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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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法委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政法委机关领导、管理和协调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当前政法委建设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课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这是我国宪法赋子的历史使命,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职责。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中发(2005) 15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纪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明确政法部门执法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党中央的这一决定提高了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强、机构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提高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现状,研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成为必要,且势在必行。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了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执法监督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部门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受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理念的影响,把执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他们以反对干预等借日,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不配合或消极应付。

  二是执法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表现在监督中的随意性较大。近些年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以及地方各级政法委虽然出台了执法监督的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从宏观而提出了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程序操作。

  三是部分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执法活动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而现有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中熟悉法律、具有执法实践经验与能力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而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与执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总是难以准确把握,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正确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责。

  四是执法监督缺乏规范有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普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法监督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一是重个案监督,轻宏观监管。二是重执法的社会效果,轻执法的法律效果。三是重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轻对执法活动的保障服务。多年来,一些地方执法环境欠佳,个别地方政法队伍形象不佳,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权威缺失,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三、对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是明确监督职责、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中的四种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检察机关等法律监督的关系,利用党的领导地位,互通监督情况,整介监督资源,畅通监督渠道,实行有序、规范的监督;正确处理好监督执法行为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不能无视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不得超越职权、取代政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要积极排除政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人情因素的干扰,保障公正执法;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损害法律权威,而强调执法的社会效果,也不能机械式执法,脱离实际,不顾社情民意;正确处理好监督执法人员的与监督具体案件执法行为的关系,把管人与管事结介起来,党委政法委要通过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以及查处违法违纪干警,保障政法部门执法的廉洁、公正、高效。

  二是健全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现阶段,各地党委政法委虽然都设置了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机构,但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具体,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应逐步选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综介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适介于、甚至高于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对内行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三是切介实际制定执法监督的操作规范,构建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党委政法委的地位和职责,制定执法监督的程序规范,从立案受理、转办督办、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而制定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范。明确执法监督的重点,落实宏观监管,通过涉法涉诉来信来访、执法检查、季度和年度考核等途径,及时掌握政法部门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认真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加强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十警的综介考核,认真搞好季度、年度考评,考核结果与干警评先评优、任用升降等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完善奖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历史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职责。1998年,中央政法委颁布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展开,经过十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党委政法委主动监督政法部门的工作,政法部门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局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中共中央中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纪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明确政法部门执法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推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党中央的这一决定提高了新形式下党委政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随意性大、可操作性不强、机构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现状,研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成为必要,且势在必行。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监督的重大意义

  由于在理论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执法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新形势下,重新认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廓清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错误认识,保障执法监督的实效,形成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中,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徒法不足自行”,法治的实现,执法者的作用不可低估,而对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又是保证良好执法效果的关键。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遏制司法腐败的需要。

  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特权思想、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严重损害政法队伍的形象,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的制度建设,有利于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执法监督乏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另外还有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多种监督形式,但面对执法活动的专业性强、执法过程复杂、执法主体多样、执法环境欠佳的情况,各种监督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党委政法委虽然不是直接的执法职能机关,但它是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凭借其独有的地位和权威优势,总揽全局,整合各种执法监督资源,让各类监督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保障监督实效。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虽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执法监督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部门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受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理念的影响,把执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借口,对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不予配合或消极应付。有的领导干部以及政法部门的部分干警认为执法监督干扰了执法权的行使,属于形式主义或是做表面文章,也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自身不能纠正,法律也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党委政法委不能直接干预政法部门具体的执法活动,否则将妨害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执法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表现在监督中的随意性较大。近些年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以及地方各级政法委虽然出台了执法监督的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从宏观面提出了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程序操作,如果上述规定过于具体,又容易与司法部门具体的执法程序相冲突,并使执法监督主体与执法主体混同,实践中很难把握,要么过度干预具体的执法活动,使其动辄得咎,要么无所作为,或是夹杂执法监督者个人情感等因素。

  三是部分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执法活动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的准确理解,并不是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纸申诉状中就能判断出是非曲直的,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执法监督人员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做到内行监督内行,而现有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中熟悉法律、具有执法实践经验与能力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很小,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与执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总是难于准确把握,更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正确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责。

  四是执法监督缺乏规范有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普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法监督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其一是重个案监督,轻宏观监管。即注重了个案的监督纠错,执法干警的责任追究,忽略了从具体个案中找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宏观监督。其二是注重了执法的社会效果,轻执法的法律效果,把大量的精力花在涉法涉诉来信来访的处理上,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忽略了执法的公正性、程序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忽略了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其三是重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轻视对执法活动的保障服务。强调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纠错,忽略了对改善执法环境,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作用。多年来,一些地方执法环境欠佳、对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不力,政法干警的待遇不高,少数地方由于财政状况不好,违反有关规定向政法部门下达经费指标,把执法当成创收,表现在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严重,有利可图的执法乱作为,无利可图的执法不作为,个别地方政法队伍形象不佳,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权威丧失,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得到维护。

