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定点帮扶工作总结范本(二篇)
20_年定点帮扶工作总结范本一
安圩村位于尚塘镇西北部,凤、蒙、利三县交界处,耕地总面积5671亩,其中30%无法灌溉,实行旱粮种植。全村共辖13个自然庄,10个村民小组,1053户4323人。党员89人,设1个党支部,4个党小组。全村有低保户34户92人,五保户38户38人。20_年村出列,20_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万元,主要来源为:集体光伏、港河治理土地承包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科学谋划部署。局一把手亲自抓,将乡村振兴工作列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从思想层面和责任层面,压紧压实。鉴于机构改革、单位人事变动,成立了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将单位包村情况进行了调整,根据村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定点帮扶制度,组织局机关优秀干部8人与安圩村脱贫户结为帮扶对子,并明确帮扶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务求帮扶实效。
二是开展支部共建,做好“一抓双促”。经信局机关支部和安圩村党总支共建联合支部,开展入村政策宣传、上党课、听汇报和帮助清扫卫生等活动。以村里有一技之长的党员和群众为主体,组织村里实用技术人员和发展能手与脱贫户结成帮扶对子,向脱贫户传授致富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帮助村里有发展需求的群众整合或提供资源,申报资金,搭好干事平台,发展特色种养业。
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电商入村。积极推进全县电商示范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培育和申报的1个电商示范镇、3个电商示范村,在20_年获省政府认定的1个电商示范镇、6个电商示范村选址打造线下农产品电商特色展示馆,其中包括丁集镇沈庄村、尚塘镇安圩村两个贫困村,引导挖掘各乡镇的电商发展潜力,整合特色农产品系列资源,实行线上线下有机结合。上半年陆续开展电商直播助农活动5场,积极开展宣传、产品对接工作,广泛选拔适合直播带货的产品,焦岗湖咸鸭蛋、绿豆粉皮、豆香腐竹、黄豆千张、糯米粉、瓜蒌子等十余种特色农产品参与直播,销售农产品70余万元。
四是多方筹措资金,定期走访慰问。今年,县经信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帮扶贫困村发展资金2万元(其中南李村1万元),送温暖实物折合现金万元。定期赴贫困村开展调研、走访、慰问活动,现开展入村调研和听汇报8次,帮扶责任人8人坚持每月至少一次入户走访,共计16批次。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动力不足。我局结对帮扶安圩村脱贫户中自我发展能力弱,“等靠要”思想任然存在,主动发展的愿望不够强烈,乡村振兴任重道远。
二是干部帮扶形式单一。帮扶责任人研究帮扶措施不深不细,帮扶活动开展还不够均衡,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是乡村振兴政策宣传不够。部分帮扶干部由于业务工作繁忙,安排和组织下去的时间次数比较少,开展宣传乡村振兴政策宣传较少。
四是产业扶贫有待加强。帮扶责任人对脱贫户开展物资慰问的多,在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给予的帮扶不够,产业扶贫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局将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化帮扶力度,拓宽帮扶途径,增强帮扶实效,以乡村振兴促进脱贫户持续增收为重点,继续做好“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工作,进一步健全长效帮扶机制。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将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纳入局党组年度学习计划,强化理论学习,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
二是抓好支部共建。继续开展好经信局机关支部和安圩村党总支支部共建工作,帮助贫困村抓紧、抓实、抓好党建工作,促进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
三是夯实基础设施。单位一把手负责谋划,工作队跟进落实,积极申报项目,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加大资金帮扶。进一步压缩整合办公经费,加大脱贫村资金帮扶,扎实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降低返贫风险。
20_年定点帮扶工作总结范本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
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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