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10篇)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一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使道路交通更好地服务支持社区经济发展,根据县平安畅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公安监管、业主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线,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重点,通过抓住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畅通南社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从20__年3月开始,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色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具体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二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交通安全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街巷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明显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力争不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步骤
20__年,信用联社、秋雨新城小区、工商局宿舍、交警大队、实验中学达到“平安畅通”创建的标准。
20__年8月,力争在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改善道路交通行车安全条件、解决出行难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逐步解决交通秩序乱、交通拥堵、事故多发等问题。
20__年12月,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拓宽创建领域,提高创建层次,努力打造“平安畅通南社”的品牌,使创建活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力争走在全县前列。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社区主导,齐抓共建
1、“平安畅通南社”创建活动,由社区平安畅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按照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2、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南社活动,夯实创建“平安畅通南社”的工作基础。以单位、小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单位、小区、学校活动,以运输企业、公司为单位,开展安全路、安全线、安全车创建活动。
3、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成员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交通安全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多策并举、强化宣传
1、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有效提升全社区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制定分阶段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任务,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各部门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20__年底,进入率均达100%。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按照^v^、^v^、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安监局等五部委交通安全宣传三年工程要求,社区司法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社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适时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宣传等活动,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日宣传活动,适时召开普法工作座谈会和宣传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逐步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强化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各中小学负责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积极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定期讲授交通安全课,要健全“小黄帽”路队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演讲、征文、绘画比赛等活动。利用每学期开学、放假之机,做好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推进*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根据《*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依据《^v^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v^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依法应当监察执法的其他情况。
根据《^v^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全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企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安全执法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
监管执法工作日的确定:我局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13人,按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83号)第8条规定: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从事行政执法人数不低于在册人数的80%,即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为10人。
说明: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365-52×2-11=250天,安全生产监察人数=本机关在册人数×80%=13×80%=10人。
1、其它执法工作日的确定(428个工作日)
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安排20个工作日。
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排20个工作日。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标准化审查验收,安排20个工作日。
④有关报告、制度、预案、安全措施的备案,安排4名工作人员,每月每人1天,共1×12×4=48个工作日。
⑤协助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培训等,安排3名工作人员,每人每季度3天,共3×4×3=36个工作日。
⑥参与县人民*和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全年4次,每次3天,安排3名工作人员,共3×3×4=36个工作日。
⑦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信息报送、文件转发等,听证复议10个工作日,统计分析10个工作日,信息报送10个工作日,文件转发20个工作日,共安排50个工作日。
⑧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安排30个工作日。
⑨开展机动执法,安排4人,每人每月1天,安排48个工作日。
⑩完成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每人每月1天,安排1×12×10 =120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496个工作日)
①机关值班,每月每人值班1个工作日,安排1×12×10=120个工作日。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140个工作日。
③病、事假,每人每年2天,安排2×10=20个工作日。
④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督促教育、*、交通、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排4人,每人每月2天,共2×12×4=96个工作日。
⑤参加党群活动。每月每人1天,安排1×12×10=120个工作日。
3、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的确定(1576个工作日)
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日(60个工作日);
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日(478个工作日);
③直管行业上级临时要求及专项整治检查等(60个工作日);
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日(240个工作日);
⑤机械、建材、纺织等一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日(272个工作日);
⑥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258个工作日);
⑦重点时段的检查(208个工作日)。
(一)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局机关各科室、监察的大队在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液氨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拟定方案,严格执行。局机关各科室、监察的大队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各时期各阶段监管重点,制定具体的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企业及具体负责人,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各科室要加强行政执法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三
