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情况说明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情况说明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党提出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最初的只涉及干部本人到本人、配偶和子女及其配偶,從只报告收入到全面报告8项“家事”和6项“家产”,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抽查到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以及“凡提必查”,历经20余年不断完善,现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每年10%,且查核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党的***以来,针对党的建设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厉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党战略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切入口,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而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要创新,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报告工作,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洁自律,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具有重要作用.
一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后,20_年2月8日,、国务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正式实施,标志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进入了一个从严从实的新阶段,尽管三令五申强调做好个人事项填报工作,但仍有不少地方和领导干部阳奉阴违,没有看清形势、转变观念,个别地方“一把手”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填报工作落实不到位;另外,仍有一少部分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或者心存侥幸、隐瞒不报等情况.
(一)领导“口头重视”,组织落实不到位.一少部分地方或者单位负责人存在“走形势,走过场”现象,在填报工作中由于组织不力、政策宣贯的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报告质量出现较多问题.
(二)漏报、错报现象时有发生.1.存在少数领导人员自身因态度上不够重视,嫌麻烦或者未与家人做好沟通核实等原因,出现房产、车位、储藏间,持有股票基金保险、投资非上市公司或企业,有境外投资等情况的少报告或者未报告.2.错报现象一般可分为申报人填报错误和组织人事部门发生录入错误.填报人错报主要是指填报人由于当时心不在焉,粗心大意等原因发生的报告内容虽完整,但填报中出现与主观愿望不一致的低级“客观笔误”错误,例如:房产与车位合并填报;持有因私出国(境)不一致(号码或有效期错误,或者过期,应填报未填报的)等细节填报问题;组织(人事)部门错报主要是指由于申报人笔迹不清晰不好辨认,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与申报人没有做好沟通确认工作,或者工作人员录入时发生低级错误等非申报人造成的错报情况,此种情况虽然较少见但偶有发生.
(三)个别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申报.有的领导干部出于面子心理或者心存侥幸,故意瞒报本人婚姻变化,与其家庭财产收入不相符的股票、基金、保险和境外存款投资、房产情况,配偶和子女就业,与外国人(含港澳台居民)通婚和移居国境外等情况,例如:20_年6月,中纪委在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案的“双开”通报中,首次明确提及两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是中纪委首次在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明确使用该类表述.此后,在各类领导干部的查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之类的表述成为一种新表述屡见不鲜,还有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使用本人挂名开办和投资工商企业的现象,在报告时未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进行申报.
二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政治上高度重视,确保宣贯落到实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以及领导班子要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和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工作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和学习计划集体学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答疑解释工作,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个人事项填报专项培训工作,并确保培训率达到100%.以作者单位为例,近年来,作者单位在开展年度集中个人事项工作时,单位党委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每年召开党委扩大专项会议来集体学习并安排部署后续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每年都要开展贯彻落实干部个人事项集中填报工作专项培训及布置会,将填报工作的最新政策要求、注意事项和具体变化传达给全体填报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工作,明确指出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工作是检验干部是否对党忠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站在对党忠诚的高度严肃对待,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如实申报.另外,为了提高填报质量,便于领导人员与家属良好沟通,作者单位还为全体申报人员准备了《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致领导人员家属的一封信》《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注意事项提醒函》;内网邮件发送《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政策解读》系列小贴士;按照人手一册,购买和发放党建读物出版社“两项法规”学习辅导百问书籍等一系列的宣贯措施,有效提高了如实填报的质量,从查核反馈对比结果来看,近年来单位“如实填报或者基本一致”的人员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二)强化管理,建立个人事项报告专项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安排责任心强的人事专员,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阅把关,及时发现领导人员填报不清晰、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填报信息存疑的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询问确认,并在数据录入时双人复核校对,把好数据录入关,从而规避填报和录入过程中低级错误的出现.另外,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对干部个人事项有关材料进行“三专”管理(专人、专机和专用铁质档案柜),编制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专项档案以及配套电子台账,为后续查核对比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做好例如: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签到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查核情况表和后续对漏报、瞒报人员的组织谈话登记表等纸质原始材料的长期分类留存工作和对应电子台账的动态管理,做到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严格执纪,加大查核处理力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与高度保持一致,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既有利于对虚假申报进行及时处理,提高惩治腐败效率,也有利于在早期发现问题,及时挽救干部.通过查核,可以有效、精确地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让其认识到在“晾家底,做透明干部”面前,任何人没有例外,对于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加大查核处理力度,严格执纪,严肃处理,对漏报、错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详细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填报并依据“两项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增强震慑效力,对查核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切实维护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结束语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治国先治吏”,治吏就是治党,治党是关键,从严治党必须要从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开始,要把做好报告工作上升到是否对党忠诚的政治高度,全力推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执行,使其成为制度化的利器,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将落实报告制度坚持到底,“防腐拒变、防微杜渐”,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监管管理干部的利器,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和治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情况说明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又一新举措。