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果蔬产品出口如何跨越日美绿色壁垒(1)论文
【论文摘要】 当前,日本及美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构筑“绿色壁垒”。农产品是我国遭受绿色壁垒影响的主要产品,其中蔬菜水果类遭遇日本和美国的“绿色壁垒”的案例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正常出口贸易。
本文以蔬菜水果产品为例,通过分析日美两国的绿色技术标准,以及对该行业的生产、加工及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绿色壁垒 果蔬产品 日本 美国 近年来,日本及美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我国商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从而构成“绿色壁垒”。
农产品是我国遭受绿色壁垒影响的主要产品,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我国蔬菜水果产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尤其以鸭梨、荔枝、苹果等出口美国以及菠菜、蘑菇、黄桃等出口日本为主,同时近年来遭遇的“绿色壁垒”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正常出口贸易。
一、日美成为我国果蔬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主要地区 日本、美国、俄罗斯、德国是我国水果出口的主要贸易伙伴。2005年我国出口到上述四国的水果货值分别占同期水果出口总额的20.72%、17.64%、7.53%和5.53%;我国蔬菜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俄罗斯及东南亚各国,亚洲占出口量和出口额的70%以上,其中日本又是最主要的市场,约占蔬菜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平均每年需从我国进口各类蔬菜30多万吨,价值3亿多美元。
但2005年以来我国对美国的蔬菜出口增长迅速。可见,日本及美国是我国果蔬产品出口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1.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制定现代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其法制建设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建立起结构完整、措施多样、功效显著的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等。
对入境食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其他安全要求,我国对日出口果蔬产品就产生了壁垒作用。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最大影响的就是对日出口蔬菜,蔬菜中又以菠菜为主,主要就是农药残留量问题。
近年来,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蔬菜如菠菜、胡萝卜、大蒜、蘑菇、芋头等产品不断冲击日本市场。1991年日本进口我国蔬菜37.65万吨,占日本蔬菜进口总量的29.9%;2000年日本进口我国蔬菜达117.51万吨,占日本蔬菜进口总量的比重上升为45.1%。
2005年我国对日蔬菜出口170.72万吨,出口金额16.28亿美元,占我国蔬菜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6.3%。我国对日出口的蔬菜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物美价廉,引起了日本广大蔬菜生产者的不满,要求限制进口我国的蔬菜。
因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中检测出毒死蜱残留超标,日本政府在2002年曾给进出口商发出通知自律禁止冷冻菠菜的进口。2003年2月解除对我国冷冻菠菜实施自律禁止进口措施,后因2003年5月检测到仍存在农药残留问题,再一次自律禁止我冷冻菠菜进口,在2011年6月,日本政府只是针对我国已登陆并强化实施了防止再次发生措施的27个加工企业解除了自律措施。
2006年5月29日日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禁止销售含有未制定农业化学品含量超标的食品和农产品。“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
对于列表外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则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即100吨农产品化学品残留量不得超过1克)。“肯定列表制”的实施,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出口。
2.美国:美国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制定了一套体系完备、规定严格的绿色壁垒体系来保护本国市场,具有较强的贸易保护色彩。中国果蔬产品出口面对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上,主要以鸭梨、苹果、荔枝出口遭遇“绿色壁垒”为主。
美国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对新鲜蔬菜的农药残留限量制定了98种农药620个限量标准。
美国进境水果法案中,有很大篇幅分析进口水果对国内水果产业界的冲击,对进口苹果的检验有102项残留。这也是导致中国苹果、柑桔输美程序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FDA标准、HACCP计划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扣留农产品及食品记录统计,蔬菜水果类产品和水产品仍是受到TBT和SPS措施限制较为严重的品种。2011年我国出口美国农产品及食品总扣留批次为816批次,其中蔬菜水果类产品被扣留次数高达440批次,排在第一位,占总扣留总批次的53%。
二、日美设置的“绿色壁垒”给我国果蔬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1.市场准入影响。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技术条件,使我国果蔬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河北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出口梨类产品的大省,其中以鸭梨出口量最大。近年来,鸭梨出口美国市场由于美国严格的检疫制度而一再受阻。