今年来,我局在区委、区府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学习*理论和*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培养好作风,树立好形象,争当好公仆”和检视建区五年路的学教活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强化交通行业管理,内增素质,外树形象,团结拼搏,奋发进取,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20xx年,我局先后荣获区委、区*授予的“20xx年度工作先进单位”,泉州市交通系统民评小组授予的“全市交通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评第一名”,市委、市*授予的第八届“文明单位”(20xx—20xx年),省委、市委分别授予的“*”重要思想学习活动先进集体,省人事厅、省交通厅授予“xxxx—xxxx年度全省交通系统先进集体”,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财政局授予的“全市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稽查队被团市委、市交通局授予的“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今年完成总收入182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110%,其中运管费18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106%,代征税金110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106%。
一、贯彻“*”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建设。一是认真抓好支部班子建设,形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二是认真开展检视建区五年路的学习教育活动。
三、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发展道路运输业我们认真贯彻区委区府发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通知》精神,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年来出动了308人次,检查客货运输企业30家,二类以上维修企业36家,检查客运车辆超载151部,分流乘客1518人,并做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工作。运输业发展有了新突破。20xx年完成货运量27o万吨,发展运输车辆330辆1050吨位;发展交通企业5家,货运服务业15家,运输范围辐射全国十几个省市。水运企业20xx年新增船舶3艘,载重吨位49o0吨,20xx年x月xx日,泉州市首航金门的货轮泉州丰泽轮船公司的“泉丰货169号”货轮从后堵港启航;20xx年xx月xx日该轮又直航马祖,实现了五十年来大陆与金门、马祖之间货物的直航。
四、全面落实效能建设一是加强效能建设,全局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努力提高服务水*;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坚持定期公开局评优创先情况;三是加强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认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年来,全局无发生错案,实现了五年无错案,构筑了“铁案工程”;四是根据省*、省纪委的决定,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运管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五是组建交通企业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经营行业自律;六是严格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遵守*采购制度。
五、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效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力度,继续开展“创文明单位、树行业新风”。“军民共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英雄示范岗”、“文明窗口”、“争做文明使者,塑造侨乡形象”等各种形式创建活动,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投资8万元修建运政大厅门前道路,解决了行车难,交费难,停车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四
领导高度重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工作进展,布置工作实施步骤,要求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查无”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一)在市运管处统一领导下,我局运管所派出运管人员参与中心城区道路客运整治工作,加强了中心城区的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火车站、汽车站的“黑车”非法营运和出租车违章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20xx年1月以来,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51起,打击非法营运成效明显。
(二)定期组织人员与安监、乡镇、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各乡镇的农村公路区域实地巡查,针对无牌无证运输、人货混装、超限超载、农用车、三轮车拉客等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三)对全区驾驶员培训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进行了整治,加大了对“黑驾校”“黑车”的打击力度,查扣“黑教练车”7台;查处非法驾驶员培训点1处,有效地维护正规驾校的合法权益及驾培行业秩序。
(五)根据《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将汽车租赁业纳入行业管理,经过摸底调查,发现近几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汽车租赁企业有41家,但对外正常开业,有门面办公的只有14家。我们逐户发放了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相应材料,携带《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向经营业户进行宣讲政策,大力开展市场整治,对正常开业经营的汽车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符合汽车租赁行业开业条件的,将核发《道路运输经管许可证》;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对未达到国家开业标准的汽车租赁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共14份,要求在三个月内整改到位,三个月后对于符合国家开业条件,核发《道路运输经管许可证》;未整改到位的,将通知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五
**年,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开局之年,是“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收官之年,是“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启动之年。**年xx市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和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坚持围绕中心、提升求进、争先晋位、引领新常态,持续抓好落实,积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交通建设,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1、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继续深入开展“改作风转职能优环境”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指导已经下放的行政许可工作。
2、积极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等改革提供法律服务。今年是交通行政执法、道路运输管理、城市公交管理和公路建设投融资改革之年,各级法制部门要从服务交通、服务改革大局出发,积极为改革提供法律服务。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2、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工作。
1、把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争创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确定为**年法制工作“整体推进年”,抓整体推进、抓系统推进、抓基层提升、抓重点突破、抓关键节点、抓宣传教育。完善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把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成效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体系,推动服务型行政执法水*整体提高;指导、培育、树立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整体效果。把服务型行政执法的重心放到基层,完善基层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保障机制,关注和解决基层执法的实际困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移、服务下移。
2、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把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开、形成突破,使执法人员切实掌握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熟练运用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使行政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提出服务发展建议、开展重大案件回访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不同事项实行分类指导,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严格规范执法与教育指导服务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推进行*力运行规范化、公开化。
