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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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改善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按照省委巡视整改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本站为大家带来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23-2025年)》等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服务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实现服务业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打造中国服务品牌,更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23年底,通过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服务业整体竞争力持续增强,服务业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服务消费环境有效改善,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工艺、产业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开展服务质量共性技术联合开发与推广。鼓励企业依托现有生产能力、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柔性化、分布式服务。引导企业创新服务业融合发展模式,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网络。支持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和服务质量监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

  (二)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企业作出优质服务承诺,推动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引导服务企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内容。大力弘扬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培育根植质量文化。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质量提升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三)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加强服务质量测评指标、模型和方法研究,推进建立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完善模型统一、方法一致、测评规范、数据归集、结果可比的服务质量监测机制。推进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和质量。针对质量问题集中和人民群众关注重点服务领域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动态掌握服务质量状况,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业领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服务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为新兴服务产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五)强化售后服务及质量担保。引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模式创新,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售后服务功能。依法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首问负责和质量担保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质量担保条款和相关标准,探索开展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试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履行质量担保、售后服务、缺陷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加大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险应用推广力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

  (六)加强服务行业信用监管。健全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行业限制性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有效整合应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资源,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验等监管频次,适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

  (七)推动服务标准提高。加快研制新兴服务领域标准,稳步提高服务标准水平。推广和实施质量领先、企业参与、社会认可的服务领域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八)加大服务认证力度。加强服务认证技术和规范研究,完善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在健康、教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探索推进服务认证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服务认证认可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服务认证,引导各类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服务企业获得服务认证,帮助更多服务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九)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大服务业各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规模,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强化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培养培训方式,深化产学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路径,推动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意识教育、质量素质教育、质量能力教育和质量专业教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员工职业素质。

  (十)加强服务领域品牌建设。指导重点行业服务企业实施质量升级计划,导入优秀质量管理模式,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持续开展竞争性绩效对比,改进服务质量水平。强化服务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建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评价机构。鼓励发展品牌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建设一批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十一)推进服务消费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针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服务领域,实施质量监测、重点抽查、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曝光、行业规范、培育标杆等一系列措施,破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明规则、潜规则,营造安全放心的服务消费环境。鼓励、引导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

  (十二)推动服务质量社会共治。推进服务质量治理方式变革,创新服务质量治理模式,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消费者参与的服务质量共治格局。强化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推广服务领域消费后评价制度,从平台型企业入手建立消费者自主评价机制,确保消费者评价信息真实、公开、易于识别、便于获取[网监司]。探索培育第三方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机构,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体验调查和比对分析,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质量提升工作,加强产业政策与质量提升手段的协调互动,结合本地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计划,落实细化行动措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大工作宣传。做好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宣传推广各地服务业质量提升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将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质量提升督促检查中,及时掌握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发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省委巡视整改意见,明确部门和各村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全镇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镇党委、政府决定,从2023年7月至11月,在全镇开展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排查各村居、各部门对镇党委成立以来和之前涉访、涉诉及上级反馈的征地拆迁项目,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大力提高征地拆迁依法管理水平,大幅度减少征地拆迁信访数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发展。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排查整治重点

  1. 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是否严格履行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工作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是否严格落实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国土所,配合单位:各村居、各部门)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履行。是否按照省政府93号令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是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是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是否建立就业培训和指导体系。(牵头单位:劳保所,配合单位:国土所、农经技中心、各村居)

  3. 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是否存在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行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支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行为。对经批准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是否存在补偿安置不到位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范围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下放管理权限行为。是否存在未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未开展拆迁补偿方案论证、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实施征地拆迁行为。对依法强制搬迁的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行为。(牵头单位:各村居,配合单位:国土所、财政所)

  三、行动计划及阶段安排

  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征地补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以租代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不按标准补偿安置和因违法用地引起的强征强拆等违法违规征地行为,要迅速落实整改,并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

  1. 问题排查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8月31日。各村居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至牵头单位,其中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排查整治重点第3项,8月20日前上报国土所统一汇总。

