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纪委加强对“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监督调研报告三篇
xx市纪委加强对“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监督调研报告一篇
按照xx纪委工作安排,xx市纪委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围绕“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破解对“一把手”和同级监督难题”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是做到明责。建立党委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利用工作提示函、监督检查、每年底向上级报告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
二是提示担责。每年初,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听取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用好用活备案。提示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底向上级述责述廉的同时向纪委备案,同级党委班子成员以及各单位“一把手”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婚丧嫁娶事宜,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向纪委备案,上级函询等有关情况向党纪委备案。
三是督促履责。发挥书面提示函的重要作用,在重要节点前夕,向党委班子成员印送工作提示函,提醒其对分管部门“一把手”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并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加强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签字背书制度。
四是推动尽责。及时向分管党领导通报各单位政治生态情况,督促履责。适时通报分管领域有关违纪违法情况。对党领导分管领域出现的严重
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多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等,及时向分管党领导通报有关情况,提醒加强监督。每轮巡察结束后,通报巡察有关情况,督促做好整改工作监督。
五是丰富教育形式。每年组织各单位“一把手”到监狱参观,强化警示效果。组织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一把手”分批到教育展馆参观学习。六是抓好家风建设。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一把手”每年初利用节日,认真做好“家风建设必答题”,建立家训家规,开好家庭会议,管好身边子女和工作人员。七是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同级监督若干规,为开展同级监督提供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认真分析对“一把手”和同级监督的具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把手”或同级党委主动接受监督的问题,另一个是纪委自身开展监督方面的问题,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缺一不可,必须做到对等用力。
(一)“一把手”或同级党委主动接受监督的问题。一是认识上有偏差,个别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漠视和淡化纪委在同级监督方面的职能,轻视纪委的地位和权威,虽在口头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思想上抵触监督,在行为上逃避监督,常常把自己置于监
督之外。个别“一把手”对监督反感,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存在抵抗心理。
二是担心被制约,有的“一把手”思想上认为被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还有的因为自身存在问题,所以害怕监督,不支持,甚至阻挠监督。
三是未能主动公开。有的“一把手”权力运作常常不公开,干部群众对“一把手”在重大事项中的决策动机、决策过程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法实施监督。
四是存在着“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使“一把手”处于“真空”状态。上级因管理范围大、距离远,不能及时监督。同级监督受体制所限,难以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
(二)纪委自身开展监督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意愿不够强。目前,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怕得罪领导,有“老好人”的思想,把依纪依法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对党委的服从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委的监督职责,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加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学习得不够、新的监管手段掌握不好,不善于履行监督职能,使得同级监督的效果打折扣。
二是监督体制不够顺。在落实“双重管理体制”方面,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
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以业务工作方面的指导为主。三是监督渠道不够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在开展同级监督中,普遍感到有心无力,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纪委应该去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何时监督上,导致同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意见建议
(一)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切实发挥教育的重要作用,定期举办“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参加的警示教育活动,利用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通过学习讨论、辅导讲座、测试答题、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正确认识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正确认识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党在新形势下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的重要表现,自觉为同级纪委监督提供条件,创造广开言路、诚纳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自上而下的带动作用,上级要为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
作出刚性规定,对同级党委接受监督作出硬性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方便操作,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通过开展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开展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搭建监督平台。三是建立完善向同级监督组织通报制度。深化对同级党委领导成员自觉过党的组织生活的教育,督促党委按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相关要求,积极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
(三)完善重点监督内容措施。扎实做好政治监督,纪委通过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方式加强对常委会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日常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党委“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纪委介入的监督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在重大决策上,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在选人用人上,对党委拟提拔、交流的干部人选,明确纪委全程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在资金项目上,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规范和解决“钱怎么用、事怎么定”的问题。利用提示函、报备等方式加强对党委常委会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监督。
(四)完善“一把手”监督方式。坚持对“一把手”的廉政谈话制度。在对新上任的“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的同
时,每年上级主要领导至少同下级“一把手”谈话两次,凡“一把手”出现失误或挫折,群众反映或发现有什么问题时,都应及时进行谈话。对“一把手”严格实行定期述职、任职审计、回避交流、岗位轮换、重要事项报备等制度。加强和规范权力运行,定期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深化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自觉性的教育,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明确公开的内容,改进公开的方式方法。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电视问政方式,督促责任履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结果运用,督促履行主体责任。
(五)制定监督工作考核制度。要制定对同级党组织监督考核办法,班子成员和同级监督职能部门对“一把手”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要追究失职责任;对因虚监、漏监的导致“一把手”工作严重失职和违纪问题发生的,要追究失误责任。同时,出台同级党组织监督保护性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