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认真贯彻省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使处罚裁量制度落实到实处。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明查暗访、案卷评查、召开通报会、下发执法监督建议书和处理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效能、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对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强化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交通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以行政职能职责相关法律的普及为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年度每个执法单位都要举办不少于2次的法律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
**年,是“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收官之年,是“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启动之年,要确实做好验收和启动工作。
今年,是国家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两年评议考核一次的执法评议考核之年,我们需要认真准备,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要求,不折不扣搞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六
做好春运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1月8日,我局组织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召开了20_年春运工作会,局长廖高同志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春运工作要求和措施。会后,我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交通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由局长廖高同志为组长,纪检组长唐愚、副局长周晓艳、周家强、左致远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股,负责综合协调处理交通系统春运工作日常事务,督查交通系统春运和安全工作。局属各单位也制定了春运工作方案,成立了相应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并对春运前和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了详细分工、安排,确保春运工作有序开展。
为了确保春运工作万无一失,交通系统认真做好了春运宣传发动和安全教育工作。春运期间,系统各单位和运输企业召开了职工会议和车主、驾驶人员、水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会议,并通过出动宣传车、播放安全宣传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向司乘人员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各种宣传教育,使广大司乘人员增加了春运安全责任感,营造出良好的春运工作氛围。春运期间,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0_多份,悬挂宣传横幅1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700多条,宣传海报30张,在客运站播放安全警示录观看人数达20余万人次,免费发放驾驶员安全行车手册600余册。
为保证道路运输安全,运管部门严格“三关一监督”制度,春运前与各运输企业和车辆维修行业签订了20xx年春运安全生产责任书,提前组织召开了全县客运企业、车辆维修行业以及从业人员的春运安全工作会,严格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做好汽车客运站、维修、驾培市场的安全监管,严格要求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客运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强制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和日趟检制度,加强了对超长客运车辆和夜班客运的管理以及车辆的动态监控,杜绝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参加营运,并通过充分的调查摸底,对旅客流量、流向、流时作出具体的预测,完善了春运工作预案,统筹安排好运力、人力,确保了春运期间旅客和重点物资的及时疏运。为保证全县客渡船舶安全航行,杜绝春运期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部门在春运前对参营的船舶进行了摸底排查,重点检查了船舶适航状况,救生、消防等设施配备,严把春运客渡船舶适航关,对船舶适航并达到要求的24艘客渡船舶发放了《20_年客渡船舶春运准运证》。
我局春运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客运车辆和客渡船舶,管理的重点位置是车站、渡口、码头、危险路段。春运前和春运期间,由局长及各分管领导带队,组织运管、海事、路政、养路等相关部门分成六个检查组,分别对全县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拆迁)、公路通畅及机关内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了整改消除。同时,认真开展春运安全工作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在春运期间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安全巡查、值班情况等四个方面,确保了春运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了春运期间我县交通运输安全。
局属各单位也在春运期间加强了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一)运管部门增加驻站运管员,抓好现场监督,采取坚决措施,坚持做好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同时,在加大对运输市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外,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春运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营运和站外带客等违章违规行为,维护春运秩序。开展了针对超长客运、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农村短途客运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活动。春运期间,共出动运政执法人员400余人次,稽查车辆150台次,打击非法营运“黑车”22台。春运期间共接到旅客有效投诉8起,处理8起,并及时向旅客进行回复。
(二)海事部门认真落实派员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了水上巡查力度,特别是重点水域、渡口、码头、旅游风景区的现场监控,严厉打击违章和非法载客行为。春运期间,共出动检查及现场监督人员68人次,出动执法检查车辆36台次,海事巡逻艇3艘次,检查客渡船舶130艘次,现场纠正违章行为2起,查处隐患1起,落实整改1起,深入到各渡口、码头、船舶召开船员、经营者安全会议8次,并分片区组织27名客渡船员进行了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船舶适航并符合要求的24艘客渡船舶核发了春运《准运证》。对运动不足的区域提前作好船舶调度,严格执行“救生衣行”,保证了旅客安全快捷出行。
(三)路政部门加强对公路的巡查,确保安全畅通。春运期间,上路检查的执法人员160余人次,出动巡查车辆70台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20余次,处理交通事故2次,清理路面堆积物40余次,对全县过境公路以路为市、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加强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春运期间共投入检测人员320人次,共检测车辆2040台次,查处超限车辆400台次,责令车主或驾驶员御货380吨,强行御货100余吨。
(四)公路养路部门对所管养的重点公路、桥涵、汽渡码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养护,加大了对危险路桥的治理力度,不能及时整治的,增设了醒目的警示标志,开展了“防船舶碰撞、防掺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对驳船、牵引船、码头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建立巡查工作协调与信息互通,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坚持每天巡查,重要县道坚持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建立巡查日志,保障了道路畅通和车辆渡运安全。
(五)客运站坚持“五不出站”、“三不进站”和“三品检查”规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重新规划设置“三品”检查仪,严格按规定对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严禁“三品”进站。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gprs监控*台,进行实时监控。春运期间,县客运站共例检车辆17148台次,查出故障车70台次,整改70台次,“五不出站”签单检查17148台次,纠正违章18台次,“三品”检查旅客193670人次,查处旅客携带违禁物品6人次,确保了春运期间无任何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让旅客走得舒心、走得顺心、走得安心、走得放心。
今年春运,我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运管、海事部门着重加强了市场的监管,加大了对非法经营和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兜揽旅客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运输企业、车站加强了对站务人员、司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以旅客利益为重,推行规范化服务,方便旅客售票乘车,保持站容站貌、车容车貌整洁卫生,保证车船的正班正点,秩序良好,确保旅客顺利出行。
春运期间,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春运期间的联络和水陆运输动态的掌握,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处理旅客投诉,做到信息畅通。春运期间全县无一起道路运输源头安全责任事故,无一起水上安全事故,无旅客滞港和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发生,全面实现了我县交通春运安全、有序、和谐的工作目标。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七
