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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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古老的官名和明星官名。二现在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依法侦查、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三、司法,又称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特殊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所在开发区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以服务于全乡经济工作大局为主线,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与时俱进,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核心,以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努力探索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特点、新方法、新措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队伍建设工作:

  半年来,我所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主要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持政治建警,保持思想教育的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强化队伍建设的根本。针对干部队伍的思想现状和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疏导人、凝聚人、激励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并在全镇法律服务部门广泛开展了以“双争”为载体的“行风建设”活动。

  2、抓好两个教育,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宗旨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二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使干警树立公正司法、清正廉明的职业意识,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从而切实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我所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例会、集中学习和自学制度,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开展“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专项学习教育活动。半年来,我所组织集中学习5次,集中、自学笔记字数均达4000余字,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梳理出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明显改善,使司法队伍在群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目标量化管理情况

  我所围绕今年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目标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各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出“普法依法治村”年度计划,进一步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制度。二是规划细化,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分解量化目标任务,使各项工作都有计划、有目标、有分解、有、到具体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化定岗、定责、定人的“三定”机制,并按责任化目标管理进行推进、检查和绩效考评,从而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全所人员能在目标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开展工作。

  三、业务建设情况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开展法律进村活动:

  司法所开展了法律进村活动,使广大农村党员和群众积极争做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服务员,学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人。村党支部设置普法宣传岗、社会治安维护岗、村务财务监督岗、文明新风岗、计划生育监督岗、土地管理监督岗、民事纠纷调解岗8个类型的工作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作了统一规定。由于拆迁征地全镇分配等矛盾不断增加,为此,我们今年加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并组织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民事矛盾进行了排查、调处。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实施“送法下村”,满足群众对法律的需要。

  2、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针对我镇青少年学生的特点,我们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三方互动的教育网络。学校放学前,我所与派出所联合对中小学校师生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暑期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受教育人数达1000余人,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3、以“学习法律依法行政”为载体,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为了保证机关干部能够依法行政,建立了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确保了主要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半年来,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法律知识3次,受教育人数达200多人次,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2次,副科级领导以上领导干部全部参加。

  4、认真开展五五普法

  今年,我们认真开展了“五五”普法工作,并顺利通过市、区验收,获得好评。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我司法所进一步抓住机遇,整合资源,继续发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防线作用。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平台。目前我镇共有镇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0个,有调解人员51人,配备信息员103人。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进行排查,预防、处理,由司法所具体实施,如阻碍施工、集访等事件,则直接通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现场处置。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镇村信息联络员排查工作网络,建立信息排查工作报告制度。同时我们建立与信访部门、派出所的联动机制,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调处能力,实践证明,采取上述联动方法,有效地优化了资源配置,明显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凸现了公正、及时、效率的原则,畅通了处理的渠道。半年来,全镇共调解民间纠纷52起,其中镇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8起,调解成功率100%,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工作开展有序。

  上半年,我所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走访、排查、登记造册,并实行微机化管理。从XX年-20_年我镇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3人,其中落实帮教措施的13人,没有重新犯罪。有社区矫正对象5人。

  (四)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我所上半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宗旨,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共接受当事人来人来电咨询15次,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所将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开展工作:一抓基层调委会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依法治村”建设活动,以崭新的形象和面貌,实现全镇调解组织的新跨越。二抓普法重点和特色,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认真实践和完成下半年的任务,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为“平安八里”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抓重大疑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后的调处工作,重点遏制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四抓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档案规范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篇2】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20xx年,在县政法委、司法局、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狠抓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报表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我乡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驻村指导员民情分析会议,对各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包案领导,调处。今年以来,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145起,乡成功调解12起,村级成功调解130起,调解成功率为98%。对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逐一制定解决方案,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此类问题发生在基层,处置在基层,化解在基层,稳控在基层。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20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积极督促各村通过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每村宣传选举法三次,宣传环境保护法120次,出动车辆在西五村进行宣传,张帖反邪教宣传画60张,喷涂公路沿线邪教标语20多条。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乡普法验收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全乡19个村与法律顾问签定协议,给聘请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工作。

  我乡社区矫正人员23人,司法所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控他们的行迹,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我乡有刑释解教人员74人,8月份在全乡开展一次对刑满释放人员摸排清查活动。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防止给社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村有专职的信息报送员,密切关注收集刑释解教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发现不良情况及时上报乡安置办公室。

  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

  (一)、加强缉枪治爆和打黑除恶专项工作。

  1、成立组织。乡党委、政府成立由书记李洪伟为组长,副书记庞瑞仓、派出所长耿玉鹏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1)、7月2日召开各村书记、治保主任会议,并与村两委签定责任书。

  (2)、各重点路口、村庄共悬挂条幅32幅、标语20_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出动宣传车28车次进行宣传。

  (3)、利用集市组织专人进行宣传3次,使群众随时随地可以看到举报奖励内容,知道举报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营造声势贯穿行动始终。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严格落实一事一奖,一案一奖,按照3000—30000元的奖励幅度,及时兑现奖励,鼓舞群众,取信于民。

  3、深入细致清查,收缴枪爆物品。

  (1)、组织集中清查。今年7月10日在全乡开展一次地毯式集中排查行动,全面收缴流失民间的枪爆物品。目前共收缴枪7支,军用子弹16发。

  (2)、加大了政策和法律宣传,动员全乡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枪爆物品,并积极提供案件线索。针对重点场所、部位,开展反复查、查反复的工作方法,确保不发生问题。

  (3)、今年8月,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在全乡19个村逐户签订《书》,共计7050户,本人与家人愿意遵守,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书一式三份,乡政府、派出所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人持有。

  (二)、7月,经,乡、村、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对xx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xx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篇3】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20_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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