(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的职能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深化“三转”,不断增强同级监督、执纪审查的本领。要提升调查研究能力,力求在同级监督内容上更有针对性,同级监督措施更实。要用好大数据等现代手段,不断提升同级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xx市纪委加强对“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监督调研报告二篇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始终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为了实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宜也不应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也有的认为,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必须将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开,监督权应当与执行权平行,以使纪委能够对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实践和现状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都没有规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纪委就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呢?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讲。
有的同志觉得,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既然是领导和上下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领导与监督并不矛盾,即使完全是上下级关系,也还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何况,纪委与同级党委一样,都是经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这本身就说明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仍然可以形成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另外,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要求,这个委员当然包括党委书记在内,对某个委员的监督虽然与对党委整体的监督不同,但对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的监督与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纪委的这种初核实际上也体现着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成分。有的同志觉得,初核权不能算监督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监督权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着很多具体的监督权。从案件检查的角度讲,监督权可以细分为受理权、初核权、立案权、处分权等,毫无疑问,初核权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这种报告实际上是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一种监督。与纪委对下级党委的完整的监督权相比,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是不完整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但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仍然是监督权。
事实上,在党内监督体制方面,中央已经作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最明显的莫过于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党政部门中,派驻(出)纪检机构已经履行着监督同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责。
二、现行党内监督体制使得纪委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改革党内监督体制,逐步实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在现阶段,对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特别是如何处理党委与纪委的关系问题上,大致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垂直领导模式”。即省以下(含省)纪委由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由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与地方完全独立,就像银行、海关、国税、商检等系统一样。
二是“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与现有的双重领导模式不同,即从原来的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主要实行业务领导改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级纪委提名和任命。相当于现在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工商、质检、药检等部门。类似于目前纪委对派驻(出)纪检机构的地位。
三是“平行模式”。即列宁最早创立的党内监督领导体制,将各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设置,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纪委委员和党委委员之间不相互兼职,纪委和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纪委和党委的联席会议或党的代表大会解决。
应该看到,这三种模式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第一种模式,应该讲,对加大地方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很大帮助,尤其是独立性将大大增强。其主要问题:一是容易形成在同一个地方有两套党的系统并存的局面,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由于完全实行垂直管理,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呈完全分离的状态,这就使得党内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难以形成,既容易导致两个机关各管各的,又可能使纪委的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外部制约,从而产生监督权失控的危险;三是这种模式仍然对中央层次的监督没有很好解决。
第三种模式设想虽然很好,但由于牵涉面太大,涉及到整个党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一下子实施会有很大的难度。由于平行模式是建立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年会)制的基础上,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和改革从目前条件看还不成熟。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党内民主和党内领导体制改革包括党内监督问题,既要从党的领导体制本身入手,更要从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出发,或者说从国家监督、宪法和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入手可能更好一些。单纯通过党代表常任制等党内的改革来解决民主和监督问题并不一定是最佳的办法。从党内现状看,在党的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一个与党委平行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在目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还是第二种模式。即“新双重领导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不够彻底,但一是与党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二是不需要对党的领导体制作很大的改变和调整,可行性强。三是看起来变化不大,但实际上对于加强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帮助很大。在党内监督的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四种监督中,应该说,长期以来或者说在现行条件下,上级监督的权威性和力度还是最大的。下级服从上级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而且无论是下级监督、党员群众监督乃至于同级监督,发挥最终监督作用还是上级监督,上级监督是其它三种监督的保障。说到底,起根本作用的还是干部人事关系,要监督没有职位保障谁都会有顾虑。因此,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特别是干部人事关系全部上收上级纪委,必将对纪委的监督行为和理念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中央先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是有远见的。如果作用发挥得好,地方纪委完全可以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再全面实施。
在“新双重领导模式”实行一个时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随着党内外民主政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适时地由“新双重领导模式”过渡到“平行模式”体制。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新路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新路。