1、完成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安全工作制度,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重点抓好2至3月“春运”、“两会”期间工作的安全部署、落实、检查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大检查力度;各单位要落实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2、继续抓好冬季及岁末年初工作。运管所要深入开展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客运非法违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路政所要针对货运车车辆超限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公管所、路政所要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巡查、检查,建立公路安全隐患台账及隐患治理工作;公路股要检查落实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施工现场秩序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是否规范设置;海事处要开展巡查检查,督促单位落实“六不发航”、“签单发航”和“两个100%”等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3、做好冬季大雾、冰雪特殊天气的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路政所、公管所要加强道路巡查力度;车站对不符合车辆出站的情况严禁车辆出站;运管所要根据预案对客运车辆进行引导工作,确保客运车辆运输途中的行车安全;各单位要落实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4、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路政所、公管所要加强林区道路巡查力度;及时修补路面和道路安防设施的更新。
1、做好“清明”节、“”节的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检查工作。
2、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整治的回头看,完成大检查大排查的总结。
3、做好安全生产月工作,运管所、海事处要对客运企业、危货企业、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分类别、分批次的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4、做好“汛期”期间的相关防汛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路政所、公管所要加强道路、桥梁的巡查力度,加大桥梁的检查、监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抢险人员、完成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
5、针对夏收季节,路政所要联合^v^门印发禁止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的通告,加强路政巡查力度,消除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的现象。制定相关计划和方案。
1、做好“中秋”的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检查工作。
2、继续抓好“汛期”期间的相关防汛工作。路政、公管所要加强道路、桥梁的巡查力度,加大桥梁的检查、监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培训抢险人员、检查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
3、针对秋收季节,路政所要联合^v^门印发禁止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的通告,加强路政巡查力度,消除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的现象。制定相关计划和方案。
4、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预防人员中暑情况的发生。
1、继续做好“汛期”期间的相关防汛工作。路政、公管所要加强道路、桥梁的巡查力度,加大桥梁的检查、监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培训抢险人员、检查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
2、做好“十一黄金周”的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要落实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3、路政所针对秋收季节,加强路政巡查力度,制止利用公路进行打场晒粮和摆摊设点的现象。
4、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车站要根据消防要求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活动。
5、路政所要针对冬季修房建屋情况,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制止利用公路堆物作业现象。
6、做好冬季大雾、冰雪特殊天气的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路政所、公管所要加强道路巡查力度;车站对不符合车辆出站的情况严禁车辆出站;运管所要根据预案对客运车辆进行引导工作确保客运车辆运输途中的行车安全;各单位要落实抢险人员、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
7、总结全年安全工作,拟订明年安全工作计划。
交通局安全工作计划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事故处理系统。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事故处理系统环境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发必要的扩充软件。扩充软件数据项必须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数据库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应用、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应用培训、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划分使用权限,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条 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管理,组织应用培训、日常运行考核、信息审核、信息统计、分析研判,划分使用权限,落实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故处理系统的具体应用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限、流程和相关要求采集、录入事故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对民-警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民-警应当按权限使用事故处理系统,发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向运行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反映。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录入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及时采集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事故基础信息分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信息。
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包括案件受理信息、现场勘查信息、车辆及物品扣押、返还信息、调查取证信息、事故认定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信息、结案归档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协查通报信息、事故认定撤销信息、相关案卷文书信息。
第十条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更新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
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网络不通的,应当及时填写24小时事故信息快报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远程录入。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设置的处理业务流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业务流程分为适用一般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办理的时限规定完成处理事故工作,案卷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使用事故处理系统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制作文书。事故处理系统未设定的部分文书,应当在制作完成后扫描、翻拍形成图片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案件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审批。审批时,应当仔细核查待审批内容,发现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当录入审批意见并及时退回办案民-警修改。
第十六条 车辆的扣留、返还和物品的扣押、返还等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事故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 需要跨地(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交通肇事逃逸协查通报的,应当及时提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完成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将信息录入事故处理系统,并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复核程序进行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通过事故处理系统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道路信息数据库;组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辖区内的路号;实现与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驾驶人信息数据库的联网。
(一)因录入错误,需要减少事故死亡人数,或者删除已录入事故信息的;
