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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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下面是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20_非法集资最新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_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No.1e租宝案

  经查,20_年6月至20_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_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

  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_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_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20_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

  经查,自20_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它通过著名台球运动员代言、电视节目冠名、市中心的显眼广告牌等重金包装的高强度对外宣传,承诺10%到25%不等的高收益,20_年更是推出收益率高达400%产品的高息诱惑,并精心伪装,成立了220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以销售理财产品。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

  20_年10月13日,徐勤等上海中晋案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No.4杭州龙炎电商案

  经查,龙炎电商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以订购第一单“炎黄茶叶”成为会员,订购第二单或发展会员即获得高额返利方式,引诱投资者投资,向多省市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新吸收会员的资金,作为老会员分红支出,以维持公司运转。此案以销售我国名茶西湖龙井的名义,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利用了时髦的电子商务名义进行带有传销性质非法集资。具体行骗手法是,宣传4000元订购一单成为会员,第二个4000元订单开始分红;分十个星期提成;每订购一单送等值的西湖龙井茶,送一份230万人身意外保险;网购消费后,消费的数额按三十六个月现金返还,每个会员最多订购11单。

  根据警方调查,成立仅1年,龙炎电商吸收了20余万名会员投资,被害人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等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在100亿以上。

  20_年3月底,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遭到杭州警方查处,原因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_年12月5日,龙炎电商董事长黄定方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No.5广东邦家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洪伟等于20_年12月至20_年8月间,在广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这些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通过承办大型会议、鼓吹“融资租赁”,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会员卡,为根本不存在的贷款项目筹资,并承诺高回报率,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_年12月至20_年5月期间,这四家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多达23万余人次。该案的被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大多从免费体检开始一步步落入陷阱。

  20_年2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洪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No.6河北黄金佳案

  经查,黄金佳集团在深圳、西安、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预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回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实际上,黄金佳公司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

  据河北廊坊市政府通报,全国共有3.6万余人报案,金额达53.9亿元。20_年12月5日,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No.7北京黄璋宝案

  福建莆田人素来抱团,犯罪嫌疑人黄璋宝就利用了同乡信任进行集资诈骗。据查,20_年至20_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承诺高息回报,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向在北京的闽商公司、闽商商人,以购买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规模达到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受害者多为福建莆田人,数目超过1000人。资金链断裂后,黄携款潜逃印尼,多名受害人因债务问题走投无路自杀,影响极为恶劣。

  20_年11月末,福建莆田商人黄璋宝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No.8东莞千木灵芝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全某,自20_年以来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千木灵芝”等十多家公司,开展以所谓灵芝种植和产品加工,发展保健产品产销业经营,以推销其灵芝产品为幌子,公开吸收群众为会员,面向全国进行非法集资。“千木灵芝”公司以高额返现、推荐提成、宣称可以治疗癌症、消费模式创新等等为营销噱头,许诺只要购买1万元灵芝产品,就能成为会员。会员每月可以获得23%左右,也就是20_元到2500元不等的消费返利。一年左右,就能获得相当于购买额三倍的本息回报。该案涉案金额41亿多元,涉及全国各地9万多人。

  20_年5月,东莞警方对“千木灵芝”特大涉嫌非法集资团伙予以立案侦查。

  No.9中技系成清波案

  中技系是A股市场资本大鳄,其掌门人成清波多次入选胡润富豪榜。20_年6月,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优道打着定增及政府动迁安置项目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资约12.5亿元,其中有11.24亿元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共涉及579人。部分资金流入成清波个人控制的账户,实际使用4.36亿余元。虽然成清波前期对于上海优道募资一事只有概括性了解,但事后明知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仍指使他人继续公开募集,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20_年4月17日,成清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No.10伊川籍担保老板跑路案

  20_年—20_年期间,河南伊川人的担保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一些伊川人甚至进行“连锁化”经营。“撂下锄头就去当老总”,在河南伊川县开设担保公司成为了当地一些人快速致富的“坦途”。其非法集资的套路异常简单粗暴:开设担保公司、虚构融资项目、以赠送豆油面粉等小恩小惠揽客、承诺高额利息、街头巷尾宣传、募集资金到手后跑路……

  20_年底,乌鲁木齐警方在前往河南郑州就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伊川籍担保老板“连锁化”经营的身影——团伙作案,在全国各地成立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储。通过近半年的调查,20_年7月,67家投资担保公司被乌鲁木齐警方查处,其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3亿元,113人被刑事拘留。

  20_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警方纷纷立案侦查,一场担保公司跑路潮在全国各地上演。20_年初,有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当时因开设担保公司被抓起来涉嫌犯罪的和伊川有交集的人达800多人,另有上千人被网上追逃。

  高息揽储、敛财跑路,河南伊川籍担保老板肆虐的重灾区包括重庆、四川、新疆、甘肃、湖南、辽宁等地。如今,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正在进入密集宣判期。

  20_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20_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_年12月1日至20_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_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_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_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_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20_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_年12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未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

  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_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_年9月14日,威宁县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_年9月27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_年5月9日,威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县市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

  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_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云南洪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洪利集团”),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洪利集团下设有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沐丞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贵阳设立凯宾斯基分部、大营坡分部,在黎平、兴义、清镇、都匀、六盘水等地设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安顺、毕节、阜阳等地设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贵州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该公司副董事长;在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云南利宝公司、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金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语院等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洪利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洪利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洪利集团。张某某是洪利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洪利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0_年3月12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立案侦查,20_年12月27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款未追回。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舒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系黔西县人,20_年至20_年底,舒某某以投资黔西县三合百货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额月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黔西县范围内向汤某某、郝某某、吴某、张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02.1万元,其间支付利息88万余元,偿还本金14.5万元,尚有本金287.6万元未退赔。

  20_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义市绥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_年12月6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检察官提示,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20_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通过以下这些案例,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另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教育警醒广大投资者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宋某P2P非法集资

  20_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_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_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_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案例二: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_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20_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认清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2、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三: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

  20_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_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风险提示:

  1、“金道堂”非法集资案表面是经营保健品,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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