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免费水票——公寓供水规定有效性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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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们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组织之中,面临着不计其数的规章制度,但是并非所有的这些规定都能够为其成员所心甘情愿地接受和服从。一个组织的某项规定能否为其成员乐意接受——或者说该规定是否能够“自我执行”——是判别其有效性的根本所在。本文通过对天津财经学院大学生公寓开水供应规定有效性的考察,尝试着对这类 问题 进行了一个初步 研究 。

关键字:免费水票 规定有效性 自我执行

天津财经学院大学生公寓的开水供应要求“每人每日只可凭免费水票取水一壶”,这和许多其它院校的做法有所差别

(1)。尽管锅炉房建成运行伊始就郑重其事地设置岗亭进行监管,但经过考察,我很快就断言这个规定注定难以长久。在这个新鲜生命呱呱落地之际,我不无惋惜地默叹:别了,免费水票。

一 免费水票释义

顾名思义,所谓“水票”,即用以行使打水权利的法定凭证和支付手段,而“免费”意指特定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都可以按照某个标准无偿得到该凭证,进而可以获取开水。这里,特定范围的作用是使得用水群体可以明确界定,以避免由于合法使用者范围的模糊不清而诱发的过度使用;与此同时,其也暗含地支持了对用水收费的可能性

(2)。

水票的数额确定和印发工作十分简易:由公寓住宿登记情况可以简便准确地获得用水总人数,按其规定的人日一壶的标准立即得到一定时段的水票供应量,并依此定期定额发放。但是持票者在打水过程中所遭遇的“票水交易”中的诸多问题清楚地表明了供水规章制定和执行的失效。

二 当事人态度和免费水票的失效性

免费水票是该供水制度中重要载体。在开水供求关系中涉及到几个主要当事人:用水人(学生),供水人(锅炉房),以及收票人。在现行规定下,三方关系和相互作用直接 影响 该制度运作的有效性。本节分别讨论三者对免费水票的态度及由此引发的规定的失效性。

A、收票人对水票态度的 分析

监票亭中的收票人是免费水票制度中的重要执行者,其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制度的有效性。所以我们的分析从他对水票的态度开始。 由上可见,收票人对水票制度的存在坚决支持,而对于具体执行却并不愿认真,他需要这个制度所造成的形式上忙碌的场面,却厌恶同时必然伴生的监管的麻烦。只要该制度存在就好,至于其有效性如何,收票人漠不关心。

B、用水人对水票态度的分析

开水的获取和使用能给用水人带来正的效用,但是水票制度使其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成本。每次打水总要记着撕张水票,原不如不受约束时来得方便。故而该制度本身构成用水的一种费用,造成了免费水票下的“付费”用水。因而用水者对于水票的天然反感是不言而喻的。

本节只讨论用水人是否交纳水票的情况,关于其他方面更详细的讨论将在下一节进行。考虑到收票人的态度,如下情况可能出现:某人某次打水由于某种原因未交水票,而收票人未予理会,因而使得其他交票打水的人感到受到歧视。如果一个人多次观察到类似情况,他将会修正对于收票人行为的预期,并且可能做出逃票打水的尝试。而当这种尝试多次成功之后,他会进一步修正对收票人的预期,进而导致频繁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的示范作用将会引发其他人效仿

(5)。

用水人对水票持抵制态度,因为它非但不能保证获得优质的供水服务,反而因此受到诸多限制,所以用水人总是试图促成该制度的消亡。

C、供水人对水票态度的分析、

作为供水人,锅炉房关于供水的其它几条硬性规定(如供水时段,供水的数量、质量)是外生于免费水票制度而独立决定的。

发放到用水人手中的水票数量(从而潜在用水量)并未构成对供水量的有效约束。尽管要求用水人凭票限量打水的规定表明条款意在确保需求平稳以便容易确定供给,但事实上,供水人有权独立地将供水量确定在某个水平上

(6)。所以水票代表的提水权效力甚微,它只支持部分用水人按章获得定量开水的可能性,然而如果所有持票人都严格照章行事,其用水权能否得到满足,却值得怀疑。而且,即便确实发生供给不足,供水人也可以抓住个别用水人的违规行为作口实以回击用水者的质疑,这使得用水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既然该规定的初衷旨在保证每天开水需求的平稳性,遵循供水规定制定者的思路,似乎应该在每张水票上印明日期乃至早中晚不同时段。然而这样一来,用水人的打水成本和收票人的工作强度将大大增加,从而使得该规定更加不可执行。

此外,水票无法对供水质量做出保证。实际上,公寓的供水通常不开(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锅炉房采用石油燃料相对于燃煤而言具有更高成本,出于节约开支的考虑,造成了其对供水质量的忽视)。对付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在宿舍内用“热得快”加温或者干脆自烧开水,而这个补救办法又为公寓用电规定所明文禁止。

所以,供水人渴望利用水票制度避免各天之间用水量可能出现的大幅波动,但水票代表的提水权并未对供水人行为形成约束。即使开水需求偶然出现异常波动,供水人完全可以按照定量供应,以不变应万变,像无票供水制度下的供水人那样行事。所以对其而言,水票制度实际无足轻重。

三 用水规定核心 问题 分析

供水规定的核心 内容 是用水人每人每日可凭票取水一壶。该规定界定十分清楚,没有歧义,其目的在于限制各天用水量之间的波动。规定如能得到严格执行,日总用水量必然可以维持在某一定值之下:因为用水人有不打水的权利,故小于该量的情况为规定所允许;而大于的情况由于水票总量既定而根本不能发生。但是这个规定能否严格执行,才是问题关键所在。 首先假定条件

