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与变更)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六条(规划许可公开)
建设单位(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提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第八条(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报送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7.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二)市政交通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6.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三)市政管线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工程)》;
2.《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3.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4.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放样灰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开工放样复验检查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结果)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后,经复验审查合格的,同意开工,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经复验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
第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对保障性住宅、重大工程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第十三条(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管理日常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要求。
第十四条(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本市104产业区块内非居住类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实行告知承诺及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选择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根据《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改变部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管理模式的若干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_〕862号)相关要求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收件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并已拆除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临时建筑和不予保留的旧建筑后,应按照《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十六条(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报送材料)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应报送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项目表(复印件);
4.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5.建设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单体图,纸质原件一套);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7.消防、环保、卫生、交警、绿化等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8.规划开工放样复验阶段免审项目或者其它在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原件一套;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检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竣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等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规划竣工验收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结果)
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个人)凭《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应在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竣工规划验收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统平台)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规土实施全过程管理系统平台”完成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对于各类检查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实现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区(县)两级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案卷归档)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完成后,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案卷,并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推行诚信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凡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在已作诚信承诺后,违反承诺或构成违法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其不良诚信记录录入本市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文书制作)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检测规范)
本规定中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以及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用信息系统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施行)
本规定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年4月30日。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_〕327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竣工验收测量是城市规划审批后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而竣工测量的成果报告更是规划验收审核的的重要依据,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不仅影响测绘部门掌握现状地理信息的正确性,而且涉及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因此,竣工测量的成果质量是关系到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实施乃至规划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
1.规划验收竣工测量
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有:竣工测量图的编绘、建筑面积测算、建筑物的高度测量、建筑物的周边关系测量、绿地面积测算、基底面积测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的编制等
1.1:测量依据和精度要求
竣工测量图是基础图的一部分,为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需求,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测量规范。(1)竣工测量前要求委托方提供本工程前期使用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电子版)、待测小区的经规划部门最终审批后总平面图及每栋待测建筑物的平立剖设计图(电子版)、周边的地下管线图和小区批准的综合管线规划图(电子版)等作为竣工图编绘时的参考依据。(2)建筑物竣工测量技术依据主要有:CJJ/T8—20_《城市测量规范》、GB/T20257.1—20_《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50026—20_《工程测量规范》、CJJ61-20_《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GB/T50353-20_《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规范标准。
规划验收竣工测量对精度的要求相对较高,建筑物规划条件地物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地物点间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其它地物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点间间距中误差不超过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管线隐蔽点探测平面位置限差为0.10h,埋深限差为0.15h(h为管线埋深,单位为cm,当h<100cm时,则以100cm计算);管线点测量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大于30mm;面积测量精度宜参照房产面积测量的二级精度,中误差为0.002√S±0.001S(S为面积,单位是平方米)。
1.2:外业测量和精度要求
(1)测量前的准备工作。首先根据委托方提出的竣工测量范围,收集测区内的各种测绘资料,包括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和已有的地形资料。其次进行现场踏勘,主要目的是对任务区域和作业范围的建筑情况进行了解,如工程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竣工测量条件,道路配套设施、各种绿化及道路管线的建设情况,并对已收集的控制点的分布情况和完好程度进行了解,分析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施测方案。
(2)控制测量。控制测量是整个工程精度的保障,根据测区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和做好的施测方案增设竣工测量控制点,并保证其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与城市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相一致,其测量精度必须满足竣工测量的精度要求。
(3)竣工地形测量。地形图测量宜采用极坐标法和解析法进行地物数据采集。一般应在多个测站对条件地物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采集,下一个测站对上一个测站采集的地物点应进行一定数量(不少于3个)的检校,地下车库应尽量采用数字化方法进行数据采集,测量时,应同时采集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高度以及建筑物层数。
(4)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测量小区内部的自建管线,主要包括排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和路灯,测至与小区外的市政管线相衔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显点的调查、隐蔽点的探查、管线属性、走向、埋深和管径等信息,并采用数字化数据采集方法,采集管线特征点的坐标和高程数据,并对采集后的数据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校,以保证测量的准确度和精度。
