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范文九篇
《问题》是美国诗人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于1939年11月创作的诗歌。在该诗中,爱默生表达了他对当时教会形式主义的不满,揭示了教会的种种弊端。同时,他提出了通过大自然、通过心灵直觉感受神灵存在的神性原则,并倡导一种内在化的宗教或称作灵魂的宗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范文九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1
根据《中共南召县委办转发南阳市委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通知》《中共南召县纪委监委<关于围绕桐柏县黄岗镇党委书记史焕岭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促改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开展了相关活动,经过学习,使我思想上进一步清醒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为汲取教训、防微杜渐,现对照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剖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一)学习上还不够。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在学习中,不能认真读原著、悟原理,学习还不够系统,有时学习仅浮在表面,还没有到达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二)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不够。平时只是忙于工作,很少自我静下心来对照党章、对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自我剖析和检讨。在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景下作自我批评少。有时批评自已还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触及自我内心感情深处,没有“刮骨疗伤”的勇气。
(三)工作缺乏担当。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缺乏担当意识,不敢主动作为,不敢干、缺乏朝气蓬勃、斗志昂扬的工作热情,害怕干,即使干了也不大胆,在干的过程中进取动性不够强、创新意识不够,害怕出了差错被批评或处分。有时仅满足于领导叫干啥就干啥,领导叫怎样干就怎样干,反正有了问题自我不用担当。
二、改善措施
一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赶超一流的工作目标,克服小成即满的思想,对待工作多思、多想,研究规律、研究特点,发现问题,逐步提高,善于总结,善于挖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维方式,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自我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我,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新的境界、新的姿态,扎扎实实,有创新的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我,不论是学习上还是工作上,这样才能保证自我不断的在工作中提高,才能看到问题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为事业贡献自我的力量。
(二)定期开展自我批评。阶段性地对自我的学习、工作和思想进行总结,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边查边纠,自责不自宽,严格要求自我,不再“下不为例”,做到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时刻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做到思想上、言行上与党组织坚持高度一致。
总之要以这次开展的以案促改工作神为契机,纠正自我的一些缺点错误,解除一些思想负担,改善一些工作方法,理清一下工作思路,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和全体同志齐心协力,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以一流的业绩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工信局全面建设作出自我的贡献。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2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纪违法案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反思,重点从“思想政治”、“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为民情怀”四个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明确了今后整改和努力的方向,现反思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学习的自觉性不强,对党性修养和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常以工作忙、事务性工作多等理由,很少挤出时间静下心系统全面的来学习。二是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倾向。遇到问题才去翻理论、找政策,往往一忙起来,就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有时认为是生活小事,警惕性不高,抵制不良风气的意志不够坚定,对党员干部谈到一些低级趣味的观点和言行,没有第一时间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自己的态度,直面提出批评,自我要求不严格。
(二)精神状态方面
一是开拓创新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领导安排的任务,认为尽心尽力抓好落实就行了,思想上有按部就班,不求创新的思维定势,在一些工作上惯性地用老办法去处理,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干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在面对复杂工作局面时的一些新举措、新办法还不够多。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思考和研究不够。二是谋事创业的激情还不够高。作为局党组班子成员,对于全局性工作的谋划主动思考问题不够,组织协调工作不大胆,顾虑多,怕干得过头了。对自己分管和牵头负责的一些重要工作,做了不少工作,但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的措施跟进不够,对于上级部署和比较关注的一些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工作,但与上级沟通和主动汇报工作很不够。
(三)工作作风方面
一是工作上还存在急躁情绪。有时布置下去的工作任务,总想着尽快完成,尽管知道一些事情解决起来需要时间,但还是不断催促,给分管科室同志解决问题预留的时间和空间不足。二是坚持深入基层不够扎实。自己下企业的次数不少,也多次深入园区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但大多数时候是向园区和企业相关负责同志了解下情况,提出一些相关要求,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工人了解情况的机会不多,很少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专题性的研究,缺乏钻劲和韧劲。
(四)为民情怀方面
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小问题、小事情,总是以有具体的科室负责,应该由他们先行办理,产生了高高在上的错误思想;二是联系群众不够紧密。习惯召开科室会议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基层企业了解民意,解决民困不经常,到企业开展工作存在提前打电话现象。对企业生产困难问题关心不够,解决不彻底;三是抓工作不够全面。没有很好地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顾眼前多,顾长远少,对上级关注的事、领导安排的事抓得紧,对群众期盼的事关注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理想信念还不够牢靠。从工作经历来看,经济一线部门呆的时间短,遇到的坎坎少,缺乏对经济工作的真正了解。随着实际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和职位升迁,逐渐滋长了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理,理想信念逐渐减弱,开始产生了一些惯性思维和懈怠思想,觉得革命奋斗的道理大家都懂,理论学习是老生常谈,忽视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坚持不懈改造,消磨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精、神、气。面对具体困难问题,办法不多、点子很少,一筹莫展。客观上是缺乏精神意志的磨练,主观上根源还是在于忽视了对我党艰苦奋斗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运用,理想信念有所减弱,造成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锐意进取精神不足,攻坚克难作风不强。
(二)宗旨意识还不够主动。认为自己在部门工作多年,经验不少,加之工作、事务缠身,以致学习理论的劲头没兴趣,解决实际问题矛盾的时间少了,精神状态和进取心也不够了。深入剖析这种思想,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虑群众的利益少了一些。由于宗旨观念在头脑中扎得不够牢,总认为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党性修养还不够扎实。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事务主义”思想,从党员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抓好自身思想建设的自觉性差,强化党性修养不够深、不够硬。把主要精力放在具体工作事务上,放松了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以为患、反以为荣,觉得自己党性修养还可以,没有静下心来细学党的文献,研究领导讲话,造成理想信念不够清晰,不能够用党的理论正确指导工作,不能够用良好的党性修养及时纠正自身出现的偏差,造成自己同“三严三实”的要求存在差距。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本人将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坚持落实好学习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每周安排1次自学,每月安排1次集中学习,做到反复温习、熟记于心,切实形成敬畏纪律、遵规守矩、不踩红线、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围。