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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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者所属机关、团体的各部门它是指在数学或物理中测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篇1】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时光如梭,转眼既逝。x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将来临。为了更好地做好以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前段时间的个人学习工作情景总结。20__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提高。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思想进取提高,政治觉悟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工作和问题。在当今社会教育发展的形势下,本人一向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我,努力地提高自我的各方面的本事,以便使自我更快地认清发展的形势。勇于解剖自我、分析自我、正视自我,提高自身素质。在学习“八荣八耻”时期,了解到了“八荣八耻”的内涵。学习方面:坚持把学习作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学以致用,既进取学习,又挤出时间来进行调研,提高自身的工作本事。

  工作作风和成绩方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且在工作中融会贯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职责感。能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我,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树立大局观念,对工作不叫苦、不嫌累、不推诿、不扯皮,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工作思路清晰,重大局,讲团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能正确地定位,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进取性;对于重点工作能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求真务实,能以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和全体干部职工较好的实现了以党建促经济,以稳定保经济。经过在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感学习的重要性,加之工作业务性较强,我越感知识的重要。为了尽快充实自我,使自我能更好地搞好本职工作。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学习向书本学习2.向老同志学习3.向实践学习。

  在工作中,我遵守每一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提高,但我也认识到自我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必须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我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自我的贡献!

【篇2】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__]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

  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__年4月启动,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篇3】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1.转为参公单位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都有编制,但二者的编制是不一样的,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待遇更好,也更稳定。但事业单位中有一类单位比较特殊,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参公单位人员的待遇和公务员是一样的,只是编制属性不一样。而且参公单位是可以直接被机关单位接收的,也就是说有机会直接免试成为公务员,这是很多事业单位人员最期待的事情了。

  2.落实车补、增长工资

  事业单位相较于公务员,福利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很多公务员都有的车补,事业单位人员就没有。还有其他各种零零碎碎的补贴,加来一个月也能达到上千。目前只有参公单位享受这些补贴,而普通事业单位,也期待尽快落实这些补贴。

  除此之外,公务员两年一涨薪也是很多事业单位员工羡慕的,现如今事业单位的工资已经很难跟得上消费水平了,该涨一涨了。

  3.实行职级并行

  在体制内,想要晋升是非常困难的,公务员、事业单位都是如此。于是公务员出台了“职级并行”的规定,就算职务没有多少晋升,但工资也是能够随着年限的。而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职级并行的规定,很多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多年也无法,所以期望20_年事业单位改革后,能实行职级并行,让自己也能看到的空间。

  4.实现提前退休

  目前公务员是有提前退休政策的,工作30年以上的公务员,可以向单位申请提前退休。大家都知道,体制内退休福利待遇是很好的,基本上能拿到在职80%以上的工资,而且时间更加自由,有不少公务员都已经开始了提前退休生活。很多事业单位职工也非常羡慕,尤其是那些工作30年以上的职工,更是盼望事业单位也能够实现提前退休。

【篇4】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2月中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全国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迎来利好春天。

  实际上,事业单位职级晋升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_年,宁夏就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意见(试行)〉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事业单位管理岗职级并行的方案。

  20_年1月,银川市印发了《关于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的意见(试行)》,对自治区的方案又进行了细化。

  20_年3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兴庆区林业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细则》,正式拉开职级并行的序幕。

  20_年7月,中央深改办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

    下面,我们就以最早实施职级并行的宁夏为例,一窥试点方案是如何规定的?