(二)事故处理系统提示“数据校验位错误”,且能证明未直接修改数据库记录信息的。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汇总、审核、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事故处理系统定期分析和研判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提出预防事故对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管-理-员应当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及时升级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系统操作用户应当经业务管理和系统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操作用户由民-警担任并实行实名授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备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对事故数据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备份,提高事故处理系统容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系统日常使用的运行管理,保障事故处理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擅自中断事故处理系统运行。因突发事件、故障导致事故处理系统运行中断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维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故处理系统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和恶意程序非法访问。发现计算机病毒和恶意程序,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处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事故处理系统中进行以下操作:
(三)擅自修改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四)以任何形式攻击事故处理系统软件。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密码应当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禁止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禁止将用户交与他人使用。
事故处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调离岗位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调离本单位或者原岗位的事故处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和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第三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_年7月1日起执行。
为加强交通局办公大楼的管理,保证大楼安全、整洁、舒适、有序,促进大楼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外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既讲实际、突出特色,又不浪费的原则。
第二条 安排在办公大楼的接待,要提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午餐在当天上午9:00时之前、晚餐在当天中午12:00时之前报餐,超过以上时间报餐的部门,局办公室可不予安排。
第三条 用于接待所准备的物品,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入库时要做好账目登记,完善各种手续。
第四条 在饭堂就餐的职工要提前挂牌报餐,早餐要在前一天挂牌报餐,午餐要在当天早餐后挂牌报餐,并在规定时间内就餐。挂牌而不就餐的按就餐计算。
第五条 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办公大楼上班人员准时用餐,不能无故延迟用餐时间而影响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作息。
第六条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上班时间要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戴工作帽。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有传染病者应自觉上报,由办公室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临时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采购的一切食品必须新鲜、卫生,并进行台账登记,经手人、验收人同时签字。
第八条 认真做好饭堂卫生工作,包括厨房、配餐间、餐厅、接待室的环境卫生,餐前餐后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工作,每星期定时进行卫生大清洁,不留卫生死角。
第九条 科学合理制定饭堂食谱,保证干部、职工的饮食营养均衡。
第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组织饭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发挥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做好各项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待客,周到服务,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或其他急事需要请假的,需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请外来人员顶替上班。
第十二条 接待员仪表要端正,举止要文雅,衣着要整齐。
第十三条 接待客人要热情礼貌,服务周到,不得冷淡,敷衍了事。
第十四条 工作要认真,讲究卫生,茶具、餐具要经常消毒,保持干净、卫生。
第十五条 保洁员每天要清洁办公楼前后大堂、服务大厅、走廊、会议室、接待室、卫生间、地下车库、办公楼外围等场所,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 认真搞好领导办公室的环境卫生,门窗、茶具、台椅和地板每天要清洁一次,整理好报纸、杂志等杂物,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七条 凡会议结束或客人离开后,要及时收拾好茶具,搞好清洁卫生,及时关闭各种电器。
第十八条 要注意保密,在会议或接待过程中听到的有关内容绝不允许外传。
第十九条 下班前检查会议室、接待室、领导办公室的门窗及关闭电源。
第二十条 协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贮藏室物品进行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在交通大楼上班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通大楼办事、来访的人员必须在正门大堂入口处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本大楼持证工作人员带领或通过大楼保安人员与受访单位电话确认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三条 对衣冠不整、形迹可疑者,保安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办公大楼辖区内,不得允许闲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应具备如下条件:思想进步、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品行优良、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习惯和嗜好。
第二十六条 保安员在岗要求:
(一)着装整齐,仪表整洁,神态自然,保持良好的姿式。门岗保安要规范站立,不能随意走动,要做到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其他在岗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到眼观四方、灵活处事,善于引导或指挥前来办事的人员进入大楼的正确方位及车辆停放位置。
(二)在大楼规定的办公时间内,保安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每天晚上6:00时至次日早上7:00时。要及时将地下室和东面楼梯的大门上锁,并巡查办公大楼内各楼层情况,晚上负责开灯照明,天亮负责熄灯。
(三)在下班后和节假日,保安人员要保持加强对办公大楼周边的巡逻、检查。两岗哨值班,一人在值班亭,负责人员、车辆出入登记,一人流动岗,负责大楼内外流动巡逻。要检查登记车辆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认真进行来访登记,对出入办公大楼的人员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负责来访登记的保安员要提高警惕,学会区分可疑人员,对拟进入办公大楼又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外来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做好记录。对办公楼及周围进行监视,值班室不得随便让外人进入。凡发现到大楼进行推销的人员及其它闲杂人员不得允许进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按轮值表安排认真做好值班工作。节假日值班时间为:8:30时至22:00时。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全局的动态,遇到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凡在交通大楼内工作的各单位车辆出入或停放,须在保安亭领取车辆出入卡,在大楼地下停车场或露天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一条 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线停车位置内。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机动的停车位,摩托车、自行车凭单位证明统一办理车证(写明单位及车牌号码),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二条 来办公大楼办事及开会的车辆以及办公大楼内工作人员的私家车辆都必须凭出入卡停放在大楼机动停车位内,禁止乱停乱放,如有违反者,将采取拖车等措施进行处理。凡节假日(含下午下班后及星期六、日)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凭停车证出入;无停车证的车辆须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每星期一上午各单位自行对各自的办公室、负责的会议室等包干区域进行清洁保养。
第三十四条 专职保洁员负责局领导办公室的清洁、服务等工作。保持局领导办公室每天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注意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不得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或向窗外丢东西。
