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媒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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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下是范文网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媒体解读,欢迎阅读。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大气污染中的各项监管、治理、处罚措施等方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截止到4月9日。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扬尘污染及排污单位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该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许多处罚措施也堪称严厉。

大气污染实施总量控制

超量排放最高罚款1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关闭。

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果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严控一批工业项目

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将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居民住宅区、学校周边不得建石化厂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罚1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如果违反上述条例中有关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渣土运输中违规

罚款2000元至2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遗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露天焚烧落叶最高罚2000元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最高罚5万元

露天焚烧秸秆,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治。记者陈朋冲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另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征求意见稿已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4月9日。公众可通过网站、电子邮件(jjf-gc212@126.com)或省政府法制办微信公众账号hnzffz等渠道,向有关部门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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