  1.在职级划分方面

  银川市兴庆区试点单位为林业局,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设置4个等级,即非领导职责8级、7级、6级、5级。分别相当于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2.晋级人数方面

  虽然实行了职级并行,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晋升等级。试点中,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7级和8级职员总数,是本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其中7级职员人数在7级和8级职员总人数的50%以内。

  非领导职责5级、6级总人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处、科级领导职数总数的50%进行核定。其中5级职员不超过5级和6级职员总数的50%。

  3.晋升条件

  一是现聘管理岗位9级职员,本岗位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8级职员。

  二是现聘8级管理岗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7级职员。

    三是新进人员硕士生、博士生,且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考核合格后,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8级职员、7级职员。

  四是聘任在7级管理岗满13年的,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6级职员(副处级)。

    五是现聘6级管理岗满13年的,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5级职员(正处级)。

【篇5】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一、培训对象

  经区编委办审核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不包括实行事务代理及劳务外包等其他类别的人员)。

  二、培训科目

  科目1:《新员工安全生产》;

  科目2:《安全生产培训—日常急救常识》;

  科目3:《有效沟通》;

  科目4:《品位修养提升》;

  科目5:《如何做一个得力助手》。

  三、培训方式

  培训主要采取讲座方式。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各员工根据《20xx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培训计划表》(附件1)确定培训科目及时间后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筹安排后,统一填写《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培训报名汇总表》(附件2)于3月10日前上报至温州市洞头人才发展有限公司203室。联系人:陈柏霖,联系电话:xxxx。

  2.每人最多可选报两门课程,其中一门为必选课程,一门为选修课程。

  五、其他

  1.公安系统劳务派遣员工培训计划单独安排,无需填写附件2;教育系统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培训报名时可尽量选择暑期培训班次。

  2.必选课程为科目1、科目2,根据入职时间不同确定,20xx年11月30日以前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必选课程为科目2,若已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可免培,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算学分。20xx年12月1日以后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必选课程为科目1。

  3.选修课程科目3、科目4、科目5,可任选一门。20xx年12月1日以后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若已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可免培选修课程,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算学分。

  4.本次培训的5门课程均属必修学分类课程,每门4学分。派遣员工全年需取得必修学分为10学分(通过2门课程学习取得8学分,手机APP学习可获取4学分)。

  5.全年完成16学分的派遣员工(学分计算可查阅公司有关培训规定),才可参与年度评先评优,以及享受公司发放的流量补助。

  6.公司将根据报名情况适时调整培训计划,各课程的具体开课时间以通知为准。

【篇6】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_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_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_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篇7】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_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_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_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篇8】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_年6月1日起施行。20_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_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篇9】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方案

  据新华社3月2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将于20_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正式提出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分设、脱钩,意味着很多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可以正常晋升职级和提升待遇。此次《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全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根据《20_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全国有719万公务员,其中县以下机关单位公务员数约占 60%,乡科级及以下人员大约占 76.7%。涉及人数大、尤其与广大基层公务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此次《规定》引起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
  《人民日报》报道也指出,公务员队伍呈“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职位越少。苦于编制和职数所限,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千军万马往往不得不挤职务这根“独木桥”。
  对于基层公务员普遍关注的“晋升难”等问题,此次《规定》在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例如,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以及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相同的比例核定,即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在公务员晋升职级上,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如:
  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一、初次套转涉及人员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原非领导职务职级套转;巡视员套转一级巡视员;副巡视员套转二级巡视员;调研员套转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一级科员;办事员套二级科员。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正处级套转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轻四级主任科员;科员级套转一级科员。
  二、套改程序。先套转,后普升。首次执行的时候,先完成套转工作。按照文件的要求,再全部归并为职级公务员。
  三、套改有比例。首次套转没有限制,套转是法定的,是必须进行的。以后套转就有比例限制:
  01市级机关
  市级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级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02县乡级机关
  县级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
  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四、初次晋升比例。
  一是人数比例限制,如果首次套转后职级公务员人数已经满编,自上而下开始首次职级晋升时还是不能腾出空编,那下面的人就不能再次晋升了。
  二是任职年限,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初次职级晋升后,还能续算之前的任职年限(扣一部份),理论上可以再次职级晋升。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和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1、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举个例子,A先生,20_年晋升调研员,20_年套转为二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的任职年限可以和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即为5年。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晋升一级调研员。
  A先生一级调研员的任职年限为2年(超出三年部分为5-3=2年)。
  以下不再赘述,以此类推。
  2、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工作表现。不要以为年限到了,有职数就可以晋升,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必须要工作表现突出,群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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