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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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一)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 联系电话:13*********** 联系人:张三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 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20_)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 (20_) 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 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_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X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13639765469.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_)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_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_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_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_年9月21日作出(20_)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永志

年 月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_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_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142702196412034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年 月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20_年12月24日作出(20_)温龙执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于1999年3月10审理完结,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74535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当年向你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你院的执行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遵照生效判决向申请人继续履行且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重新出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4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继续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年 月 日

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9)硚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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