同时,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指导工作的根本依据,在任何情况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将始终坚定政治信仰,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思想,做好心无杂念、行不乱章。始终强化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小事小节上守住底线,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增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认真践行党的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所愿、所缺所需,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集中力量办好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实事,做到解决不到位不放过,确保为群众排忧解难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四)进一步严守纪律规矩。本人将始终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始终按照《党章》、《准则》和《条例》要求,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坚决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3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在经济繁荣的背后,我们遗憾地看到诸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权力部门滋生蔓延。作为掌握着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等,也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一些干警拿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审判权进行权钱交易,公然枉法裁判;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违法裁判;泄露审判机密,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等等。尽管这些违法违纪干警是极少数,但它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
应该说,公正审判一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也是党和人民的期望。目前,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也就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是指法院内部自身的原因。内部因素是左右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内部因素又可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的质量。目前,法院系统人员的素质还不容乐观,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由于历史的原因,使现有的法官队伍中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如知识结构僵化,素质不高,不思进取,整日贪图享受的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人等等,这些人办案的质量不言而喻。第二,由于法院没有人事权,所以无法把住进人关,对于人事部门分配的硬性指标,不管其是否适合从事法院工作,都只有接收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力,致使一些人进到法院后,以为进了保险箱,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欺压当事人。目无组织纪律,吃、拿、卡、要,有恃无恐。第三,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审判人员如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就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束手无策,甚至出现错判等情况。忽视了思想政治学习,使一些干警放松了抵制腐败的警惕,在目前干警待遇普遍还不算高的情况下,往往经受不住“外边的世界很精彩”的诱惑与“自己的囊中很无奈”’的尴尬,不知不觉中步入歧途不能自拔。例如,有的法官受利益驱动,主动向认识的律师介绍代理案件,自己从中提取代理费;有的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指使其伪造证据,自己则枉法裁判,使本不该胜诉的当事人最后胜诉,个人籍此捞取“好处费”;有的法官保密意识不强,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泄露审判机密;还有的法官受朋友、熟人之托,违法办案等等,从而造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禁不止。第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致使一大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监督,有的法官自审自记(这个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怪了。第五,查处不力。有的法院明知干警有问题,却为了年终集体评先等目的,不予查处。欺上瞒下,遮遮掩掩,一拖二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爱护…的结果使这些干警更加肆无忌惮,最终走上不归路”。
(二)客观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增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难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外部因素
这主要是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虽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执法公正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
(一)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目前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的大气候下,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可以买法,可以换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仿佛只有向法官“表示表示”心里才踏实,于是三番五次地请主审法官吃喝,或是寻找种种借口送钱送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抵挡不住当事人“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成了金钱的俘虏。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些法官所办案件的公正程度可想而知。
(二)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当前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在人、财、物等方面,法院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有些案件不得不考虑“长官意图”,因此造成的裁判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地方保护主义。尽管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然而,一旦真正触及到自己的局部地方利益时,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过几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很多情况下、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竟然相信只有“以暴制暴”方可解决问题,因此,在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或以牙还牙,或宁愿冤死,也不打官司。有的即使诉讼到了法院,也苦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对一些法官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官司打赢了,认为自己命好,打输了,自认倒霉。
要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反腐败是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对法院内部来讲,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内部搞好反腐败斗争,对人民法院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
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因此,作为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利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来看待反腐败工作。法院内部出现的种种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部分干警的政治素质不高,没有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成的,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也是拒腐防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最关键一环。几年来,个别干警跌跤栽跟头,以至走上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党性原则忘了,把党的宗旨忘了,因此,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牢记党的宗旨,做一名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
其次要强化学习意识。理论上的清醒方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定。新的世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如不注重学习,就会嗅觉失灵,解除思想武器,最终被糖衣炮弹所打倒。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打牢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
