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可税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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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简要分析了 C2C 电子商务模式对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中税收原则、税收构成要素、现行税种和税务征管产生的影响,旨在研究我国 C2C 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影响,为我国 C2C 电子商务行业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影响

1 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税收原则是我国政府在设计、制定、修改、实施税制和税法、税收征收以及监管过程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论准则。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则会对传统税法制度包括税收法定、公平、效率和中性等原则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冲击

原有的税收法律对于实体交易中进行税收征管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均有明确的规定。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关于其具体的征管手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特别是虚拟的网上交易导致纳税主体人身份难以判断。由此对于传统税收制度下应具备的税收主体、对象、期限、金额等在C2C电子商务环境中变得难以确定,使得传统的税法原则给C2C领域腾出了一片空白,加上税务机关近几年来对C2C行业的放任使之完全处于税收真空状态。

(二)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制约

效率原则要求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占所征税款的比重尽可能低。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税务部门多数从中间商以及代扣代缴人处取得税款。但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自身独特的交易方式, 使得广大的网上个人交易者成为税务机关征税的对象,分散的纳税群体需要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庞大的税收联网征管体系才有可能进行征税。建立以及维护联网征管体系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尤其是前期的固定成本,这将致使效率原则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失衡

税收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收基本准则之一,按照其原则,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主体、金额和对象的虚拟性致使其处于免税状态,特别是某些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C2C电子商务模式时,将出现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传统贸易主体与C2C电子商务主体之间一个按企业性质正常缴纳税费,一个则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税负的不公现象,从而出现同样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在税法征管过程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这将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四)对税收中性原则的阻碍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中应保持中立,从而让市场经济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并使纳税人不增加额外的其他负担或损失,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而对当前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卖家来说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征管手段出现的话,无异于国家和税务机关默许了C2C电子商务逃税避税的现状,那么税收中性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因此从税收中性原则来说,继续默认现状将会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2 对税收构成要素的影响

虽然我国税法涉及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范围很广,但总体上其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内容共同组成。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要素亦受影响。以纳税人这一基本要素来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存在虚拟性,且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店家无需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登记即可经营,和实体经济中的漏征漏管户类似,这使得传统的征管方法不能很准确地对征税纳税人进行身份的确定,而纳税人等税收要素的不能确定则影响到税务部门正常开展对C2C 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税收征管工作。即使卖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如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实名、注册地址甚至营业执照的网上登记,但如果注册人提供的是假资料,淘宝网管理员也缺少有效的鉴别措施。并且淘宝网至今没有被赋予代扣代缴网店增值税、营业税的权利。因此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谁是纳税人从而无法实施征管。而作为税收制度第二构成要素的课税对象,即征税的依据上,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了税种和税率的不同。而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中衍生出的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信息传递来提供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税务征管的课税对象。如网上阅书这一情况,买家只要在互联网上付款购买数据权就可随时浏览或得到图书,而税务机关对于该类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就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种由于课税对象划分不清,致使和课税对象有直接联系的税目、税率也不能确定,因此税务部门也无法开展有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3 对现行税种的影响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对于淘宝网这样以销售有形商品为主的贸易平台,增值税无疑是受影响最大的税种。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并且现行增值税通常是用目的地原则征收。作为纳税义务人来说,只有确定了向何地交纳税款即税收管辖权,才知道去什么地方缴税。而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由于联机计算机的 IP 地址可以动态分配,以及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得个人网上注册开店的地址和其从事交易活动的地址往往并不一致,因此也不容易确定其交易的正确地址,造成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并容易造成C2C电子商户的有意避税。

(二)对消费税的影响

淘宝网现有所销售的商品基本已涵盖了我国税法规定的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所有税目范围。由于按我国现有征税制度规定,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它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根据前文提到C2C 电子商务在进口环节对关税的影响,同一环节中的消费税也将流失。基于我国现有国情,一是消费购买者不知道也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则税务机关的现状难以掌握进口商品的数据信息。

(三)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的缴纳主要依据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场所。而在C2C电子商务环境下,其交易对象不易识别、地点被虚拟化致使对营业税的征收陷入困境。比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在淘宝购买办公软件为例,卖家通常会提供一个下载链接或序列号代替邮寄软件产品,其纳税主体和地点将十分隐蔽。这对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的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的确定同上文提到的增值税一样非常困难。此外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科技公司来说,其劳务和研发所取得的收入应列入邮电通信业税目中,还是列入其他服务业税目中,也没有明确合理的税法规定。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C2C形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较流转税而言将更大。征收所得税需要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本身就是一件技术和征管难度很大的工作,对于C2C 电子商务而言,上述任何一个要素的核定均很困难。对于实体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尚难以用查账征收这种精准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以合适的比率附带征收个人所得税。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的个人所税规定来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个所得税率确定。

4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按照税收的可税性理论,要对C2C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首先需要对其征管制度的相应基础条件进行分析,这包含了社会经济、技术实践及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一)具备基本的经济实力

淘宝网作为我国目前最大的C2C电子商务模式运营商,用户数量庞大且增长快速,并且已培育出一批初具规模实力雄厚的店商。然而C2C市场的繁荣未能体现在税收收入上。随着C2C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逐年增加,C2C模式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如此迅速发展的市场规模和庞大资金流量为我国进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与此相对应的空白的税收局面必将引起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活动的关注和规范,因此对其征税将会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具备征收技术力量

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标准是交易额,在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前,个人网店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额很难确定,因此造成对C2C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技术瓶颈。但近几年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个人网店已集中在如淘宝、拍拍、易趣等主要几个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这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均有着自已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由于其便捷性、安全性从而成为越来越多的网民进行网络交易的支付习惯。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已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1%。从目前网商和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看,C2C市场的诸多重要数据如店铺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数量等信息均可获得。这可以成为税收征管的突破口。在税务机关自身技术研发上,重庆市渝中区自2008年就开始试行电子商务监督所,该所通过为监管人配置电脑和相关取证勘察箱等专业设备,实现了随机取

证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破解了以前对于个人网络交易无法确定的交易地址、信息、数据删改和加密的技术难题,实现了在电子商务监管领域实现全程的市场监管。

(三)具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r形

对于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其涉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已经显现出跟不上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明过C2C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从征税的内涵来看,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网店其从事的也是交易和销售行为,而依法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通过征税以保障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平、良性发展。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已开始了初具雏型的法律法规的探索和准备。如早在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了依据。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意味着我国第一个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的法律制度构建的文件出台。随后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实名制”要求,即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者,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一法规被业界认为是对C2C电子商务活动征税迈出的实质性第一步,它是确定交易主体、明确纳税地点以及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体制的基础,从而为推行C2C模式的网络商品交易实名制税收征管创造了条件。可以说,经过这几年的酝酿,C2C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在我国政府的关注下,对于C2C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征税的理念已逐渐在我国学术界和相关部门中获得肯定。虽然这些政策条例有些并没有得以有效实施,但国家及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各项法规政策为我国C2C电子商务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积极有利的条件和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海芹.C2C 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12).

[2]梁海跃.对网店征税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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