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述廉制度
述职述廉制度
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也是将党组织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20_年11月由中共十六大提出。20_年12月由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基本规范。20_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这一制度的要求。20_年2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党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规定》要求,述职述廉分别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在县委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规定》还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林场班子成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加强班子勤政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4、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5、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
1、党政“一把手”不仅要报告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整体情况,还要报告本人履行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报告本人履行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
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工作一并进行。
3、述职述廉后,进行廉政民主测评。
4、各单位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四、述职述廉的结果应用
要严肃述职述廉工作纪律。对测评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向本人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述职述廉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资委直属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除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一次外,还应在每年年度考核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廉。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
(一)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一)述职述廉可在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述职的范围内进行,人员少的单位也可以在全体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
(二)述职述廉一般应由本人陈述,如有特殊情况经请假不能到会的同志也可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四大纪律的情况: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二)执行八项要求的情况: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1.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本人进行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述廉的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以便派人参加。
第九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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