第三,要强化道德意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威武不屈、富贵不淫、清正廉洁的道德观,不仅是做人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司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为一名司法干警,要耐得住艰苦,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永葆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崇高的道德情操。如做不到这一点,就必然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制度是保障。所以,要加强法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司法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司法干警的行为。如果说腐败是瘟疫,是腐蚀剂的话,党纪国法就是“雷区”,就是“高压线”,染上瘟疫就等于是自踏“雷区”,自触电网,是注定要身败名裂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的法制化建设,使其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干警法制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党纪国法的威严,从而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三、加强监督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官手中都握有审判权,面临很多诱惑,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党内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存在诸多不便,司法监督也不够有力,在不少司法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虚监和弱监问题。致使个别干警胆大妄为,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纵横交叉、内外交叉的监督网络已势在必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反对司法腐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是各级领导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要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动摇的思想,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和协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克服“三难”,坚持“三敢于”,即:克服立案难,坚持敢于立案;克服调查取证难,敢于碰硬;克服处理难,敢于处理。不管任何案件,也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经立案,就要一查到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工具,让腐败分子在人民群众中亮相,以教育其本人。同时对其他干警起到警戒作用,也表明我们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五、加强调查研究,以求防患于未然。
法院领导和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对法院在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症结的所在,及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发动广大干警积极参与调研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调查研究,促进整个干警队伍两个素质的提高。
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要克服司法不公等腐败现象,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还必须要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活动,为法院依法办案提供一个宽松的执法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加强纪律、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才能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4
【论文摘要】最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就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全程参与了这次调研,并作了深入思考。法官违纪违法主要发生在审判领域和执行环节。究其原因,在于个别法官主观自身存在问题,同时也有社会不良因素和体制方面、内部监督不力等原因,需要对法官加强教育,改选思想灵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加强保障,提高法官待遇;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防止法官违纪违法需要加强监督,内外结合。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透视法官犯罪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以预防法官违法犯罪,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关键词】法官违纪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教育反腐 制度惩腐 监督防腐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就是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履职者,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官的天职。如果法官不廉而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法院自身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本文试从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和思考,旨在预防法官违纪违法,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在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极少数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审判、执行领域成为个别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
(一)审判领域是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点。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当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义”的西方文化背景,与当代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但这种说法提醒我们,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为。在当代中国,尽管大多数“纸面上的法律”都来自国家立法机构,但真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活的法律”,都体现在法官的宣告中。法官的法定职权活动贯穿于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一个好的法官是法治的弘扬者、法律的践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一个不良法官损害的是队伍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所以,在审判、执行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就能显示出一个法官职业操守的优与良。许多不良法官违纪违法就容易发生在审判、执行的环节上。从中国司法的现实看,当某个诉讼案件一经法院立案,特别是到了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总会有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的向法官“打招呼”,其目的无非是影响司法审判过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些“打招呼”的各种角色中,既有普通公众,也有律师和一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普通公众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凭借的是同学、同乡、战友等所谓的“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隐蔽性和负能量在不良法官身上很容易起作用,确实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裁判。一些不良律师,当事人一经委托他们代理诉讼案件,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中,他们不是以法律的角度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炫耀自己与哪个法官熟,以“打招呼、通关节”的名义,拿着当事人的钱物去寻找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法官,从中截取适当钱物,贪名却推给法官。当一个不良律师与一个不良法官相苟合,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结果就无公正可言,枉法裁判就成为一种必然。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试图影响司法甚至操纵司法的“招呼”则来自各种各样的实权人物,在某些案件上,他们甚至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作出判决。立案环节上有目标的选择法官,钻公、检、法配合监督的空子,该立的案立不上,不该立的案却能立,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使个别法官有了腐败的机会,审判中质证不严,采信证据有失公允,不良法官超常发挥“自由裁量权”,导致错判漏判、枉法裁判;在庭审结束到正式宣判期间缺乏刚性约束,合议庭合而不议,往往是主审法官说了算,甚至出现正式判决文书与签发底稿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审判过程和关键环节上个别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一旦当事人上诉,不良法官美其名曰“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结果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最终害人害己。
