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变迁及成长环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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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回溯了入世前后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政策变迁。从“中心一外围”视角阐释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外部环境:发达国家沿用各种支持农业的高额补贴政策:发达国家采用各种保护农业的贸易壁垒措施。

从“逆向选择”视角阐释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内部条件:农产品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缺陷。解读了规避不公平贸易政府行为的国际组织及它们的作用,具体包括:世贸组织及其公平竞争原则:国际公平贸易标识组织及其主要任务、公平贸易标识及其对农产品的适用性、公平贸易标识的潜在收益及其获取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变迁;成长环境;公平贸易标识 农产品贸易不仅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极为敏感、极其复杂。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缓慢,是以农业为发端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农产品贸易稳步增长。

从2005年起,我国农业在加入WTO谈判中争取的过渡期已基本结束,农产品贸易环境日趋复杂,市场风险日益加大。我国须重新审视农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密切关注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动向,制定参与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的战略,以改善农产品贸易的条件。

在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关联度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加强农产品贸易促进工作,对于我国利用比较优势,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政策变迁

(一)入世前的农业贸易政策 入世前,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与贸易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根据计划经济原则建立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水平较高。①关税。

1992年以来,我国多次自主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2001年,我国农产品进口平均关税减至19%。②非关税措施。

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法定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种类繁复。与之相关的法规主要有《进口管理条例》、《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商检法》、《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法》、《食品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③国营贸易。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专门成立了国有外贸公司,管理粮食、植物油和食品的进出口。

④出口竞争措施。我国最初的出口竞争政策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

随着贸易体制改革的深化,在1994年后,出口竞争政策则主要是出口退税、出口加工的进口关税减免及支持出口的金融手段。⑤国内支持政策。

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属于“绿箱政策”的农业支持与补贴;第二,属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的农业支持与补贴;第三,受WTO约束和限制的农业支持与补贴,即“黄箱政策”补贴,一是对粮食、棉花的政府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二是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

(二)入世后的农业贸易政策人世后,我国的农业政策及农业贸易政策受多边贸易协定的限制,在农产品关税、关税配额、出口竞争和国营贸易等问题上,不得不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承诺对现有的措施进行调整,不能再使用出口补贴。由于在1992年已经停止对出口产品实行补贴,按照WTO出口补贴的冻结禁止规则,我国政府承诺对出口的任何产品不再实行补贴政策,包括价格补贴、食物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的对出口产品的加工、仓储、运输补贴。

显然,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也不能重新启用。在“绿箱”支持措施中,我国尚有六项没有财政支出,如市场促销、脱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与安全网、资源停用补贴以及结构调整补贴等,这些都与增加农民收入密切相关。

①关税。实施期末关税水平与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包括发达国家)应用关税水平相当甚至更低,所有关税削减都在2011年前分阶段完成,与其他WTO发展中成员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时间表一致。

削减后的关税水平为约束关税,不允许提升。②关税配额。

对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和毛条10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每年确定一次上述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数量,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③国营贸易。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棕榈油、菜籽油和化肥等农产品。对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农产品,我国承诺在指定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同时,也留出一部分的关税配额量给非国营贸易企业,它们享有的比例还会逐步提高。

与之相关的法规主要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新《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新《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新《外贸法》等。

二、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与条件

(一)外部环境:一个“中心一外围”视角 1.理论阐释。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各国捍卫国家利益交织在一起,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也是相伴而生,最能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当属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首先提出的“中心一外围”结构。

普雷维什把世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少数发达国家组成的中心国家;另一类则是由广大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外围国家。在他看来,在经济发展的自主性、经济发展的结构及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分配等方面,这两类国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进行着严重不平等的交换,中心的存在以外围的存在为前提,中心的发展以损害外围的发展为代价,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的传统贸易理论只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

这是一个十分激进的观察,因为其逻辑结论是,只要“中心一外围”结构——即所谓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或旧的国际分工不改变,或外围国家不脱离固有的世界体系,外围国家的发展就没有希望。事实上,由于“中心一外围”论深刻地揭示了外围国家贫穷落后的根源,因此,它早已超出了单纯学术思潮的范畴,而演变为一种社会思潮,成为拉美和非洲相当一部分国家民众运动的导航图。

近年来,在对农产品所实施的贸易保护策略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而竞争必然导致帕累托平衡点不断向强者方向移动,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格局,而不可能走向一般均衡。

