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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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推荐)一

甲方:

社区居委会(单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xx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 (签字)

甲方 :

(盖章) 男方 (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推荐)二

为了适应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化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综合治理,根据上级要求,特制定20____年度计划生育责任书,由局同各股(室、局)签订。

一、责任目标。

1、领导重视配齐人员。健全计生专(兼)门机构,配齐计生专干,明确一名领导专管。

2、支持服从社区管理。及时、准确向社区申报人口计划、上报育妇动态和人口情况并有相应档案资料;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积极配合所在社区计生工作,按要求完成社区部署的任务。

3、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已婚育龄人群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教育,知识普及率达100%且有培训记载。

4、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管理有具体规定;建有帐、卡,纳入经常性管理;流动人口办(验)证率达85%。

5、加强离岗育妇管理。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措施;育妇能得到正常的避孕节育服务。

6、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每年3月和8月,组织本单位已婚育妇按社区要求参加“三查”;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对怀孕15周以上的孕妇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跟踪管理且责任落实到人;对本单位生育后的妇女要在三个月内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落实适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7、向局提供下列材料。每年3月初、8月初及时向局办公室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人员名单,逾期不报造成无计划生育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本单位新结婚和新生育人员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不得漏报、瞒报。

二、考评办法。

1、考核年度时间为20___年1月1日至20___年12月30日。

2、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评估和半年、年终考核记分。

3、有计划外生育、逾期不报计划或新出生隐瞒不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

三、奖励与责任。

1、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并取得优异成绩,予以奖励。

2、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除取消评奖资格外,还要向局写出负责任的报告,并给予适当处分。

局领导签名:____ 股室负责人签名: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推荐)三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社区居委会(单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xx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 (签字)

甲方 :

(盖章) 男方 (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推荐)四

甲 方: 乡(镇)计生办

村民委员会

乙 方: 诚信计生小组长:

小组成员:

开展"诚信计生"活动,其目的是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 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1.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并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3.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xx元。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6.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55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含"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

7.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免除新型农村医疗参合金。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9.农村自愿参加诚信计生,依法生育一个或二个以上子女,产后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手术的,一次性奖励 100元。

10.依法生育后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因避孕失败自觉落实人流、引产手术的,手术费全免,并一次性奖励 元。

11.诚信计生家庭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的困难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积极帮助申请桂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救)助,符合桂林市计生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优先安排享受贴息贷款。

12.优先免费参加人事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1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年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承诺事项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诚信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对诚信小组长则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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