第三十六条 所有杂物、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应集中放置在大楼西面的市政垃圾桶内,各办公室要及时清洁垃圾。
第三十七条 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配发给各单位的办公设备,应有专人造册登记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外借、转送。如有丢失、损坏,各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办公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后,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办公电话私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开通长途电话业务的,需向局办公室负责人申报批准后统一到电信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购买、更换、报废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请示局长审批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进行政府采购流程或报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走路要轻捷,文明使用电梯;不得自带任何音响设备(含电脑)在办公室内大声播放音乐;上班时间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不得用办公室电脑上网浏览黄色、反动网页,不得在网上发布不健康信息。
第四十三条 办公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带孩子在办公大楼内逗留。
第四十四条 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电器,确保安全。
第四十五条 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第四十六条 水、电、空调等设备设施不用时要随手关闭。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电灯、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关好,锁好办公室门、窗。
第四十七条 遇有水、电、土木维护等问题,需报局办公室负责人统一协调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勤,是指对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上下班情况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一)工作人员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未经请假不得提前下班。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工作负责。
(三)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组成考勤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请假是指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与计划生育假、丧假(见附件)。
(一)事假: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处级人员请事假,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病假:上班时间就医,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领导请假,部门其他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病休凭医院证明所提建议天数休息。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与计划生育假、丧假: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正、副科级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处级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五条 本局干部在节假日期间离开花都,应事先报告。处级以上干部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其他人员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局属企业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有关假别说明
附件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经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给予申请的假期。处理私事一般要利用休假时间,休假时间用完后,方可请事假。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两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疗养,经医疗部门证明后,领导可视其病情和工作情况给予批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所在部门及医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视为公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 ,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年度按农历纪年计算,即以春节作为计算休假的起止时间)。
(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年休假。
(三)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
6、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
7、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二)探望父母,包括探望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三)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配偶父母均居住在异地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工作人员夫妇分居两地的,当年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六)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七)假期天数及福利待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任何1年,经批准即可探亲。但下次探望父母的时间,必须与第一次相距4年。
4、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因公未享受应休假天数的,可以在当年补休。
6、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7、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给予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
(二)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工作人员生育或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假期。
(一)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只生1个孩子,产后又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5天;如遇剖腹产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者(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5天假期,享受公假待遇。产假期满后,可续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期间内,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喂乳),每次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42天。
(三)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假期:
1、放置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3天。
2、取节育器,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10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器,休息18天。
6、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可根据医院证明,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假。
(四)福利待遇:
1、产假和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有关的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的配偶在结扎手术后,经医院证明需本人去护理时,所在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护理时间。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上班时间没有请假,又不到岗位,即为旷工。请假未准者,不到岗位,亦作旷工处理。
注:
1、工作人员休婚假、年休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其它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在享受各类休假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调整任免,由局组织人事科在核定的职数和编制限额内提出申请,提交局党委研究。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调整任免,由所在单位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组织人事科审核后提交局党委研究。
第三条 企业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调整任免,由富都总公司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科提交局党委研究。企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任免,由所在单位向富都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富都总公司负责,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拔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严格实行竞争上岗制度。企业单位领导干部采取组织考察、工作考核的方式。在局党委讨论干部的调整、任免之前,用人单位需提交干部任用的意见。