2.具体表现。

(1)发达国家沿用各种支持农业的高额补贴政策。农业补贴是财政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贸易活动进行的转移性支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旨在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政策。

近年来,欧美对农业补贴做过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减少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和进出口补贴,增加直接补贴及农业生产要素、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结构调整补贴。但是,绝对数却有增无减。

2002年5月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新的农业法案,主要内容是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在今后10年里,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将提高70%,补贴的主要对象是美国农业的主体,即谷物和棉花生产农场。同时,对畜牧农场及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的补贴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2)发达国家采用各种保护农业的贸易壁垒措施。近年来,除了受到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和出口配额限制等的影响外,我国农产品贸易还受到了形形色色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具体包括:①技术性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从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农产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看,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检验、检疫、认证、标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二是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三是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②反倾销。

加入WTO后,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对国外农业构成了威胁,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待定使得反倾销成为其他成员方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常用手段。③特殊保障条款。

特殊保障条款是WTO针对农产品和纺织品这两种特殊产品而相应设置的保障措施。《农业协定》第5条规定:当某种农产品大量涌入,造成价格下降或进口大幅度增加时,允许进口国对农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费。

④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口,是新近出现的又一农产品贸易壁垒。

⑤反补贴。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一纸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声明,标志着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判例正式终结,开创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之先河。

随着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升温,美国对我国农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的,我国应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内部条件:一个“逆向选择”视角 1.理论阐释。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两者之间不断地进行着利益的博弈,有关产品特性的信息可获得性决定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进而决定市场均衡。

按消费者获得农产品信息的途径,可以把农产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其中,搜寻品是指购买前只要看到即可知道其农产品属性的品质,如花卉的外观、颜色、大小等。

经验品是指购买前无法判断,但购买后不需额外费用一经消费即可知其品质,如口味、烹调等特性。信用品是指购买后需要通过专家或花费额外费用甚至经较长时间消费方可知其品质,如营养、化学成份、农药残留等。

我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如蔬菜、瓜果、园艺产品、肉类产品,它们既是经验品,又是信用品。对于经验品,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前缺乏良好的质量信息,但消费者在购买后能认识到产品的质量特性或通过长期购买所形成的经验能够判断出其质量和安全特性。

对于产品的信用特性,即当产品质量涉及到化学结构、化学毒素残留或微生物时,因消费者无法判断,使生产者难以建立质量声誉,农产品市场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就是“选劣不选优”:选择者因信息不足,为降低“错选”风险,只愿出较低价格购买,致使劣质农产品把优质农产品逐出市场。

2.具体表现。

(1)农产品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保持高速增长,顺差持续扩大,逐步树立起贸易大国的全新形象。

尽管出口规模、结构和竞争力均有了显着的提高和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主要依靠的是“量”的扩张,采取的是建立在内部资源消耗和外部资源依赖基础上的“粗放型”方式,汽车、彩电、纺织、鞋类、塑料、丝绸、陶瓷、粮油等众多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低价竞销的情形。自1979年首次遭遇反倾销指控,到2005年,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总计663起,居全球之首,外贸不平衡的负面效应已显现出来,长期混乱的低价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仅2005年,反倾销就有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0.9亿美元。我国的水果、蔬菜、肉类产品(除禽肉外)价格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猪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低57%,牛肉价格低84%,羊肉价格低54%。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缺陷。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是在建立和健全各相关的子体系(如法律法规体系、检测检验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与市场准入体系、示范推广体系、信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诚信体系)的基础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实施对贯穿“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为涉及农产品产业链的各方面,包括政府、农户、农产品加工业、生产资料生产与流通、农产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与相关科研机构等。受经济、社会、科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①从管理上看,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与缺位同在;法律法规不健全。

②从技术上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不健全,与国际不接轨;技术水平总体不高,研发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慢,尚不能完全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③从经济上看,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总体不强,消费水平仍偏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总体水平不高。

三、规避不公平贸易政府行为的国际组织及其作用

(一)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致力于监督、规范世界贸易规则和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前身为创立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F)。在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框架中,形成了许多原则,涉及的领域也很广泛,但是,最核心的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承诺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规则,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允许各成员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各成员出口贸易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措施,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是不能采取倾销或接受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产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同时,世贸组织也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均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定》就给农产品贸易提供了更高的公平程度,它是一套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规则。

(二)国际公平贸易标识组织 1.国际公平贸易标识组织及其主要任务。

(1)FLO概况。国际公平贸易标识组织(FLO)是公平贸易标准制定和认证的主要机构,由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在内的欧洲13个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公平贸易组织联合成立于1997年,总部设在德国波恩,现主要分布于15个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其附属成员)和美国。

