的一些所谓“包工头”也烂熟于心,因为这个模式在我国运用了几十年。它的缺点是什么呢?缺点就是线性顺序管理、周期长、投资容易失控,设计与施工脱节,设计变更频繁,责任主体多,权责不够明细。

  最近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的一个项目就出现这种情况。该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造价人民币8个多亿,工期300多天,至竣工验收时总工期拖延了一年。按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5万元,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20万元。现在总工期拖延了一年多,按365天计算,一年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300万元。但因幕墙分包单位是业主指定、总包分包与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分包款项可以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认为,工期拖延最主要的原因是分包单位幕墙供货与安装拖期引起的;加之,业主存在一些变更、审批不及时原因。这就涉及几个责任主体,工期延误责任到底归谁承担?现在为什么施工总包单位和业主很紧张呢,因为业主与23个承租人之前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业主迟延一个月交付房屋,业主必须免费增加一个月租期给承租人。一年租期免费,无论从投资角度还是从出租角度,损失巨大。如果责任不分清楚,损失没有人承担,业主是无法向审计部门交差。

  2、EPC工程总承包,也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指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其承揽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合格。

  EPC工程总承包的优点,一是设计、采购、施工及配套全交给总承包单位;二是外部接口少,便于施工;三是业主管理成本低,业主尽量不介入,减少干预。但是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建筑企业还不太适应这个模式。也可以归纳其为一个“缺点”,即总价包干。你能不能包得住,这个风险很大,高金额、高风险、高损失。

  根据20_年2月13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_]30号),工程总承包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前已述及。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0_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我们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B)》(示范文本)。但因DB项目比较少,文本使用的概率也不高。

  (3)设计-采购(Engineering-Procurement,EP),即总承包单位只负责设计和采购,不负责施工。

  (4)采购-施工(Procurement-Contract,PC),即总承包单位只负责采购和施工,不负责设计。

  二、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工程总承包的主要区别

  施工总承包只负责施工环节,勘察、设计、采购并不包含在承包范围内;EPC是把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都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现在我们看到很多项目还把前期咨询和勘察工作也委托给总承包单位,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从需求与报价来讲,施工总承包是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也就是说招标人通过图纸和文字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根据给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及项目需求,按清单报价。我们国家20_年、20_年、20_年先后颁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就是根据该规范编制工程清单。

  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只提供概念设计(或者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没有图纸也没有清单。投标人需要自行编制报价清单,你自己报价。招标人主要用文字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三、我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建设的典型案例

  我们国家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根据20_年4月7日《中国建设报》的报道,“连云港配煤中心工程疏煤系统项目”应该属于国内首个EPC项目。该项目由中港印能源集团公司投资2.7亿人民币(结算价超过3亿人民币)建设,EPC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城建集团,设计单位是荷兰Iv-Bown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转换和深化设计。项目20_年12月动工,20_年5月完工并进行商业运营测试。后由于中港印能源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06,615,620.46元,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当然这是题外话。

  第二个比较典型的EPC工程总承包案例,就是上海的环球金融中心,由日本森大厦株式会社投资83亿人民币建造,以办公为主,集商贸、宾馆、观光、会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垂直花园都市”大厦,高度492米(地上101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379,875㎡。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股份公司。项目20_年8月29日竣工验收。这是中国建筑股份公司首次担任超高层建筑工程的EPC总承包商,也是国内首个超高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今年刚开始的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全国应该属于最大的EPC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52.1亿元(中标价是人民币123亿元)。中标单位是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20_年1月31日开工,20_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定工程。

  除了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EPC项目之外,深圳市还有龙岗区阿波罗未来产业城启动区基础设施EPC项目,这个项目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河道整治等内容于一身,是深圳首个具备以上两个元素的EPC项目(投资人民币17.4亿元)、南山高新区交通改造EPC项目(中标价3.070194亿元人民币)、坪山新区雨污水管网工程(坪山片区)EPC项目(总投资约20.612亿元人民币)、坪山新区雨污水管网工程(坑梓片区)EPC项目(中标价12.0147亿元人民币)、坪山河干流综合整治和水质提升工程EPC项目(中标价41.16亿元人民币),深圳市监狱保障房EPC项目(国内首个EPC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中标价1.75亿元人民币),等等。

  深圳出现如此多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说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

  四、EPC工程总承包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也就是资质问题。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建设法》,规定从事建筑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但20_年7月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明确,按照《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及其联合体都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是上位法,规定从事建筑行业必须要具备相应资质,但是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在设置EPC工程总承包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对此,值得进一步研究。

  至于能力认可的标准是什么呢?主要看是否有管理需要的团队;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经验丰富;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行能力。

  建设部《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也就是说,仅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总承包后可以对施工业务进行分包;仅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总承包后可以对设计业务进行分包。就是说允许相互分包。

  2、是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是同一个资质序列,如果一个资质低、一个资质高,联合承包只能按其中低的资质等级进行认定。现在设计和施工不是一个类别,这样两个企业联合承包,其资质等级认定显然不能套用这一条。

  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建设部20_年《指导意见》规定,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组成联合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这是联合承包的一些规定。