(二)执行环节是违纪违法发生的关键。一份迟来的判决并非正义的判决,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形同一张废纸。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了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近年来,通过规范执行、清理执行积案和司法救助,解决了一大批难以执行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少之又少,部分当事人千方百计设法逃避执行,迫使许多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扣押的案款、财物随之增多,加之管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因受财经纪律的约束而未设执行专户,被执行回来的案款和财物都由执行法官保存,加之一些基层法院审执合一,这就为不良法官的腐败产生了隐形条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就向执行法官请客送礼,提供执行费用,甚至送钱打点,当遇到一个不良法官,贪污挪用案款、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执行程序完毕,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会易发多发,一些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不良法官就会原形毕露,纷纷落马。审执合一、执行人员与案款案物未能分离、没有统一规范的银行执行专户、执行案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导致了执行环节的法官贪腐。一般来说,先是违纪,小打小闹,钻制度的空子,后是违法,胆子越来越大,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导致犯罪,这已是法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一条清晰的线路图,可以说执行环节是一个高风险的关键环节。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既然违纪违法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就应当置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既要分析其主观原因,也要分析其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治病。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模范守法无疑是一个基本要求,公正司法是法定的职责,为民司法是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成为国民的向往与追求,为什么法官还会违纪违法呢?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纪违法已经作出了叠加交织的禁止性规定,党纪条规也密织交错。是他们不懂法律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他们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法官违纪违法的关键在于主观自身。一些法官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了对思想灵魂的改造,崇尚的是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追求的是金钱和地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走上工作岗位后自认为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党、国家、人民培养的结果,放松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片面理解法治精神,自律性、警惕性偏离人生轨道,对职业道德置若罔闻,对纪律要求不严,对法律禁止不服,从而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与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在数量众多的有关法官违纪违法或司法腐败的当代论著中,论者总是习惯于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寻找原因。其实,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以及推而广之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官所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系统的产物。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对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机构与个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各级人大),也有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等),这些实权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法官本人的升迁、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经费保障,拥有某种决定性的支配权,来自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法官或法院除了屈从之外,不大可能有别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司法不公或者违法裁判,未必是法官的本意,也不是法官能够自主决定的,其实质是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腐败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其他机构的权力滥用。但是,一旦法官违纪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社会层面以司法腐败定论,而忽视了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
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也与制度系统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关。从应然的意义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严格服从法律,公正地依法裁决,或者说,法律应当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法官常常要为各种“中心工作”服务,更要为不断变换的目标“保驾护航”,有关政府部门的活动中,动不动调用法院干警去维持秩序,有关案件中,动不动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而给法官或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不仅要服从法律,同时还要服从其他“中心任务”。当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与其他目标的期待相互冲突时,常常会使法官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选择,由此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违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法官违纪违法的另一种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置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法官违纪违法在于监督不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一是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有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都由政工科代管,部分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基层法院没有选配相应的纪检组长、监察主任,即使安排了的,也是照顾性安排,加之工作人员短缺,制约了内部监督。二是监督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加之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许多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规定制度年年修改,整顿教育年年进行,但具体操作措施不到位,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是没有抓落实。三是上级监督不到位,法院系统属块块管理,上下级法院属于业务指导关系,体制上的局限无疑给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三、法官违纪违法的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法官违纪违法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为此,治理司法腐败要突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教育先行,净化思想,使法官不能贪。思想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谋划,积极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纪条规,学习《法官法》、中纪委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和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对党的路线逐条逐句去学,对自己的思想实际时刻对照检查,并形成制度持之以衡抓落实,触动灵魂,激励行动,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全体法院干警的头脑,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自觉贯彻党的部署和要求,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公正意识。要着力加强对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不怕揭短,不能护短,对违纪违法法官要根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集教育与惩治为一体,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不能贪的思想理念,在实际中不能违纪违法,以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公正司法。