第五条 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实行编制管理,凡超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进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组织人事科核实有编制和职位空缺,并对拟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呈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六条 调入局属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富都总公司对拟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呈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七条 局属范围内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局属范围内部调整的,须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把关,主管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科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调动干部。
第八条 调出局系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调动的理由和调往的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局组织人事科提交局党委审批;企业单位的由富都总公司提交局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九条 局机关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同一身份的单位内转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干部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同一身份、同一类型的单位进行轮岗。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正、副职领导,任现职满5年,应当在局系统内企业轮岗。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也可以交流到局系统内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人员到企业单位挂职锻炼。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全局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对新录用的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人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企业单位人员的培训由富都总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务用车规范、安全、节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的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的调度使用遵循先急后缓、统筹兼顾、能合用则合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提前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向局办公室预约,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说明用车事由、人员、时间、地点等,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局领导用车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车辆下班前(下午5:30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局办公大楼指定停放点集中管理,将车钥匙交给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并做好登记,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检查;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在本单位以外地点停放过夜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再向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报告备案登记。因公务需要在节假日期间用车的,应当提前书面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当于用车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作人员须凭本人公务用车使用证使用已安装车载终端监控设备的公务用车,先将公务用车使用证插入车载终端监控设备,再启动车辆,使用完毕或须停车离开,应先关停车辆,再取回公务用车使用证。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证-件变更手续。证件不得转借,遗失的须及时挂失补办。
第六条 实行公务用车使用公示制度。每月底统计每辆公务用车里程表读数,每月十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上月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包括每辆公务用车的上月总里程和各种费用情况,通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公车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是车辆管理和安全行车直接责任人。要指定1至2名有驾驶执照、技术熟练的同志担任兼职驾驶员。
第九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要由定点维修保养单位检查并与该车驾驶员确认,列出项目清单,报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核实。审批同意后,才能将车辆送到指定的厂家维修;车辆中途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须向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报告,维修费用经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名和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签名后,呈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车辆送厂维修好后,由财会人员结账付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结账付款。
第十一条 车辆一般在指定的公务车定点油站加油。如中途确需加油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用车人在发票上签名,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报销路桥费,应使用粤通卡,确有出车任务并经用车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由分管、主管领导批示方可报销;违章罚款由用车人负责。
第十三条 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季(年)度的路桥费购置等,由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派专人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在指定的维修保养厂家保养和维修。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热情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集中精力驾好车,车辆行使当中不与车上人员嬉闹、接打手机、不开快车、不违反交通规则、不私自出车。对公务车要勤维护、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干净、卫生、整洁。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含节假日),违反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的:加强和规范局机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合理配置财务资源,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加强内部控制,努力降低局机关的办公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益。
第三条 目标:账务作业正确率100%;专项资金审计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财务人员培训率85%;财务报告及时、完整、准确率均为100%。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干部职工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二)不得由一名财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九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十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开销、对职工个人发放的慰问金、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所需科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局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并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负责统一采购。购置数额较大的单件,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局会计和局办公室保管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科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科室为单位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需要维修、更换固定资产的,应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负责人确认后,报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并经局领导同意,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单位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耗材的购入