(2)FLO的主要任务。第一,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通过提供中立、透明和令人满意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证明,FLO赋予公平贸易标识可信性。该证明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评定产品与公平贸易标准的一致性;②确保公平贸易收益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③审核在FLO注册的贸易商,以确认公平贸易价格带来的好处能够为生产者所得;④确保标识只能为获得公平贸易证书的生产者使用。

为了确保生产者团体执行公平贸易标准,FLO建立了中立的网状检查员系统,检查员会有规律地视察所有的生产者组织。为了监控贸易商和零售商执行公平贸易条件的情况,特别设立了一个贸易审核制度,该制度核对每比卖给消费者的标有公平贸易标识的产品是否为获得公平贸易认证的生产者组织生产,以及公平贸易价格是否为他们所获得。

第二,保证市场交易的便利。为了使供给和需求相衔接,FLO产品管理组会与获得FLO认证的生产者组织取得联系,也会与登记购买和销售加贴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贸易商取得联系。

考虑到生产者授权和通过交易便利促进其市场进入,他们也与生产者支持协调者一并工作,以实现足够的生产者支持和发展项目。产品专家组为FLO发起国和在其注册的贸易商提供产品的市场支持。

第三,支持参与公平贸易的生产者。FLO的第三个核心任务是支持参与公平贸易运动的小农场主和工人,加强他们的组织程度和生产能力。

例如,使他们能够对生产的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使他们继续按照公平贸易标准改进他们的执行情况。FLO帮助生产者理清他们的需求和计划,帮助他们与有关组织联系,以获取他们所需的资源和必要的专家指导。

2.公平贸易标识及其对农产品的适用性。

(1)公平贸易标识的产生。公平贸易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后半段,全球化的特征是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小型生产者的盘剥程度越来越深。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生产者而言,他们不但要同市场的低价格作斗争,而且还严重地依赖于中介。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先发组织逐渐建立起来,目标是在工业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之间创造一个更公平、不同的贸易环境——一个有助于减轻贫困、并将贸易双方视为平等合作者的贸易环境。

这些不同的先发组织奠定了后来所谓“非传统贸易组织”(Alternative Trade Organisations,ATOs)的基础。通过努力,在不同国家中,建立了越来越多的ATOs。

遍布世界的ATOs商店网络,不仅把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产品卖了出去,而且,还使人们认识到,现有的贸易制度对于小规模的生产者而言,想要生存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遗憾的是,它们并不能使大型市场的超市购物者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这就导致了公平贸易标识概念的提出。

然而,从长远来看,单一标识语是相当必要的,它更便于消费者识别,使过境贸易变得更加容易。所以,FLO成立后,就着手统一不同标识的工作,推动标识统一的进程。

于是,“公平贸易标识”就诞生了。

(2)公平贸易标识对农产品的适用性。公平贸易最初关注的焦点就是农产品。

例如,咖啡和茶叶,其对发展中国家小生产者和工人的生活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1989年,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农产品打开欧美市场,世界上第一个公平贸易标识在荷兰诞生。

咖啡是第一类被贴上公平贸易标识的产品。荷兰人的标识叫做“Max Havelaar”,是19世纪最热销的一本书的名字。

随着国际贸易中环保、劳工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得到重视,公平贸易运动在欧美的影响也日渐扩大,涉及的产品范围不断膨胀,由咖啡拓展到茶叶、可可、食糖、蜂蜜、香蕉、大米等多种农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包括其他新鲜水果、酒类、坚果、油类,还有各种非食物农产品。

截至2006年8月,公平贸易认证的产品仍主要集中于食品部门的农产品,如咖啡、茶叶、香蕉、新鲜水果、葡萄、大米、坚果、油籽等;非食品如鲜花、棉花、球类正逐渐被纳入认证范围。 3.公平贸易标识的潜在收益及其获取条件。

(1)公平贸易标识的潜在收益。对小规模农场主和农业工人、消费者以及环境来说,公平贸易体系会带来切实的收益。

第一,小规模农场主和农业工人。2005年,公平贸易使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58个发展中国家大约1百万农业工人和农民从中受益。

如果把他们的家属也计算在内,大约有5百万人得到了好处。公平贸易认证使他们实现了经济独立的愿望,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