(5)建筑面积测量。
建筑面积是规划管理部门核实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和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实施的重要依据,面积核实已经是规划竣工验收核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因此在建筑物竣工测量中面积测量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建筑面积测量时测量整个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物的面积和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因此测量时需要测量每栋建筑物的边长,每条边长应测量2次,误差范围以内的取中数作为最后边长,并记录所在楼的功能性质,以便最后计算面积是进行分区。外部测量完成后还应检查内部的设备层、夹层、空调板、内嵌阳台、室内花园等隐蔽的地方,以防面积计算错误。
1.3内业计算及资料整理
根据外业采集的数据和相关记录进行竣工图的绘制和内业计算,内业计算主要包括控制点坐标、精度计算统计、建筑物主要条件地物点精度计算统计、管线点探测和测量精度计算统计、面积计算及精度统计。
经检查,计算精度符合要求,则根据外业测量数据制作地形管线图、竣工图、面积计算图等竣工测量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最后将收集的资料、外业测量记录、内业计算资料、检查资料、竣工测量报告等资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并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归档。
2.精度控制
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及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以及与道路控制线的距离和建筑面积都是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和管理的重要条件,由于目前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都规定了建筑物的限高,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其平面位置精度和楼高精度。为了达到建筑物的精度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对精度控制的目的和意义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增强作业人员的责任心,降低人为原因造成的误差。
(2)仪器的定期检测,使仪器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和状态,使其精度能够达到标称精度,降低仪器原因造成的误差。
(3)作业过程必须按照制定好的方案进行,对于容易造成误差的敏感环节要特别注意。在外业数据采集过程中,及时进行检校,及时发现不符合精度要求的数据。在内业计算过程中,应对数据进行图形检校和闭合关系检校,并对误差范围内的校差进行配赋处理,对误差范围外的校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原因并进行处理。平面精度可以使用数字化采集的数据反算的建筑物边长与面积测量的独立测量边长进行比较,同时也对数据进行边长验直、图形检校。建筑物的楼高精度可以通过数字化采集的高程差值与建筑物层高之和进行比较,看是否在误差范围之内以保证建筑物的楼高精度。
3、结束语
建筑物竣工测量作为一种有特殊性质要求的城市工程测量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肩负着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任,其成果必须完整、准确的表达出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规划也更加注重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的管理,未来不但需要建筑物竣工测量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平面图,还要求有建筑立面和效果图,以及地下人防工程和路桥等的测量成果表示,由此种种,还有待于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测绘部门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各项措施的不断建立,竣工测量必将有平面发展到立体,达到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的目的。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1. 项目概述
为查清**市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LED灯具厂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厂区及厂区内各单体建筑物和构筑物、绿化、硬化的实际位置、尺寸、面积及其与相邻建筑及市政设施的关系,为规划部门提供验收的依据,**市蒙科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对隆兴佰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LED灯具厂一期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测绘工作。
**市蒙科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建设单位和相邻单位指认的界线,抽调4名精干技术人员,集中配备精良设备和仪器,于20_年6月14日20_年6月15日完成了地形测量和面积量算及汇总等工作,为规划部门的竣工规划验收及时提供了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本项目位于**市**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南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势平坦,通视情况和交通状况良好。
2. 作业依据
1)《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2)《**自治区土地勘测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999年版)
3)《**自治区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国土厅、20_)
4)《全国土地分类》(20_年试行版)
5)《地籍测绘规范及说明》(CH5002-94)
6)《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7)《**自治区地籍图图式》(1993)
8)《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3. 采用的坐标系
本次竣工规划验收的测绘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4. 已有成果资料的利用
1)控制资料
国家四等以上水准点:3点,54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图件资料
**自治区测绘局**市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勘测委托单位提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图形数据光盘。
3)其它资料
勘测委托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5竣工规划验收的测量
1) 土地权属调查
经国土主管部门授权,作业人员对用地范围所相邻单位的权属界线进行调查,由各方面权利人到实地认界、指界,经各相邻双方认同后现场填写权属界线认定书。无法确权的,权属界线有争议各方权利人难以协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由上一级权力机构代表仲裁界定进行确权。
2) 地类现状调查
对建设规划红线(含带征)和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分类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如实反映出实地土地类别的现状、地表植被和相应建筑。
用地地类按20_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进行三级分类。
3) 现场实地界线的测量
根据国家控制点加压站和摩尔沟使用华测90GPS接收机在厂区内做控制点4点。测图时根据建设用地面积大小将测区范围测出征地红线外25m~50m。
野外在使用GPS技术布设好的各级控制点上架设全站仪,利用极坐标法对各碎部点进行施测,测图时根据建设用地面积大小将测区范围测出征地红线外25m~50m。
野外在各等级控制点上架设GPT3002LN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采集各地籍、地物和地形要素点坐标,仪器直接测得各点坐标并自动存储至仪器内存,技术人员实地绘制工作草图,草图上的各点点号与全站仪内存储的点号一一对应。测量完毕后抽取部分点对其坐标进行复合,均不超过
5cm,满足《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室内将全站仪采集到的各点坐标上传至微机,利用“南方CASS成图系统” 进行坐标展点,并结合野外绘制的工作草图进行图块连线和编辑成图,对各类地块面积进行统计和标注,最后生成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测量图,成图比例尺统一为1:500
图上主要表示内容为土地权属线、相邻道路、地籍要素和地形要素等。经作业人员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输出,输出图纸统一为A3幅面。
5) 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采用全解析法进行,根据图上的红线坐标点以及与实测的的各地类块外围界线坐标,由软件自动计算出所求面积。
通过野外调查和实测,并根据20_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标准和**市规划局20_年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规划验收测绘工作》的要求对该宗土地内的土地进行分类计算统计。以总面积核对小面积、小面积复核总面积的原则对面积计算精度进行控制。本次竣工规划验收测绘编制了勘测定界面积表和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6) 精度控制和质量保证
在精度控制方面我们严把“起始数据检核、地籍调查正确、测站和界址点精度、地物点实测精度、图件套合精度、各地类用地面积及用地总面积统计填表正确”六个关口,保证了竣工测量各个工序的精度。
“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真实可靠”是我们的宗旨,项目由公司专人负责,作业组在各工序的每个环节实行自检、互检,项目完成后由公司进行两级检查验收,为产品的质量提供了保障。
7) 结论
该项目竣工测量面积准确,所测地块的权属调查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当事人配合下现场指界、施测;地类调查根据实地现状并结合国土部门核定的现状图进行调绘。经竣工测量的用地项目界址点、线、面积及地类界线、权属界线调查清楚,测量准确,竣工测量成果符合《暂行规定》和《技术规定(试行)》中的要求。
6. 成果资料整理、提交与确认
文本资料和图件资料统一按《土地勘测技术指导书》中规定的规格打印输出,并装订成册,达到“统一、美观、准确、实用”。
1)完成的工作量
测定用地面积:2100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9460.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726.79平方米,绿化面积:21155.69平方米,硬化面积:169262.73平方米。
2)提交成果
竣工测量技术报告1本;
竣工测绘总平面图1张;
建筑占地及单体各标准层建筑面积图1张
数据光盘 1 张。
3)成果资料的确认
本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测绘工作由**市蒙科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持有自治区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而且本项目成果资料和图件可以提供使用,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7. 附件
1)资质证复印件
2)委托测绘合同
3)界址点成果表
4)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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