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干什么的_检察院大学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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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大学实习报告
时间:20XX.7.20——20XX.8.22
地点: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记得上次问过大家一个问题,即经济发展与犯罪率是不是成正比。当时对这个课题没有多么深入研究,只是大概了解了一下大家的意思,其实目前按照大多数人的观点,包括我还是比较认同经济发展与犯罪率在某种程度上是成正比的。因此,今天的这篇实习报告也要从这边说起。
首先我们得从这句话仔细入手。经济发展,究竟我们研究的是怎样的经济发展,这中间其实传达给我们很多信息,是经济总量GDP的增加,还是人均收入的增长。国民财富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每人的收入都增加,同样,社会财富的增加也不能保证贫富差距的缩小。同时,我们说经济发展难道仅仅只从财富数值上分析吗?那么要不要考虑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呢?同样,我们再来看犯罪,学过刑法应该都知道,犯罪分为很多种类,目前我们国家将犯罪分为十大类。那么好,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是与这十大类都有关系呢,还是仅仅与其中几类有关系,或者说与其中某几类的某几个罪名有着密切联系呢?
因此,仔细分析这句话其实我们会有不同的结论,这也就因此为什么不同的文献资料中不同的学者会持不同的观点。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看一组数据,从1997年到20XX年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数据来源:中国年鉴网)
从上述图表中不难看出,从1997到20XX年,刑事案件罪犯从XXXXXX人上升到XXXXXX人,犯罪人数上升了一倍。另有一组数据显示,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XX年,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从146968件上升到XXXXX件。当然,这中间因为国家经过几次严打,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讲,从1978年到20XX年,我国的犯罪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便是,从1978年往前追溯一直到1949年建国,中国的犯罪率出了个别年份外,一直比较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不知道学法律的有没有听说过这么一句话,建国以来一部婚姻法就基本上能稳定社会矛盾,可见当时案件数量之少。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带动着犯罪数量的增加,从而带给我们一个思考,为何经济发展能带动犯罪数量的增加,是经济发展本身的问题吗?
现在我从实习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一些情况说起。作为实习生,基本上的工作就是整理一些案卷,陪同检察人员提审(也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和检察人员出庭。因此,这期间通过我接手的案件也不少。而这中间我发现,盗窃罪的数量总是居高不下,远远高出其他类型的犯罪。而这中间更有趣的现象是,盗窃的标的物以传统的现金为主转为其他有体物,比如手机、电动车、电视机、电脑等。这些东西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往往能通过变卖它们获得金钱收入。另外相对集中的犯罪还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q####j罪,毒品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偶尔才会出现一列,故意伤害、故事杀人案件更是少数。
综合上述案件分析,为何盗窃罪的数量居高不下。盗窃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罪,而这正好与20XX年中国年鉴统计的一组数据吻合。
从表中可以看出,侵犯财产罪远远高出其他种类的犯罪,位居第一。而这中间,盗窃罪的比重占的相当大,另外还有诈骗罪。而抢劫罪等需要使用暴力的犯罪却比重相对较小。另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据我所在的地区发现,许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都是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浙江是全国民间借贷、融资非常活跃的省份,而由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是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说经济发展一定伴随着犯罪增多。其实,在我看来,经济类犯罪是所有犯罪类型中比重最大的,随着经济发展,财产类犯罪日益增多,而暴力类犯罪则相对下降。包括现在仍旧较多的j罪,犯罪嫌疑人往往抛弃了传统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转而换向其他更温和,采取诱拐、骗奸、偷奸等手段。
中国目前面临的最为担忧的现状便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而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贫富差距越是明显。而其中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民更是与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郑永红(20XX)对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进行了研究,发现流动人口作案相对集中的几类犯罪案件与基尼系数之间呈高度正相关。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一些人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弥补自己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侵犯财产罪的数量如此居高不下。
因此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流动的人口的增加导致的社会财富的严重不均以及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体现的犯罪数量越多。
因此,在最后笔者想说,或许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犯罪是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的。但是,经济发展的平稳程度却与犯罪率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发展带动的社会保障,就业问题,社会分配问题,以及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等因素必然与犯罪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这些因素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需要发展经济,但我们需要一个全面均衡的经济发展。
于此同时,笔者认为,XX作为犯罪高发的省份之一,有其特殊原因。XX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伴随着民间借贷的如此活跃却又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使得XX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开始往往会向被害人借大量现金,最后因为融资周转困难,使得一些民事借款纠纷上升为刑事纠纷。许多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或被判刑。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为急于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才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从而被判非法拘禁罪。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当前浙江等地活跃的民间借贷,是政府、金融界应该思考的问题。
最后,我们应该明白,虽说经济发展与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但是经济发展本身并不是必然导致犯罪率增加的直接因素,不然为何新加坡经济发展如此之快而犯罪率如此之低。我们应该限定前提条件——在中国。中国有其自身的因素,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有明显的转型时期的特征,经济体制由公有制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转型,各种经济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如在收入分配领域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在就业方面失业问题逐渐显著、在二元经济的转化过程中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城市贫困问题也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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