  联合承包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谁是牵头人?一般而言,牵头人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设计院是牵不动的。一个工地几百上千工人,在目前市场环境和管理现实下,由一帮知识分子组成的设计单位要想管理好他们,不容易做到。其次,必须明确联合各方各自责任范围,明确谁与业主对接。再次,项目要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以及拆迁工作等。还有,必须明确“费率优惠”须征得联合体中实际承担人的同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由谁开具,费用分担与收益分配,以及法律责任(含违约责任和维修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等等。

  3、合同文本。20_年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_年住建部《若干意见》,要求参照该示范文本编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要求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现在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基础上稍作一下修改,将其变成了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合同文本。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今年立项,准备明年编制出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我曾经参与审理过这样一个仲裁案件,即20_年12月25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家具厂生产设备新厂施工合同》。该案第一个争议是合同性质,合同到底属于常规的施工合同,还是属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首先要看合同组成部分都包括哪些?该合同由“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阶段性付款计划》、《合同通用条款(菲迪克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附件二)》、《按照雇主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图和中国规范》和《207年9月承包商提供的报价汇总(附件四)》五部分组成。为什么双方争议比较大呢?因为合同名称叫施工合同,但是又将“菲迪克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3300万元,施工图纸是发包人委托国外的一个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完成后交由承包人施工。厂房完工交付以后出现严重下沉、墙体开裂质量问题。经仲裁庭委托鉴定,认定是软基处理设计存在错误。但是,因为菲迪克条款里面有一条,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该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者有缺陷的,应该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外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其实就设计存在的问题提出来了并建议做相应处理,会议纪要也有记录,但发包人表态“以后再说”。三个月后发包人仍未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就照原设计图纸继续施工。后来地面下沉维修要花多少钱呢?鉴定机构为此出具了两套方案,主动加固方案(钢管桩方案)要花费人民币1230万元;如果做被动回填,每隔五年回填一次(回填方案),大概要花费人民币404万元。因下沉原因不是承包人造成,最后仲裁庭驳回了发包人要求按EPC工程总承包性质对合同进行定性以及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的仲裁请求。这是发承包双方没有弄清楚承包性质以及乱套合同文本的典型案例。

  4、合同主要内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承包内容、计价模式、工程变更、付款、工期、竣工、违约责任和其他。

  (1)承包内容。发包人到底想把哪些内容发包给EPC总承包人,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就项目阶段而言,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设计又区分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底应该从前期开始发包,还是从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再发包,这个现在没有规定,主要靠约定。各个项目都不一样,有的甚至将旧建筑物拆除都放在发包范围内。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提及,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

  (2)计价模式。FIDIC编写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a)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死价。但目前在我们国家,建筑市场可能还不适应包死价这种计价模式。

  住建部20_年《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一、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二、如果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则建议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而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理由是,一方面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另一方面,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再一方面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3)工程变更。指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和变更后果。主要由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

  (4)付款。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要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改按按比例或月度约定额度支付。但设计费与建安工程费如何支付,没有明确。对此以及付款流程、总承包商的请款程序和分包商的请款程序还需要另外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

  (5)违约责任。总承包人项目人员不到位、违反最低性能标准、工期延误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政府项目都没讲工期延误不延误,先做了再说。关于项目人员不到位的问题。现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没有专门的项目经理要求,因为EPC总承包可以无需资质,自然也就没有项目经理。现在一般都由施工单位的人来牵头、主持,建造师来当所谓的“项目经理”。关于违反最低性能标准问题。EPC总承包模式是将设计和施工以及采购一并发包,这种模式对诚信要求非常高。如果总承包单位缺乏诚信,就会出现违反最低施工标准的现象。

  5、招投标。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深圳现在实行的是“评定分离”评标方式,专家评定合格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投标人定性评审环节一般都符合要求,最后关键看招标人如何定标。

  6、商务谈判。现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得很快,并且投标时间短,容易出现漏项和错报,加之没有标准文本,合同文本不完备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因此,施工企业等投标人要重点关注。从招标人而言,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7、造价审计/审定。政府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审计的重点是什么?我认为,总体来讲,总价包干的合同审计应侧重合同履行,看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我碰到这么一个案例,工程通过了验收,但在审计阶段审计部门委托进行质量鉴定后发现存在以次充好、货不对板问题,而且涉及金额很大。审计认为,根据其鉴定结果,应该“按质论价”,结算价应该相应扣减,于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审计有没有权利介入质量鉴定,也可以说是延伸审计问题。目前深圳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都采用下浮率计价模式,那审计应该侧重从量、价以及审批与招投标程序来进行审定。

  总体来说,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巨大市场需求,很多大的央企也在在推动这种模式的发展,因为其有资金、有实力,既可以确保其市场优势,又可以避免恶性竞争。深圳市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现在基本上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以说,今后设计、施工两者强强联合是一个趋势,不联合,就无法分享这块蛋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需要强大的深化设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强大的采购网络和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资源。另外,还需要培养懂设计、懂施工、懂成本测算和懂合约管理的“四懂人才”,以及聘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和“定分止争”。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屋建筑技术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十几年房地产市场持续高温的背景下,巨大的竞争压力催生了工程建筑行业不断探索新技术、新材料。 可以说我国房屋建筑在施工技术上已经是成熟的,需要的就是更加先进的管理手段。