2003年,美国提出发现我国鸭梨存在黑斑病而宣布全面停止进口我国鸭梨。后经多方努力,2005年4月22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2005~2006年度中国鸭梨输往美国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但2005年9月,美派专家来华针对鸭梨黑斑病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有8个果园的果实出现了Alternaria spp.的感染症状,因此美国继续禁止进口中国鸭梨。2005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卢厚林司长带队赴美参加双边植检会谈,并签订《2005~2006年度中国鸭梨输往美国工作计划》补充条款,历时两年的鸭梨输美禁令得以破解。
补充条款的签订使我国鸭梨恢复出口美国又有了新的希望,但前景仍不容乐观。新规定的出口实验必定是对我国鸭梨出口企业的严峻考验,抽查比例的加大无疑提高了出口门槛儿。
2.出口成本加大。我国果蔬类产品出口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以及花费大量的财力购买先进的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还要支付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产品的成本大幅度提高。
2005年5月29日,日本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约为200项。其高昂的检测费用,使任何一个企业都难以承受。
由于农药残留标准设定累计农药数将扩大到540项以上,相对现行标准检测项目势必有所增加,进而加大了出口商的检测费用,抬高了产品的成本价,降低了价格优势。 3.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近年来,因“绿色壁垒”问题导致出口农产品遭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事件十分突出。2001年~2005期间,我国输美鸭梨多次由于检疫不合格而遭到退货,由于出口美国鸭梨采用40英尺高冷集装箱运输,沿途进行冷处理,费用很大,如果遭遇退货,单单来回运输费用要超过鸭梨价值的2倍,给出口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山东省是我国出口蔬菜的大省,近年来,由于中日蔬菜贸易摩擦,导致一些出口产品严重积压,山东安丘产的大葱由1.2元/公斤的日商收购价跌至0.1元/公斤转为内销。
三、跨越日美“绿色壁垒”的对策 1.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及“品牌”战略。所有果蔬出口企业都要认识到当前“以质取胜”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要让我国广大菜农及果农对农药残留的危害性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合理施肥及喷洒农药。品牌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诸如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本身就是铸造品牌的企业行为,会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2.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认证。
实施农业标准化可以促进农产品优化,培养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途径获取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的审核注册,已经成为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我们应大力推广ISO系列国际性标准的认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相关认证。山东省莱阳龙大集团早在2003年就取得了ISO9000、HACCP的国际认证,并取得了美国AIB的认证,从而拿到了山东冷冻蔬菜进入美国市场的“通行证”。
3.政府应全方位服务果蔬产品出口。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全方位为果蔬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出口企业服务,在建立相关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加强信息的收集传送、农药化肥的管理、新产品的研制、科学技术的应用、检验检疫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日本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后,相关的技术标准与我国国内的相关标准相差甚远,我国目前仅制定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肯定列表制度”的标准,我国的农产品将被阻挡在日本海关之外。
所以,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调整我国的农残技术标准,出台技术法规,倡导无公害绿色产品生产,以应对日本的“肯定列表制”。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加大科技研发力量,为果蔬产业的生产、加工提供技术支持。
由国家农业部、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等部门联合支持,北京佳农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的“有机磷降解酶制剂”生物技术正式投入生产领域,其产品“比亚有机磷降解酶”预计2007年年底生产将达到1404吨,将解决最少125万吨蔬菜水果的残留农药降解问题。 4.加大行会建设。
以美国“新奇士”为例,它是美国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柑橘联合协会之一,有6500多个柑橘种植者会员。该协会拥有强大的经济势力和庞大的信息量,使“新奇士”在国际市场上始终独树一帜,柑农只管种植和收获,剩下的就是等着收钱。
我国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广泛存在,大部分果蔬业未建立行业协会,有的虽已建立,但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重点规范行业协会组织,使之在种植、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一系列环节加强统一,共同规避“绿色壁垒”。
5.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及时了解国际上的技术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制度的实施及立法的相关信息,给果蔬类企业建立动态的信息预警机制,建立快速反应及防范机制,及时向行会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对策。
参考文献: 易法海:“国际贸易绿色壁垒与我国农产品贸易措施”.国际经贸探索,2001.4 张德纯刘中笑:“日本“肯定列表制”对我国蔬菜出口的影响”.中国蔬菜,2006.3 赵海燕:“中日蔬菜贸易摩擦及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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