(二)加强保障,改善条件,使法官不愿贪。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司法保障水平提高,办案条件有所改善,为法院搞好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我省属西部贫困省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些保障性政策和对法官的待遇在基层法院难以落实,一些县区对法院的经费还在按照旧标准预算,保障落后,经费短缺,以致于基层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时无钱加油,而向当事人要油钱,因而违纪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法官违纪违法,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大对法院公用经费的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省、市(州)、县(区)财政要按照标准拨付法院的公用经费,决不能先公安、再检法。否则,不仅不公平,反而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加班不少,重大疑难案件费时费力,执行案件常常外出找人,不能按时回家是家常便饭,但由于单位公用经费短缺,无法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甚至出现当事人请吃,从而导致法官违纪违法。二是提高对法官的待遇。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应高于公务员,但实际中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法官需要用脑力和体力去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有时也遇到人身危险,低待遇与高难度、大数量的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考虑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参考国外“高薪养廉”和“廉政基金”的办法,使法官的生活得以彻底改善,使他们不愿去贪,从保障机制上去杜绝法官的违纪违法,使他们专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三)强化制度,狠抓落实,使法官不敢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从工作纪律、司法程序、维护公正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法官人人遵守,何来违纪违法。关键是学习贯彻不够,抓落实不够。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落实,如同一张废纸。不是没有制度,而是落实抓的不好,加之有些法官思想意识不健康,有人请就敢吃,有人送就敢要,有人说情就敢办,有关系就敢攀绕,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关系网、人情网,并为此铤而走险、违纪违法、枉法裁判,有的甚至公然吃拿卡要,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为此,我们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细化制度,规范司法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靠法律和制度约束司法用权,使法官不仅成为法律制度的崇尚者,更要成为法律制度的敬畏者。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决不能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而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动。一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该处分的从严处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判刑的从重判刑,决不能因为是法院内部人员而有所顾忌,用制度的“笼子”和抓落实的“铁”的措施预防和惩治法官违纪违法。
(四)规范监督,明确职责,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人民法院系统的制约和监督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出现也不例外。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依法对法院工作加强监督,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督办案件等形式,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他们听取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可通过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对法官形成震慑力;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旦发现个别法官有违纪违法现象,及时依法处理,决不能留后患;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反映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监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深入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依照工作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巡视监督机构,由纪检组长任巡视(查)组长,直接受同级法院院长领导,采取“一岗双责”,即向院党组负责,也向同级法院负责,代表院党组履行巡视(查)职责,统筹巡视(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力量,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抓“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官违纪违法,并协助院党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法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三是抓好巡查监督的重点。在监督内容上突出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监督思想统一、可行方案、过硬措施,工作成效等重点;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领导班子和“一把手”,也要注重关键岗位、风险岗位的骨干,更要注意群众所反映的法官,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水平一流的干部队伍;在监督方式上要以转变作风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了解到真实情况,为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四是要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巡视监督工作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法院工作的发展而不断拓宽领域,要把了解情况同当好参谋助手结合起来,要把发现问题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要把监督干部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要把常规性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要把运用巡视指导同推动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5
摘要:人民法院廉政建设,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前进之目的,而探求当前法官队伍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原因及建议,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的不当运用,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指导修正。
关键词:违法违纪 法官 对策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而繁重,这对我们法官履行职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有少数人在经受不住诱惑和考验,把管理权、决策权、审批权、司法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给人民法院正确独立行使审判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 主要特点
(一)在作案手段上不断翻新,领域不断延伸。从收受金钱转为收受礼金券、购物券,免费享受当事人提供的旅游、装修等服务。蚂蚁搬家式“蚁贪”也有扩大趋势,有些职务不高,岗位不起眼,每次索贿金额可能只有千百元,达不到定罪标准,但由于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就更广泛长久,“蚁贪”与“硕鼠”相比,其危害性同样大。比如,某些立案庭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明码标价,拿200元至500元钱就可以将案件分给指定法官去办,并且形成“潜规则”。
(二)违法违纪案例也从“职务”到“非职务”蔓延。比如,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副院长杨旭因聚众赌博被撤职;安阳殷都区法院副院长赵新杰在办公室,当着当事人的面将脚伸到办公桌上,满口污言秽语,被当事人录像。
(三)在作案目的上,身处领导岗位人员向大额资金占有方向发展。比如鹤壁中院执行局长赵太启,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截留执行款项124万余元。
(四)在案件规模上,贪腐还出现了“窝案”现象。比如商丘中院办理商丘置业公司违法违纪案件,商丘原中院院长、两名副院长和两名庭长收受当事人贿赂,两人被追究责任,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五)在违纪违法性质上,既有单一和多样化并存。比如,原项城法院法警曹富春,为哥们儿义气充当打手,6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插手经济活动,强买强卖,强行勒索,于20_年12月27日,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四年零两个月。
二、 主要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到不良思潮的冲击,社会上形成以请客送礼,逢年过节送红包礼金的风气。有的法官认为只要不违反原则不违法就不算什么大问题,也随波逐流,从收受小礼品开始再到收受巨额贿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当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非法干预的情况也存在,法官或多或少受到权力的干扰;再者经济生产的不均衡,也造成一些法官心理失衡,由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也引发了不规范的甚至是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社会价值观念也呈现多样性,为违纪违法的发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二)制约体制不够完善
1、制度建设存在不足。一些地域法官违纪违法现象频发多发,多与相关的反腐败规章制度杂乱,朝令夕改、形同虚设,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杂乱无章,有的规章制度过时、空洞,不严密、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2、法官教育管理不够。有的法院治院不严甚至软弱涣散,法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受到削弱;一些法院的党组工作薄弱,法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法官思想变化的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法院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反腐败任务没有真正落实。
(三)法官自身因素影响
