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中的质量抗辩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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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0年5月15日,北京耀华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华公司)给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公司(下称洪涛公司)出具北京饭店改建工程玻璃桥报价分析,内容为面层玻璃面积75平方米, 每平方米1162元,立面支撑面积80平方米, 每平方米1805元,玻璃桥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493元,玻璃桥工程造价231 415元,洪涛公司单位陈声远于6月9日在该报价分析上签字。2000年6月11日,耀华公司与洪涛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耀华公司为洪涛公司定作玻璃流水墙及玻璃桥,玻璃流水墙每平方米2700元,玻璃桥(见附件),按实际玻璃发生面积结算,质量要求为按洪涛公司提供图纸方案要求加工,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工期1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预付30%合同款,玻璃进场施工之日付工程款45%,工程交付后付20%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款,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另双方约定,以上价款交付验收后七日内结清该合同所定款项。

合同签订之日,洪涛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耀华公司120 000元预付款,耀华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按洪涛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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