(2)、

(3)成立,讨论

(1)的合理性。这个条件显然难以保证。试想一个收票人,面对成百上千的用水人,怎能辨别出谁是第一次打水呢;当面对着打水一壶而且交纳水票的打水人,凭什么怀疑其可能违规(当天多次打水)呢?即使是刚打过水的人,立即返回再打一次,被发现进而被制止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有趣地是,真正使得条件

(1)不被大肆破坏的原因在于用水人自身的打水成本。在可以维持最低用水时,只要该成本达到一定程度,他将不愿一天打多次水。甚至许多用水人,一则其打水成本相对于用水收益较高,再则有其他获水途径(如违章烧水或合法购买饮水机和筒装水),往往几天也懒得去打水一次。 下面论证这种变化构成一种帕累托改进。对于供水人而言,正如用水人所说,其总供水量并未增加,而且各日之间的波动与原先比较也很微弱,因而其利益并未受损。而对于用水人而言,通过合作轮流打水,一次打多壶水可以节约成本,增加效用。下面给出简要证明:

假定某人的打水成本可分解为固定成本 和单位可变成本 。考虑如下合作方案:一个阶段( 天)打水一次,一次打 壶。未合作时,单阶段打水总成本为 。合作以后,单阶段成本为 ,显然,二者之差 的成本节约额就是该人增加的净福利。参与合作的其他参与人会有同样的福利增进,即便个体之间的成本函数会有差异,但是不会 影响 基本结论。上述讨论假定边际成本 不变。显然,如果 递减,福利增进更加明显;即使 是递增的,在 不大的情况下, 也是容易保证的。事实上, 也不会取过大值,通常对于男生 ,和女生 是合适的。 下面考虑条件

(3)。在对用水人态度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收票人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容忍了针对条件

(3)的违规行为,因而条件

(3)未必总能成立,而这从根本上危及了规定本身。 四 修改建议和基本结论

基于前面分析,对于现行的供水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改,使其目的与效果相符。下面对两个方案进行简要分析。

1、免票用水。即取消水票,同时每人每日一壶的诸多限制也不复存在,只保留供水时段等有关规定。这是通常的做法,即便财经学院本部也在使用。

由于废止水票,会带来包括节约纸张印费和减少用水人所受限制的好处,因而总体上是 经济 的。但是这种改变可能会使得公寓的管理工作减少一部分,进而使某些岗位的在职人员面临下岗的危险。不能排除公寓中某些岗位具有养人的福利性质,因人设岗并不罕见。然而,只要该岗位的在职者有权要求保有其就业机会并得到满足,则取消他的无益劳作,对各方都有好处。如废除水票,收票人的就业机会由于其余工作仍可保留,即合乎此义。这样,用水人的任何符合自身利益的措施和合作方式都能得以实现,用水量的内在稳定性使得供水人可像以前一样行事。所以对当事人各方而言,这都是一种合意的改进。

2、付费水票。设置购票处,有价出售,由用水人自行决定购买量。由于水票有价,收票人有动力严格监督,以从该收入中分得一定比例

(8)。该方案取消了对打水人的诸多限制,使其灵活性和自主权限得到尊重。同时供水人的责任得以明确,他会主动了解水票出售量和回收量,监控潜在用水量,以确保供给和应付挤兑;防止收回水票的非法流通和黑市交易;同时提高供水质量。这样,由于付费,用水人获得较优质服务,供水人的额外付出(优质服务)则由水票收入补偿,收票人在该机制中受到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其岗位设置具有意义。

另外,在上述两种改进及现行制度下,笔者都有意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供水的各项费用究竟由谁支付,对于无票供水或免费水票的情况,这种服务是否真的免费。如果该费用出自学生学杂费或住宿费的预付款中,则意味着已经收费,进而用水人理应得到优质服务,而不该受到诸多限制甚至为减少限制而额外付费。但是,由于学杂费和住宿费的收缴返还制度的迂回性以及管理中诸多环节的复杂性,使得该问题不易观测,因而供水方自行改进服务的动力来源并不明确。如果该费用确已来自学生预付,那么供水方有动机推卸责任,降低标准;但是用水方却没有办法表明自身已作支付并提出更高质量的供水要求。所以这两种形式下服务一般不佳,且不易提高。正因如此,进一步增加付费来换取更优质服务才是值得的。写在水票上的价格并不必等于供水成本,因为其作用不在于收回成本,而是要使各方行为受到一个更为切实的约束。

但无论如何,免费水票都不足取,它维持低质服务而对用水严格限制,是对用水人权利的侵害。改进的 方法 是要么在现有服务下放松限制,要么征收附加费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免费水票为核心的供水制度中包含着不可自我执行的条款,对于当事各方都缺乏约束力量。用水人出于对更高效率的追求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将积极推动对这一制度的消灭。目前该制度的名存实亡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9)。

任何制度和规定都应该是自恰的和能够自我执行的,其必须使当事各方有动力执行,否则其必难长久。细心观察,会发现现实中存在着太多这样的“免费水票”,而对这些制度和规定的修改无疑能不同程度地增进 社会 的福利,正因为此,我衷心的希冀早日作别“免费水票”。

参考 书目:

张五常 《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之“价格管制 理论 ” 商务印书馆 2000.11

肖红叶 《高级微观经济学》之第九章 中国 金融 出版社 2003.10

A.A.阿尔钦,H.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 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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