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范文(通用3篇)
融资,英语就是融资,从狭义上讲,是企业筹资的行为和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1】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
新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来啦!看看有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吧!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_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_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_]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_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同时,还将《管理办法》上升为我会的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层级。
【篇2】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
一.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预警/平仓机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采取预警/平仓机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使得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为预警;客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达到150%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保证金,提前受偿。
二.
融资融券交易采取预警/平仓机制的机理
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是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物一是作为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融资以增大其财务风险的控制手段(设定担保后,其就难以以该担保物进一步融资),二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并且是增大债务人违约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第一还款来源,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过于关注其价值的变化。当然,由于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土地等实物,其价值在一定期限内不会有太大变化,且其公允价值的取得不如上市交易的证券那样便利,也难以实时监控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并设定相应的预警/平仓指标。另外,现行法律也不允许债权人自主处置尚处于担保人名下的担保物。
与此相反,融资融券交易,其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作为保证金的货币资金及证券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其价值是否充足对于确保债权至为关键。其次,受证券价值波动的影响,因融券所产生的债权额及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变动都比较大,需要随时掌握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同时,也能够计算出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另外,保证金证券存放于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中,也为证券公司处分保证金证券提供了可能。
三.
房地产融资引入预警/平仓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与融资融券交易一样,债务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本身,除此之外,一般没有其他还款来源。如果不密切跟踪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并在不足时及时采取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二是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的,一旦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期还款的,在目前的形势下,作为管理机构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可能会需要以自有资金刚性兑付。如果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的回款情况,设计相应的预警/平仓机制,就可能会避免刚性兑付的发生。
四.
房地产融资预警/平仓机制具体设计及控制要点
(一)具体设计
根据融资资金的回收要求以及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进度,确定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并进一步确定相应的预警线及平仓线。与融资融券的预警/平仓线以维持担保比例来设定不同,房地产项目的预警/平仓线是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按照不同的时间进度,设置多个预警/平仓线。比如说,3个月回款30%、6个月回款60%、9个月回款90%、10个月回款100%。在相应的时点销售进度未达到前述预警线的,给予融资方一个月宽限期,由其采取降价等措施以达到。宽限期满仍不能达到的(平仓线),债权人掌控项目销售,采取进一步降价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处置,以达到相应的销售进度。
(二)控制要点
一是确保项目未来销售回款对融资有足够的覆盖,为预警/平仓留足空间。要确保在抵押物的价值触及预警/平仓线后仍有较大的空间能够覆盖融资款项。目前,信托等产品对房地产融资的抵押率可能低至4折,就非常可行。
二是从机制上保证能够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控制。比如融资款项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并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确保出资方能够掌控项目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这样,一旦触及平仓线,出资方就可以利用所掌控的项目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进一步掌控项目的销售、处置。
三是控制项目的销售回款。融资的还款来源为销售回款,控制销售回款自然是无比重要。具体的方式可以是与预售资金监管、掌控项目公司财务印鉴等多种方式。
【篇3】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
第一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违约,我公司有权对该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强制平仓当日日间或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警戒线(145%),或强制平仓当日平仓金额不低于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数据计算的应平仓金额:
1、投资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的;
2、投资者经通知后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追加担保物的义务的;
3、投资者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线(110%)的。
应平仓金额=[(警戒线-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的总负债]/(警戒线-1)。
第二
当合约到期,该合约有未偿还债务的,我公司将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归还相关合约所有债务。
第三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我公司将有权实施强制平仓,直至归还所有负债:
1、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投资者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资信状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且不再符合作为我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标准的;
3、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违反本声明与保证事项,可能对我公司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
4、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5、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6、投资者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7、合同到期前,投资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偿还债务的;
8、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投资者丧失账户实际操作能力;
9、投资者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我公司业务规则或其他可能对我公司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强制平仓时会对账户进行限制吗?
1、我公司根据以上第一、第二种情况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时,有权对信用账户交易进行如下控制:限制其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转出等操作。
2、我公司根据以上第三种情况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时,将有权对信用账户交易进行如下控制:限制其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担保物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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