  三、对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一、明确监督职责、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中的四种关系:1.正确处理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检察机关等法律监督的关系,利用党的领导地位,互通监督情况,整合监督资源,畅通监督渠道,实行有序、规范的监督;2.正确处理好监督执法行为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不能无视执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不得超越职权、取代政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要积极排除政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人情因素的干扰,保障公正执法;3.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损害法律权威,片面强调执法的社会效果,也不能以机械执法,脱离实际,不顾社情民意,过分强调法律效果,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4.正确处理好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与具体案件执法行为的监督的关系,把管人与管事结合起来,党委政法委要通过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以及查处违法违纪干警,保障政法部门执法的廉洁、公正、高效。

  第二、健全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现阶段,各地党委政法委虽然都设置了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机构,但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具体,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应逐步选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充实执法监督力量,经常性的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对内行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第三、切合实际制定执法监督的操作规范,构建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党委政法委的地位和职责,制定执法监督的程序规范,从立案受理、转办督办、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范。明确执法监督的重点,落实宏观监管,通过涉法涉诉来信来访、执法检查、季度和年度考核等途径,及时掌握政法部门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认真作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加强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综合考核,认真搞好季度、年度考评,考核结果与干警评先评优、任用升降等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完善奖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问题”的调 研 报 告

  虎林法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问题”进行调研,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调研会,对五年来党委政法委监督法院工作的各项情况进行了讨论,同时,征求了政法委领导对于执法监督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年来地方党委政法委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五年来,虎林市委政法委始终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主要任务和维护司法公正主题,进一步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虎林市人民法院开展执法监督巡视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涉法涉诉访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极端涉法事件,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的协调解决,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坚持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上级领导批办、交办需要协调的重大案件以及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疑难案件,我市政法委召开案件协调会。对于提请协调的案件,我院做到提前将案件情况、有争议的问题、我院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写成书面报告,附上案件材料,报送市委政法委办公室。

  五年来,市委政法委共组织协调 重大疑难案件16件,对于协调达成的意见,我院认真应贯彻执行,认真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有新的情况,需要重新协调的,做到及时报告。

  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我院通过公安机关的配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成功地执结了杨岗镇李金生申请执行富国村委会及王和林等47户农民侵权赔偿一案,避免了因群众抢地而引发的殴斗事件,为杨岗镇政府依法收回近2万亩坝外草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震慑了犯罪分子,同时教育了其他干部群众,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效。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法院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几年来,市委政法委进一步加大督办工作力度,提高督办工作效率。对于领导批示的案件、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当事人上访和信访的案件,政法委进行登记备案然后转给法院进行督办,完善了交办督办制度,建立了登记、审批、交办、督查、报告制度,并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结果报政法委。五年来 ,共督办案件37件,办结37件。

  虎林法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对于涉政府、地方各部门保护的非法干预的重点案件,由主管执行副院长亲自向虎林市委政法委汇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情况,积极主动争取虎林市委、政府和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对涉府的申请人吕某申请执行杨岗镇政府债务案和申请人虎林市农业银行申请执行伟光乡政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常务市长亲自帮助协调解决,最终将这两件旧存积案顺利执结,得到双方当事人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认可。

  同时,虎林法院还与市委政法委形成定期请示报告执行工作制度,定期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法院执行工作动态,积极寻求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和协助,为攻克“执行难”寻找新的突破口,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

  三是督促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法事件和交办涉诉信访案件。从群众来信中发现政法部门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重点处理好进京访案件,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组织好对进京访案件的评查,主要采取组织公开听证的方式,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法事件,有效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五年来,虎林市法院共办结省、市政法委交办信访案件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对重大信访案件老访户进行回访,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由领导包案负责。在党的“十八”大和“两会”期间,由院长和主管信访庭长亲自到北京接访,切实避免了重复信访的发生。在处理谭永香人身损害赔偿老访案件中, 虽已经省院确定为无理访,院长、主管院长仍然到当事人家中回访,了解访户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有效控制了该案进京访和重复访。

  四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推进司法公正。五年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巡视和专项执法检查 。通过座谈、听汇报、调阅卷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了解执法状况,准确掌握社会评价,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效。五年来,共检查案件卷宗238件,发现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5项。市委政法委和法院共同深入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由法院切实进行了整改。

  五是坚持经常性地重点工作指导,每季度召开重点工作会议。对上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每年末进行百分考核,并召开由全体政法参加的政法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下年工作,表彰先进。

  工作指导中,市委政法委在认真听取市法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和下步工作思路汇报后,在肯定法院成绩的基础上,提出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履行审判职能,同时狠抓队伍建设工作,强化案件审判质量,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五年来,以会议形式进行指导28次、下发26份文件指导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进行了12次调研,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在市委政法委的执法督查工作中,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其业务素质相对薄弱。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尚未建立,切执法监督专职人员也相对较少,实践中部分执法督查工作常因人力不足而没有开展或难以落实。

  二是执法督查工作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执法督查部门的具体职权,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案件督办和案件协调的范围仍未得到具体界定,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规定,这些都使得基层执法督查工作难以得到规范、高效的开展。

  三是执法督查多为被动监督,执法督查部门主要是对信访案件的个案监督。通过案件抽查、执法检查进行的主动性监督少之又少,案件来源的被动性也决定了执法督查工作的局限性。基层政法委执法督查部门的日常工作主要用于接访和进行个案监督。正是这种普遍存在的被动性监督现象,不利于政法委全面、正确履行其监督职能。

  综上,经调研讨论认为,完善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和各项,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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