xx市纪委加强对“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监督调研报告三篇
党的以来,中央纪委着眼于反腐倡廉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体现。为了做好今年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我县就党风政风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与责任制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意见与建议
(一)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1.部分党政正职对述廉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关联不重视,认识不够。开展党政正职述廉评议重在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主体的有关情况,是近年来纪委加强对“一把手”监督采取的创新性措施,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是常规性工作,通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关系到党政正职和所在单位的利益,因此,部分党政正职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考核十分看重,对述廉评议认识不到位,认为述“廉”只要自身廉洁就不会有问题,主要将自身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向组织报告,却忽略汇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部分党政正职的述廉报告内容空洞,导致述廉与责任制考核关联不大,使述廉评议没有实质性内容可以评议,难以从中发现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不够。
2.党政正职述廉评议结果在责任制考核中运用不够。
我县的述廉评议工作方案规定,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县委评价、考核和使用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由于每年只是在少数单位和部门之间开展述廉评议,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县各单位进行,涉及单位、内容较多,为了考核的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只将廉政评议结作为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参考,而没有纳入责任制考核分值。
3.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后续整改落实追踪力度不大,长效机制欠缺。一是注重整改承诺,跟踪整改不到位。述廉对象和考核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开承诺整改时限、措施等,但评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放松了对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导致出现“评议时态度诚恳、评议后不了了之”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治标不注重治本。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但放松了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由点到面进行分析,该问题是否普遍存在,是否要全面开展整治,缺乏治本性的思考和处理。三是责任追究乏力。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涉及到单位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组只注重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的整改,而很难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单位党政正职或是领导班子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存在惩处力度较轻的问题。
(二)意见和建议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和工作环节上下工夫,增加党政正职述廉评议工作环节。往常各级纪委都是将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作为日常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没有将评议环节纳入责任制考核当中来。从述廉内容和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上看,两者之间可以整合同步进行,这样既加强了监督,又可以为考核提供重要的依据。介于党政正职参与述廉评议的人数较少,我们可以探索建立党政正职定期述廉评议制度,变年终一次性考核为日常考核(或是季度考核),扩大党政正职述廉评议的参与度,并建立台账,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同时,为了强化监督效果,我们可以建立网上评议与面对面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述廉评议。其次,我们也可以借鉴湖南经视“电视问政”栏目组的经验,在市、县电视台开创“电视问廉”栏目,这样不仅拓宽了参与述廉评议范围,又实行了全方位监督,促使党政正职要实事求是的述,参评人员也可以真枪真刀地评,达到述廉评议的预期目的。
2.在问题整改落实上严要求,落地整改,建立回访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一是要汇总梳理。每次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评议和考核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整改意见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将情况向县委书面报告,同时形成正式整改意见,交各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落实整改。各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县纪委,然后按照整改方案扎扎实实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三是整改回访。整改时限过后,县纪委要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回访群众,群众不满意,要指导督促各单位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改达到预期效果。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县纪委要指导并督促各单位对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建章立制,达到治本的目的。
3.在述廉评议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上要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常新。一是述廉述责评议结果必须运用好,好与坏不能同样对待,一定要有区别、有说法。二是要将述廉评议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加大述廉评议结果的运用,不能运用在纸面上和制度中,要有做法,并将结果运用在一定范围通报。比如述廉评议结果是“基本称职”的,否定其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是“不称职”的,要进行组织处理等。三是要将述廉评议的结果,作为县委评价、考核和使用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述廉评议结果运用,让党政正职从自身和单位利益出发,重视述廉评议工作,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试点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党委会成员自律意识不强。当前极少数党委会成员理想信念缺失、价值观错位、自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发生腐败行为,他们不愿意也不敢受纪委监督,甚至有部分人想法设法规避纪委的监督。
二是同级纪委难于监督、不敢监督。一是同级纪委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难于监督同级党委。二是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作为业务指导部门,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监督,造成了“端了人家的碗,难以监管”的局面。
三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中国共产党党章》虽明文规定了纪委要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但是,具体行使纪检监察权的制度规定并未形成完善的体制,使得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乏力。其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方法以及监督程序等均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使得纪委行使监督职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四是部分纪检干部没有全力监督,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专兼职纪检干部人员有限,没有精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干部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在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存在“理念不新、措施不力、能力不足、效果不佳”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督工作的职责不明、方法不对,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严重。加之有些新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本身业务能力不强,执纪办案能力偏弱,以致在监督上没法做到有的放矢,不善于抓住重点。