本文通过对《规定》落实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规定》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探讨治理对策。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好《规定》,真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要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性问题。《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八个方面的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六个方面的事项。领导干部报告这十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警觉和重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不致星火酿祸,变成大灾。但从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这十四项都有涉及,而他本人并没有全面报告时,我们的上级组织或管理部门如何来确认这一情况。在应当报告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有这么多,应当报告的事项也有这么多,如果一个一个、一项一项来核实,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容易到位的。
(二)真实性问题。《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现实问题是,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怎么办?或者说怎么确认,怎么查实?谁来确认,谁来查实?打个比方,某领导干部当年有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获取了劳务所得的事实,他人不太了解,组织上也不太清楚,而本人不报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遇到这种状况,《规定》的执行必然大打折扣。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报告”就可能流于形式,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合法性问题。对领导干部报告财产等个人事项,现在社会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这样做于理应当,于法不合,认为财产、婚姻等事项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报告公布;一种认为领导干部一旦当他成为执掌公权的领导干部后,这些事项就不再属于应当保护的隐私,应该报告公布。《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在后一种观点基础上的产物。我们可以相信领导干部的忠诚,相信他们会如实报告个人相关事项。但一些领导干部如果以权谋私,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了非正当收入,而报告时又如实反映出来了,这种情况下,谁来认定、怎么来认定这些领导干部财产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又怎么处理?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进行深刻剖析,总认为个人的事情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这些纯属“家务事”,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观念的存在,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的甚至根本不报,严重影响了此项制度的落实。
(二)存在侥幸心理。领导干部大部分都掌握单位的人权、财务、物权,处在重要的岗位上,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瞒报、漏报,总想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之外,我行我素。
(三)监督力度不大。由于同级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个人关系等原因影响,导致监督缺乏力度,方式方法简单,监督事项淡化,加上职责权限不明晰,报送渠道单一等因素,影响了制度的执行。
三、对策及建议
(一)提升认识。
1、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透视镜”。规定共将官员的8类个人情况作为明确上报内容,范围、内容扩大基本做到了“应报尽报”,能够把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晒”出来。广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经过一“晒”,能让官员时刻保持持奉公执守、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有利于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全面综合地分析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可以提前介入,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有利于揭开领导干部“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了解官员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信任度和认可度,维护干部形象、党的形象,拉近党群干群关系。
2、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阳光雨”。当下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化,“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了领导干部的整体形象。领导干部按规定定期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就像计算机每日要进行开机查毒杀毒。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可以根据该名干部的情况变化,分析领导干部滑坡变质的可能性。一出现不良隐患苗头,立马提前介入,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回归正途。这是善待干部、保护干部的有效措施。
3、认识到《规定》是官员廉洁奉公的“晴雨表”。定期报告一下个人事项,随时对照检查一下自身行为,把自己臵身阳光之中,消毒杀菌、日省吾身、常有“如履薄冰”之感、常怀“反省自我”之心,未尝不是善待自己、保护自己的有效措施。近年一些“落马”高官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路抱怨组织没有及时提醒预防。中央以制度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将其个人有关事项拿出来在阳光下晒一晒就是让干部管理重在平时、重在及时预防。
(二)严格申报。
1、如实申报。一是落实申报内容为领导干部选拔重要依据。一方面,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增加申报的权重。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将申报内容纳入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增强对腐败官员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从严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为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视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措施“配套”。要研究制定一个“保护规定”,本着教育为先、救人为主的原则,给领导干部特别是那些“有事”的领导干部一个“坦白从宽”的机会。同时,要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不能借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生事”或“穿小鞋”,让领导干部们认识到,个人事项报告旨在提醒大家“别乱来”,不是搞“大鸣大放”,用“组织保护”把他们从“自我保护”中拉出来,让他们认识到不报告不如报告、迟报告不如早报告、隐晦报不如和盘报,帮他们走出因“那些事”造成的心理阴暗面。
(三)加强监督。
主要突出“两抓”。一是要抓好党内监督。第一提高党内监督意识,重在落实“三要”,即:要有监督动力,要有监督权力,要有监督能力。第二是完善监督体系,重在落实“四制”,即: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党的组织监督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第三是发扬民主监督,重在落实“三督”,即: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生活会的监督,党委会内部的监督。二是要抓好党外监督。第一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第二要发挥民主党派监督,第三要利用网络监督。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问题情况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_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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