1、思想不重视。对待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比较普遍地存在厌烦、抵触或者无所谓心理,存在消极应付思想,有的认为腐败现象比比皆是,被查处的只是少数,而有的干警一旦出现问题被查处,则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2、自制能力弱。有的自律意识差,自我批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能力不够,政治立场不坚定,是非不清楚,容易受守不住清贫,挡不住诱惑。3、作风不严谨。有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缺乏组织纪律性,上班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精神消沉颓废、自我封闭、推诿扯皮、业外活动缺乏节制,不择善交友。
(四)当事人的因素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求胜心理乃其本能,无可厚非。有的当事人为了案件胜诉则拉拢腐蚀,采取主动攻击,以钱财、美色等为诱饵,以求得诉讼利益最大化。如果礼送出去后,案件就像得到照顾,如同买了保险一样稳操胜负,把法院审判工作看成商品化。反之则心中无底,胜败皆空。在影响法官违法违纪的诸多因素中,当事人主动以吃、喝、玩、乐、钱、财、色拉拢法官所产生的后果不可小觑,除了容易把有贪腐之心的法官“拉下水”外,也可以让一些原则性不太强、意志飘浮不定的法官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拨,无形中增加了法官违法违纪和犯罪机会。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党组议事规则,丰富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加强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合理安排,及时组织其他各项活动,加强对支部建设的领导。定期召开党员大会,采取讲党课、听报告会、观看警示教育片、举行集体廉政宣誓等形式,教育广大干警对勤政廉政的重要性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堵绝思想上的腐败。
(二)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每一起案件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全面推行,确保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规范归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使外部监督同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纵横交错、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正确履行惩处职能。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对干警的处理上把握分寸、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充分体现法院工作严肃威慑的一面。
(四)对干警的监督。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建立廉政长效机制为总抓手,通过廉政教育、廉政谈话、案件说情登记,为干警建立廉政档安,成立帮教小组等制度,构建完善的自律机制、惩戒机制和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五)案件上的监督。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变事后的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主动监督,对受理、立案、审理、开庭、评议、裁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当事人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审判执行纪律和案件督办工作。
只有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法院的反腐倡廉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不论在任何问题上都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政治纪律,把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保持法官的纯洁性结合起来,提升法官的神圣感、尊严感、权威感,切实为人民履行职责,高标准、严要求自己。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6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的神圣使命。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法院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少数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1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完全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794人,其中52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是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
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教育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等集中
2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
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以下三种后果:
第一,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即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的背后往往是因其故意为之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第二,导致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
3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不审而判、先判后审等。
第三,导致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权利不能救济。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使秩序无法维护;再如不协助甚至阻止外地法院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判决等。
二、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最终要走向腐败,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第154页。)如果说我们没有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是不准确的,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问题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监督不力的一面。至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约束,法律中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
4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制度,也就是说未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29页)。如果在两个权力之间存在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么这两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那就谈不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要使立法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必须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活动来看,它本身就有体制性矛盾。在我国通常是把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这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如美国、法国、70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部门。因为检察权就其特点而言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如:在检察机制上实行的是命令与服从,权力行使是主动干预,所作决定的效力不具有终极性。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检察体制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比较软弱的,如果让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道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能
5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造成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的专业水平,但细致分析起来,法官的专业构成“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
6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而且我们常用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本身就是相当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臵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注: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为什么对进入医院的医生、对进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是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
7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紧乃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对法院的院长应强调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现在的情形是院长的政治属性强,每一次人大换届,必然也对法院领导层作一番调整。可以采取对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三)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形成制度。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国外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其作用,必须得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一个好人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得诛之而后快。特别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质上变成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似乎不按舆论意志形成判决大有不