五是监督举报查处难到位。在纪委所查处贪腐案件中,很少出现纪委及派出机构主动检举揭发的案件,除了以上论述的现有体制下的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外,还有很多案件是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举报而得不到有效查处的。例如,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前纪检委书记刘继全,他举报原汉台分局公安局长汪广赋的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无果,写给上级的举报信,居然“原件”返回到他自己手中。20_年,他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汪广赋才被免职。
(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的建议
1.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要经常从党纪法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四个方面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会成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积极主动地接受纪委监督,警示党委会成员把握权力边界、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的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后,同级纪委与同级党委二者之间为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就可以独立行使监督监察职责。下级纪委及派驻机构的财政经费、工资待遇由上级纪委和派出机构统一筹划,这样纪检监察人员在行使纪检监察权利的时候,不再有所顾虑,从而达到监管到位、查处问题到位的效果。
3.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度。一是用制度明确同级党委必须接受纪委或纪检监察组织的各项事项及其范围,使得同级党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也保证纪委或纪检监察行使职权合情合理合法。二是用制度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方式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保证纪委或纪检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恰当行使监督职权,用明确的法规和制度来保障纪委履行监督职责。
4.增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独立性。纪委查办贪腐案件,必须报同级党委同意并向上级纪委汇报的规定是一种新的突破,使得纪委查办案件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减少了同级党委的约束性,增强了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案件查办及审理过程中,同级党委带来的压力也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在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只接受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以保证案件查办的独立性,避免受同级党委的牵制,从而使案件查办效果得到落实。
5.培养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一是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识,要针对纪委对同级党委会监督工作中不好监督、不便监督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增强纪委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意识。二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经常举办机关内部业务培训和外派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做好今年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量大面广,人少事多,难以实现全方位监督到位。当前,党的相关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内容、范围、重点、方式、程序等,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量大面广,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三转”后,主要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承担党风政风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但在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配备的人员较少,力量薄弱,要对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全覆盖难度非常大,如何解决监督工作到位不缺位与人手不足之间的矛盾,需要我们理清思路,创新方式加以解决。
二是如何把握转职能与失职,如何处理好监督到位与简政放权的关系?近些年,在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特别是强化问责的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按照转职能的要求,应当从原来参与的一些具体事务中退出来,专职实施监督。但如何退出,哪些具体事务不再参与,退出后怎么实施全程监督,退出后怎样监督才能真正有效?把握不好的话就容易造成监督缺失而失职,但参与过多又与转职能的要求是否相冲突?是否会与简政放权的要求相违背?
三是监督工作的高要求与监督专业知识匮乏之间的矛盾。监督的具体事项有不少的事项,需要具备一定的与监督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对该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否则,在监督过程中进行分析判断、查找漏洞就不一定准确,从而给有效、高效实施监督带来一定影响。如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进行监督,就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其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审核。
四是先行一步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在纠风治乱消化腐败存量时,上级统一部署了不少清理整治项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力度和标准把握不同步的现象,有的县市进展得快,清理得彻底一些,有的进展稍慢,整治标准放宽一点,这样或多或少造成各县市不平衡,在推进中增加一些阻力。尤其是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的自选清理整治项目,由于其他县市很可能没有同步进行,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有一些人因互相比较,看到别的县市没有进行这项清理整治而产生抵触情绪,增加了清理整治工作难度。
(二)意见和建议
一要理清思路,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量大面广,在实际工作我们要理清思路,准确定位,主要是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对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进行协调抓总。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把监督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到下去,形成有力支撑。即使是牵头抓总的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也要根据职责职能的归属,明确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让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要创新方式,做到监督工作全覆盖。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就要做到监督全覆盖。党风政风监督室的工作繁重,人手不够,我们可以让纪检监察室作为抓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实行分片联系制度,每个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一定数量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监督检查乡镇和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从而掌握全面情况。这样,就把全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了全覆盖。
三要认真梳理,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没有终点,需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但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时间节点都会有不同的重心,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重点,才能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今年,我们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重点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实施重大事项专项监督方面下功夫。同时,我县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人事领域专项清理、重点项目指挥部清理、受刑事追究的公职人员党政纪处分落实情况清理和国家公职人员涉毒问题清理等四个方面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四要加强学习,提高监督履职能力。不断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监督工作涉及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增强创新监督方式、把握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科学性、监督的精准度。建议开展对监督知识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如何监督进行系统培训,如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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