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总结|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xx区现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8名,队长1名。三支一扶1名,2023年第一季度,组织各项检察2次,检查用人单位25家,责令5家用人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4万余元涉及农民工198余人。受理群众举报10件,走访用人单位25家,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发放征求意见表100余张,收到反馈意见30余条。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部分企业和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比较淡薄,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等于把自己拴住了,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有部分企业愿意签而职工不愿意签,职工愿意签而企业不和职工签的情况。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是劳动者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主意识淡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作中,要将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技术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下发指令书,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摸清用人单位底数,做到心中有数,减少工作的盲目性, 并结合劳动保障年检、专项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案件专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分类排查,实施动态管理,才能将《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
(二)工资拖欠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有些企业怕职工领取工资后离去,用扣发工资作为手段留住职工,造成后来职工离去时发生拖欠工资的事故。去年我区鸿泰机砖厂由于厂长与职工之间发生分歧,使职工的工资得不到按时发放,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干部协调、宣解劳动工资政策和法律法规,给劳资双方做工作,才使双方得到和解,从而使职工拿到应得的工资。我们认为:为有效地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深入到企业,对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暗访,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支付工资当时有困难的要制定清欠计划,分批支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调研中发现,由于我区较小,绝大部分属于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时间是从早上干到晚上,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而休息休假方面没有固定时间,一般都是从月初干到月尾,基本上没有休息休假的时间,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这些企业的做法,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四)几点建议
依法行政是落实治国基本方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实际上就是要求切实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我们将深入开展三部法律的学习培训,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法、正真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特别是要把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作为保障三部法律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努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继续开创性、前瞻性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要趁《劳动合同法》颁布的XX,继续加大劳动合同签订监察力度,切实做到让用人单位熟悉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招录过程中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有效证件要承担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法律责任。
2.继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推动劳动用工年检再上新台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目标的规定,对受检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诚信度较高的单位,要确定为“劳动用工诚信单位”和“劳动用工年检合格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时参加年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同样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健全办案监察员制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为避免互相推诿,保证案件处理及时、快捷,要求在立案、调查取证、结案等环节中,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
4.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对辖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清楚,”即对劳动用工情况要清楚、单位性质要清楚、单位具体位置要清楚、法人代表要清楚、联系方式要清楚,在执法中注重与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监察协管员的配合,形成执法网络,使全区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更大的改善。
5.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察涉及到的一些普通案件、重大案件、特殊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主动负责处理,并做到每个案件都有结果,推动劳动监察保障工作 。
6.执法中与工市场监督、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加强配合。为保证执法监察过程中形成合力、提高威慑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建设等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在持证上岗专项监察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年检中获得以上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和工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工作有所突破。
7.加大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建设行政部门联系 ,在工程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企业开工、工程竣工验收上实行全程监控,定期深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8.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树立守法诚信理念,引导和帮助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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