8罢休的决心,结果损害的依然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立法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注:美国法院在审理黑人棒球明星O.J.辛普森杀人案时,在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情况下,作出了宣布其无罪的判决。第一次审理时美国破天荒地允许电视转播,但第二次审理时仍旧采取法庭上不准拍照、不准摄像的做法。)
(四)某些具体环节上存在缺陷。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问题上、在宣传导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
1.从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尚有此规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区和当事人是联成一片的,法官自身无法抵御各种人情的干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长的地方任职对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战。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
9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
2.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在法
10官待遇上,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名义“上门揽案”;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3.在宣传上,有时人们忘记或者忽视司法活动的规律,按照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进行宣传,过分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法院主动为企业分忧解难,甚至为了表现法院的亲和力,宣传法官上街扫地、修车等便民活动。应当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关系,但是,司法与民主得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于群众意愿更足珍贵”(注: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4期,第38页。)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
11的“庄重”与“严肃”,使法官混同一般群众,削弱了职业自律意识。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
三、解决目前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措施
1.以司法自治防司法腐败。司法自治不是司法封闭,而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自身拥有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能够自主地处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的处理和司法人员的内部控制。
司法自治,对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由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严格的执业资格
12考试),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使他们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社会对法官良好形象的崇敬、法官能以其良好的素养而公正地回应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导致更殷切的外部期望、法官群体内部的相互熟知与关注以及他们与社会普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有稳固的终身或者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法官不得减薪);对外部而言,则是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但不能越位,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当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时,应当认真思考其真正的原因,寻求治本之策,不能盲目地主张对司法加强外在监督,道理很简单,既然司法会出现不公现象,监督司法的力量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现象。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列出的“十三个不得”),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法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
13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为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要贵在实行,不要虚设。
(2)摆脱外界金权控制。法官违法违纪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9300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49000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
14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本国宪法》第79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的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法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法官既然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
15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司法机关与人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范畴。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
16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
17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
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3、加强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接受民
18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但是要坚持摒除权力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将有关监督侧重于对法官素质、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独立。要继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要管,“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要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要引导法官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了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必须在进行司法教育整顿中,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对人民负责的受监督意识。当前还要抓紧制定新闻法,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约束新闻舆论界,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7
自4月7日思想作风整顿动员会以来,兰考法院党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院的整顿方案,认真研读了规定的必读篇目,认真学习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松军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孙泉砀的重要批示,开展了向先进模范化人物学习活动等等,通过学习提高,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顾过去的工作,总结反思工作中的缺点、失误和教训,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克服缺点,修正错误,把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思想迅速统一到省委的要求上来,保证了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
通过前一段的学习教育,兰考县法院党组班子成员坚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动员,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座谈调研等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党组自查剖析材料,并先后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知名人士、律师、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采取自己找、群众提、领导点、大家评的方法,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近年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反思,总体认为,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和物资装备逐步完善,后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成绩应充分肯定。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领导班子、干警队伍、审判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经梳理归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班子和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不系统、不深入,有实用主义倾向,在全面理解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方面不全面、不深刻。在运用政治理论指导工作上还有一定差距。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干警政治学习制度有时坚持得不够好,学习形式单一。有表面应付现象,总强调工作忙、事务多,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较差。
