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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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

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3.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兜底机制,为其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激励档案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4.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适当下放至符合条件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省级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其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2.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档案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档案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档案工作。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区档案部门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社会化评审机构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职称评审结果纳入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档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档案职称评审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对在档案职称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探索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加强档案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档案职称证书查询验证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经验,引导档案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本意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档案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档案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档案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档案系列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副高、中级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副研究馆员、馆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本系列研究馆员职称,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学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馆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区、市)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档案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 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副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开发档案资源、传播档案信息,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业绩较显著。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档案专业(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档案专业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档案专业(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单位档案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馆员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馆员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_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并考核。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4名)1次或三等奖(第2、3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制定市州(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规章、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或参与制作(前3名)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档案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

2.作为档案信息化技术骨干,主持(前3名)制定市州(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上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效果良好。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国家部委办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的(需提供采纳单位的书面证明、依据)。

4.作为主要参与(前3名)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相关材料为依据。

5.在市州、省直档案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_人次以上;或主持、主要参与(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标史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

7.作为本单位技术骨干,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50课时(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或培养了2名本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8.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评价测评验收成员库(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并参与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特级测评或“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星级评定”测评或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或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10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9.在本单位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0.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5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微观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5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5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1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或参与正式出版的档案及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 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或承担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本专业文献资料的编写。

1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15.虽未获本款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其研究成果确实解决档案及相关学科领域的重要难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的充分认可,经业内3名以上本专业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具备独立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市厅级或市、州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档案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档案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市州级以上档案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档案收集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大专以上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

(二)中专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要求,但需要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较高水平调研报告、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办法、高质量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陈展大纲等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

2.参与完成省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档案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等,其中1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参与制作新闻出版部门许可同意的影视专题片1部以上。

2.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含高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成为全省档案信息化专项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室建设等工作小组的成员(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

3.参与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_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档案展览馆(展线长度100米以上,包括成就展览馆、博物馆、标史馆)等建设项目,并被上级单位验收通过,开放利用的。

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档案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并在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授课达到30课时以上;或在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中授课40课时以上(以培训组织方的邀请函及课程表或授课专家签字表为依据)。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入选甘肃省档案工作考核测评验收评价成员库(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为据)并参与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甘肃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特级、省一级测评或“甘肃省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星级评定”测评或档案馆室业务建设评价、档案安全评估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等工作8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邀请文件或测评评价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7.获市、州档案馆或各行业系统内表彰1次。

8.制定档案馆年度接收计划3次以上(提供指导、接收报告),对依法移交进馆档案资源进行微观指导,每年完成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3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提供整理工作报告)。

9.参与完成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卷(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

10.从事缩微、影视采编、照片拍摄、档案信息化、档案抢救修复(裱糊、仿真复制)、档案划控开放鉴定、档案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至少撰写1篇业务操作报告。

11.机关档案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人(次)以上,各类档案馆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1000人(次)以上,至少撰写1篇查阅利用分析报告。

12.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13.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责任编辑3年以上。

14.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 名。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_ 年底前和20_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_〕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本系列职称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 项发明专利(前2 名)授权的,可代替1 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_〕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_年12月31日。《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职〔20_〕40号)《关于档案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档发〔20_〕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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