  而EPC模式的优势在于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由总承包商从一开始就对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充分发挥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合理交叉和充分协调,由此降低管理与运行成本,提升投资效益。

  EPC工程总承包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主流模式之一。我国EPC总承包工程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化工、石化等领域已取得不俗的成绩。

  然而,EPC模式在房屋建筑领域却较少应用。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状况已经为EPC模式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在我国现在投资规模日益壮大,对工程工期、质量等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也要求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解决我国承包企业中管理水平落后的关键是科学的分析当前国内外项目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取长补短,与时俱进,找出适合我国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这对于提高我国承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我国建筑企业项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更快地与世界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EPC模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对于工期紧、技术复杂,而又不想增加协调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项目非常适用。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顺应了“小业主,大监理”的发展趋势。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尽管国内工程建设企业过去在EPC项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发展水平较国外还有较大差距。对于将要实施和已经实施EPC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来说,机遇与风险并存。

  概括起来,企业在EPC总承包方面面临的主要困难包括:企业对EPC总承包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建立起适应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缺乏复合型管理人才,项目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较低,对国内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企业对国内外总承包管理模式、惯例及法规研究不够等等。

  为帮助工程建筑企业加强总承包管理体系建设,培养有经验、能力强的运作团队,上海慧朴咨询与总包之声凭借在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培训方面的扎实经验,也应部分行业企业的要求,策划此次《十四五规划之工程总承包管理》线上研讨会。

  研讨会将在线上直播间与各位建筑企业管理高管一起研讨交流,共同探讨企业“十四五”期间—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发展新思路。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EPC总承包模式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成本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在EPC的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1、有利于进度控制,可有效缩短项目工期

  在EPC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仅组织一次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商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施工分包,从而缩短传统自主建筑模式各阶段的招标时间。

  2、有利于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划分责任

  EPC建设模式下整个工程的责任主体是EPC总承包商,业主(建设单位)的任何批准不免除总承包商合同项下的责任。EPC建设模式在质量管理方面增加了“总承包商“这个质量管理把关环节,从而使得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更加可控。

  3、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

  在EPC建设模式下,总承包合同对合同价格调控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采用“总价“模式还是采用“定额下浮“模式或各种适用的组合模式,建设单位都可将大部分造价风险有效转移给EPC总承包商。

  4、有利于降低业主管理投入,实现“大总包、小业主“

  采用EPC模式后,由于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总承包商实际上是项目实施的总指挥,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监理代表业主进行治疗监督,相对于传统自主的建设模式,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大大减少。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法律风险和防范在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

  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包含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收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不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的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对风险作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

  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招标投标的的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具体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重要评标、决标和开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拟定、审核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投标担保、联合投标、投标人禁止行为等进行审查,确认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二、EPC履行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代为起草或者审查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帮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体约定勘察单位的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为客户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在施工、设备安装阶段,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采购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起草或者审查施工、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协助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协助客户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检测、修复、变更、重作等解决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合同审查,工程洽商变更、签证文件的法律风险审查,及时跟踪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加强索赔管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协助客户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管理客户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协助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必要时,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3、在验收、竣工参与客户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对验收竣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客户在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之前需要使用的,以书面方式提醒客户因此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提示客户,可采取的对策包括可签订部分验收协议或项目验收协议,以规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客户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处理竣工验收后的保修责任;协助客户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4、在工程结算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客户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提示或协助客户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对竣工结算时效、竣工结算依据、竣工结算依据、现场签证效力进行审查,对审价单位审价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方式来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5、对工程期间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代为客户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纠纷,包括协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等,处理工程期间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审价鉴定、法律咨询等。

  三、EPC合同条款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补充协议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补充协议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认真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要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大量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在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涉及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也是确定承包商权利、义务、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2)关于合同价款条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其次,考虑许多影响因素,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3)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等。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4)对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比如就具体项目而言,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具体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关于项目的许多法律适用属地法,只要项目建在我国,就必须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提供索赔依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认真审核合同等法律文件。EPC总价合同构成合同文件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而且业主在合同中只给出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疏漏和一些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在一般的EPC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有复核合同的义务,在详细设计中复核合同的一些数据、参数等,而且,如果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承包商还有修正这些错误、疏漏和不一致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在国际合同实务中往往视这项内容为承包商的默认义务。

  (2)严格审核合同价款条款。承包商应仔细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此外,应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3)高度关注合同文件的缺陷和漏洞。承包商一定要注意,EPC合同要求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业主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在竞标阶段就组织商务和专业人员查找招标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要求业主给予书面澄清,扫除法律风险障碍,或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建议书中要避免向业主作出在数量、质量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

  总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是根据市场的要求而订立、发布和实施的,将会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于承包商来说,总承包项目无疑是对自己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项挑战,有机遇也充满法律风险。承包商只有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在合同履行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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