2、院党组、党总支、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三会一课”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党组的核心作用,党
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个别党员特别是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缺乏自觉性。
㈡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治思想工作有不到位现象,存在有思想政治工作与审判工作脱节现象。班子成员深入一线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对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早发现、早预防。平时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中层干部、老干部和干警谈心、交心少,了解干警思想动向、解决实际问题少,不能很好地形成法院工作的合力。
2、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缺乏全院一盘棋思想,各分管工作之间相互配合协助不力,工作有推诿扯皮现象。个别班子成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敢大胆管、大胆干,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在其位不能全力谋其政,放不下私心杂念,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作风浮漂,思想懒惰,工作说的多、干得少、布置多、落实少、不深入、不扎实,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拈轻怕重,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深入基层和审判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少,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以致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问题。
㈢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时班子成员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不能作到,致使一些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得到解决。如: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有时紧时松甚至班子成员带头违规现象,在干警中造成不良影响。
2、“三案”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已成为来自法院内部的困扰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主要原因。在根治“三案”问题上,个别班子成员还不能严格做到坚持法律原则至上,不能排除人情、关系的困扰,在个案上还存在接受说情、请客送礼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㈣在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方面有不足之处
1、班子成员大部分都是近两三年内刚走上领导岗位,工作方法简单,组织协调能力还有所欠缺,有时抓工作过于具体,忙于事务多,被动应付多,自己干得多。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不够,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在民主集中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民主气氛,更要有必要的党的集中,要树立和维护领导核心的威信和地位。
2、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没有充分落实到位,对中层干部这一关键环节的教育管理不力,出现了个别中层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带头违反内部纪律和禁令的现象。如有的中层干部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开会迟到,或不坚持挂牌上岗。
㈤在审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办案中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院、法官的形象。如个别法官判决后不是耐心地给当事人做好答疑工作,而是对当事人简单一句话,说我的判决没有错,你该上哪上哪。让当事人无法接受甚至到处上访告状。有的法官办案大局意识较差,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认为自己按法办事没有错,结果让当事人有意见。
2、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办案拖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和律师反映个别法官开庭行为不规范,自己不严格遵守开庭规则却对诉讼参与人严加指责,人民陪审员反映,案件审理有陪审员参加组成的合议庭较少,不能很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极个别当事人还反映个案仍存在办案拖拉问题;民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发回改判率仍然较高,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排查出积案近7百起,有的已经长达10年以上,尽管经过本院的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执行积案6月底达到40%的清理计划,到6月底结案已突破60%,但下一步的工作难度更大,困难仍然很多,形势比较严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审判、执行工作中原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由此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较突出。近年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几年前的老案件,有的超过10年,时过境迁,有些问题很不好再行调查处理,党组为解决这些问题耗费了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4、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物资装备落后,审判力量不足,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干警待遇低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仍然存在。我院面临着整体搬迁或原址重建的重大基础建设问题,按照城区整体发展规划,行政区北迁,我院需要另外选址整体新建,资金缺口将近千万,根本无力完成,就地重建原面积狭小,又不符合上级要求。同时,我院两个基层法庭建设项目也在争取中。兰考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基本上处于保工资阶段,法院没有财政拨付的办公、办案经费,上级又三令五申严禁法院收取诉讼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现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是1979年制定的,根本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要求,个案收费标准严重偏低,还不能满足审理该的正常开支,更无法贴补其他司法救助案件的开支费用,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主要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是领导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党性不够的表现,经过认真的反思和剖析,法院党组认为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忙业务时往往就忘记了学习、忽视了学习、放松了学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片面性、盲目性,指导工作缺乏针对性。
2、对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解的不够深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得不够牢,全局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3、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有时对自己要求的不够严格,工作标准不高,不能甘当一般干警的楷模。
4、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班长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警之间谈心交心少,开展调查研究少,工作方法简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
5、制度订的多,抓落实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停留在口头上,个别人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多,社会效果少,对照宋鱼水、李桂枝同志的先进事迹,在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方面做的还不够。
6、班子成员中存在自由主义,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个别人员形象不太好,社会上有议论,干警们有意见,从而影响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整改措施
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给每一位党组成员提供了一个认真学习、冷静反思、充实提高的好机会,兰考法院党组在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决心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班子在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努力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提高到省委的要求上来,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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