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意见》精神体会
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意见》精神体会
近日,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派驻监督实践体会如下:
对落实“两个责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意见》明确提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责任,并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厘清了主体责任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这个关键,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合力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和发展方向,是新时期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在全面从严治党体制机制上的又一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主体责任是前提 监督责任是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机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严格遵循党章要求,明确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与驻在部门党组织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监督教育管理之中,发挥了抓早抓小的制度优势,体现了党纪生威监督带电,推进了纪律建设向纵深发展。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是关键,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监委职能延伸的组织体系,通过对部门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少数及其基层党组织实施近距离精准监督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派驻监督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党组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再监督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为捍卫党的执政根基,切实担负起净化部门政治生态建设发挥好护林员职责。
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前提,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是保障。《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功经验,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强化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的质量提升,实现了监督治理由制度建设向治理效能的质的转变。
建立协调机制 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目的就是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完善的工作机制,协调顺畅、同向发力,实施精准监督。部门党风党纪出了问题,首先就是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而派驻机构的再监督缺位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意见》指出,派驻机构监督必须要聚焦政治监督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与部门建立完善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推动部门联合监督执纪等工作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进而实现部门党组与派驻监督同向发力、相互协调运作的格局。
《意见》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更具体要求。派驻机构首先坚守职责定位,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发力,派驻监督只有全面精准掌握驻在部门的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状况才能发挥好监督实效。
《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要及时向党组(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党组(党委)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针对性的监督建议;要求至少每半年会同党组(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党组(党委)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协助党组(党委)做好对本系统的巡视工作。为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意见》明确,驻在部门党组织要积极与派驻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发现本部门管党治党、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运用四种形态予以解决。党组(党委)书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既要在干事上勇于负责,更要在管党治党上敢于担当。
监督履责情况 以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意见》明确,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等方面问题,提出问责建议。精准掌握驻在部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落实责任的建议。纪检组及时向党组发出整改建议书,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既要到位,更要让整改问题见人见事见落实结果。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意见》指出,派驻机构要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就是传递压力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倒逼责任落实。派驻机构通过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用精准运用好问责利器,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随时提醒部门党组织一把手,一定要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时刻高举纪律之玄,把部门政治生态建设的更加山清水秀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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