  2. 问题整改阶段: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对发现的问题,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析与研判,形成针对性处置意见,迅速完成问题整改。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行政、办事不公以及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反思以往在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切实把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纪律严。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一要切实落实征地拆迁政策。按照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监管“三个严格”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征地前要及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补偿费用。要合理安排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规模,保障不同层次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和购买需要。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应先安置后拆迁,力争“零过渡”,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要扎实稳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严格执行省政府第93号令。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由人社局牵头,会国土局、财政局、农工办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在今年底前完成202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的目标任务;对2023年新发生的征地,要按照“即征即保”的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三要大力整顿规范拆迁市场和拆迁行为。要按照“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有情拆迁和人性化拆迁”的要求,切实关心弱势群体拆迁问题,做到依法拆迁、友情关爱,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拆迁户全家全部纳入低保,对困难群众给予经济补助,对重病家庭给予大病救助。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城乡拆迁与社保、住房等政策的有机对接,优先保障拆迁过渡,优先解决安置房屋,努力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实施拆迁市场“净化”工程,集中排查梳理拆迁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开通报和媒体曝光。

  (三)加强督促检查。专项治理期间,镇政府将组织镇纪委、监察室等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村居、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上级交办征地拆迁信访事项办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加快建立、全面推进征地拆迁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矛盾的发生;强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切实做到征地拆迁矛盾的动态排查,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迅速做好稳控工作,就地平息事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2023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年多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基本建立,用户实名登记率逐步提高。但是,基础电信企业部分社会营销渠道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不严,非实名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控相结合,建立完善“黑卡”治理协作机制,着力强化“黑卡”源头防范,坚决切断“黑卡”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严厉打击利用“黑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负责组织推进全国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筹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专项办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专项行动中涉及电信行业“黑卡”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专项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当地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并在通信管理局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专项行动。

  在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电信行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执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电话“黑卡”源头防范

  1.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2023年2月1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各类营销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比对等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实现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停止人工录入方式。对持有居民身份证之外有效证件的用户,电信企业应在自有营业厅为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2.完善证件核验技术手段。2023年9月1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3.进一步规范社会营销渠道。电信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含网络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社会营销渠道的代理条件,禁止签约社会营销渠道擅自委托下级代理商办理电话入网手续。电信企业对社会营销渠道配发统一标识和代理编号,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

  4.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管理。电信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上传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信息,将该信息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电话卡;在电话卡配送环节,应确认用户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没有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电信企业要会同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进行清理。

  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23〕180号)等要求,加强对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的管理,督促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清理未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

  5.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6.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对于202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并利用话费积分奖励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基础电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实名老用户告知补登记方法,设立便捷的异地补登记渠道,并在补登记过程中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未实名老用户进行补登记时,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

  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通告,进一步完善未实名用户补登记要求,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未实名用户补登记工作。

  (二)加大“黑卡”发现力度

  7.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23〕234号)要求,定期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移动转售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各类营销渠道的自查力度,确保各类营销渠道认真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

  8.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的协作方式,加大对社会营销渠道和流动商贩售卖非实名电话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公安机关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搜集“黑卡”号码信息,及时汇总并转交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核实用户身份信息准确性。电信企业对以同一身份证件在一个省份内登记了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为重点,通过核验登记信息、进行回访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对登记信息虚假、缺失、不准、不全并且在电信企业通知的期限内未补正信息的用户,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限制向其提供有关通信服务。

  10.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栏目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出售非实名电话卡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对被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三)从严处理“黑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快速核实关停“黑卡”。在执法检查工作及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地“黑卡”,各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黑卡”,由发现地通信管理局通报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由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从重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公安机关通报的“黑卡”的核实和关停情况,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反馈相关公安机关。

  12.建立违法渠道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纳入对社会营销渠道的考核奖惩体系,对出现出售非实名电话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按协议及时取消代理。各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建立违法社会营销渠道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社会营销渠道,不得委托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并由各通信管理局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公示。

  13.从严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考核、行政处罚等手段,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罚。

  1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电信企业要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对违反《刑法》规定,将用户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电信企业及其社会代理渠道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根据通信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或自身掌握的情况,对涉嫌利用“黑卡”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和依法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各相关单位要从加强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黑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健全以联合执法检查、“黑卡”号码信息通报、黑名单制度实施、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协作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将上一季度“黑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专项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中涉及“黑卡”典型事件的报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的意识,有力震慑利用“黑卡”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做好行动总结,坚持常抓不懈。2023年12月,电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卡”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电信企业,责令进行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建立和完善“黑卡”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继续有效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常态化管理,巩固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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