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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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 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

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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