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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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武汉市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文化宫)和本市个体机械修理户张华与赵红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华、赵红两人共同为文化宫加工跨度为80米的钢结构房架60排,材料由承揽人按图纸规定自备,价款110万元,加工完后,文化宫派车自行提货,房架图纸由文化宫提供。双方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文化宫依约预付了110万元加工费给张华、赵红,拿到预付款后两人即同去采购钢材。在火车上两人遇到某县钢铁厂的王林,三人均相识多年。谈着谈着,就谈到了去采购钢材的事儿。
王林了解到张、赵两人此行系欲采购角钢后,便主动推销其钢铁厂的产品,张、赵两人在未见到货样的情况下,与王林签订了购销70吨钢的合同。三人对于这件交易感到十分满意,哼着小调进了酒馆。事隔一周,钢铁厂按期给张、赵两人发来角钢,但无材质证明。张、赵两人考虑到价钱较市场上同类产品便宜,便没有提出异议,并用此批角钢加工屋架。
在焊接过程中发现角钢焊过后就产生了裂缝,张、赵两人认为系因冬季气温低所致,便采用加温脱炭的办法焊接,并如期按合同规定制出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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