不仅使自己的产品卖到了一个公平的价格,而且,获得的额外收入还使生产者能够通过下列途径优化所在社区的条件:①增加低息或无息贷款;②为建设与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持;③购置通信系统及共同拥有的运输和加工设备;④改善医疗和教育条件;⑤为参与合作的成员及家属提供各种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机会;⑥对社区或组织是必需或有益的任何项目追加投资。第二,消费者。

通过下列途径,公平贸易体系使消费者从中受益:①使他们具有按照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进行购买的选择权;②使他们能够在全球贸易不公平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作用;③使他们能够获得高品质的产品;④使他们消费的伦理需求得到满足。第三,环境。

公平贸易鼓励对环境有益的可持续耕种和生产模式:①使污染、杀虫剂和除草剂减到最少的一体化耕种管理系统;②有机农业技术;⑧禁止使用大多数有害的杀虫剂。

(2)公平贸易标识的获取条件。公平贸易认证的要点是满足公平贸易标准。

它通常由一般标准和产品标准两部分构成,描述了公平贸易的目标,并详细给出了希望成为FLO一员或者维持其FLO成员地位的生产者和贸易商必须满足的要求。第一,一般标准。

与行为准则和其他社会标识相比,公平贸易标准不只是一组生产和贸易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它还包括进展性标准,体现在社会发展、经济发展 和环境发展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都规定了相应的最低标准和进展性标准。①社会发展指的是类似公平贸易受益者、发展潜力、由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会议定义的与歧视相关的基本权利、劳工自由及劳工工作条件、就业条件、职业健康与安全、集会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集体溢价等问题。

②经济发展指的是类似在公平贸易溢价的使用方面对公平贸易受益者的组织和可出口性这样的问题。③环境发展指的是有关化学药品和自然资源、改良有机体的使用以及对经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的计划和监控。

只要各种组织和公司加入FLO,就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进展性标准描述了已通过认证的组织,在一段时间后必须显示出来的在某些领域的进步。

第二,产品标准。可能包括就某种具体的产品而言应达到的社会、经济、环境方面附加的标准,这些标准没有在一般标准中给出。

产品标准还包括产品描述、公平贸易最低价格等细则,并定义了公平贸易溢价。

四、结论性评述 长期以来,由于各国之间农产品贸易关系的不平衡而引起的争端和冲突不断发生,而且,它涉及一国的粮食安全、政治因素、生产结构、劳动就业、出口利益等诸多方面,容易引发政治与社会问题。因此,或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或是为了全球战略等经济和政治目标,各国都在实施名目繁多的农业政策及其措施。

正是由于农产品贸易上述的特殊性,它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发展与政策协调中最为突出和棘手的领域。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意义,我国理应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①大力实施“以工补农”的产业政策,增加与“绿箱”原则相吻合的农业补贴数量。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后,工农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农业不再替工业发展提供积累,而成为接受工业“补助”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施的绿箱措施只有六项:政府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计划和支持地区发展,其他六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支持措施却基本没有使用。②积极参与多边农业贸易谈判,争取宽松的农产品贸易条件与环境。

不能把农业作为其他要价的筹码,而应作为保护的重点。从公平贸易准则出发,在推动其他成员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减少农业补贴的同时,确保我国尽可能少做进一步的减让承诺。

坚决要求发达国家削减乃至取消国内农业补贴,尤其要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多哈农业谈判将其农业保护措施合法化的趋势。③修订与农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在现行WTO协议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并没有严格的约束,而是允许各国制定相应的标准。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利用WTO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例外以及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形成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安全管理模式,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④遏制农产品低价竞争现象,提高农产品品质及品牌的影响力。现有的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大多是世界名牌农产品的竞技场,对农产品的各种要求相对较高。

在生产的规格化和标准化、质量、分选、包装、检验检疫、开发等方面,与其他农产品出口大国相比,我国还有较大的差距。虽然具有价格优势,但长期以来却给人一种低档货的感觉,不但影响了销售效益,而且特别容易遭受各种摩擦的约束。

⑤发挥主张公平贸易的国际组织的作用,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农产品获得公平贸易认证。WTO《农业协定》并不完善,特别是在条款的解释上,仍存有局限性。

但是,将农业置于WTO规则之下,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性与可预见性会有较大的提高,我国还应充分利用WTO规则和政策支持国内农业的发展。同时,更应看到,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早已超出了质量与价格的范畴。

公平贸易标识涵盖的商品有不少是我国传统的农产品,可以说,取得公平贸易标识是我国农产品进入欧美市场的一个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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