(一)购入办公耗材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二)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三)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办公室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的工程、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谨。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法人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一)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二)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一)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财政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三)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管理
(一)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由会计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
(二)财政票据开据、作废。财政票据要按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财政票据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支票管理
(一)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二)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三)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市、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二)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
(二)各项开支原则上由法人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上级财政资金和局自筹资金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统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依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机关印章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刻制
(二)刻制花都区交通局印章,由局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设置或挂靠在局的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要求制作。
第三条 印章保管
(一)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保证印章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设置或挂靠各类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用印审批
(四)使用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由分管领导批准;
(五)除局党委、局、局办公室和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能代表本局对外使用。
第五条 用印程序
各部门对外用印须凭批准的用印原件和有关材料到保密室办理用印手续,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表。领导批准的用印原件留保密室存查。
第六条 严禁携带机关印章外出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印。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交保密室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用印审批手续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后方能用印。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上报呈批文件目前仍然以实件逐级呈批方式进行;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明确和解释。
十、本规定自20_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议包括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干部职工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
第三条 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会期,压缩会议费用。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各项会议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议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类会议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局党委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的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的有关决定,部署本局各个时期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研究确定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局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大问题;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本局提升、调动干部;重大的经费开支;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办法等。以及其它需要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通常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是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局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阶段性工作。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富都总公司主要领导参加。会务、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和部署全局工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部署安排其它重要性工作。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起草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和上级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应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党委书记请假。经批准缺席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确定后应按规定提前7天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邀请上级机关派员到会指导。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召开。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综合材料上报等,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会后15天内,由组织人事科将会议情况报告区委组织部,并在适当时候由局党委书记就会前群众所提意见及整改措施向全局干部职工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的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央、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央、省、市、区领导的重要指示以及现代科学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等。
第十七条 参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为局党委成员,党委书记为学习组长,局办公室做好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中心组学习会议视学习内容,必要时可扩大到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内容的安排、学习的考勤登记和每年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依时出席相关会议,遵守会场纪律,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禁止抽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向会议召集人或主办部门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者将由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进行记录,与年底干部考评挂钩,会议的主办部门在会后应将会议内容告知缺席者。
第二十一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由主办部门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
第二十二条 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有的放矢,简明扼要。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环节的会务工作,包括组织印发会议材料、会议通知,落实会场和会议人员,做好有关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议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主办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前,应按原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主办部门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批示精神和各项工作任务、决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督办事项
(一)区委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督办通知中涉及我局的有关事项;
(二)上级机关、领导的批办事项;
(三)区人大、政协审定的议案、建议、提案;
(五)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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