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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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文:地震,又称地震和地面振动,是由地壳快速释放能量引起的振动,会产生地震波。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领导机构

  地震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吕钦平

  副组长:张水莲米惠珍

  成员:全体教师

  地震应急速报小组:

  (1)指挥组与向上级汇报组:校长及校委会

  (2)疏散组:教导处

  二、紧急疏散原则

  指挥得力、谨慎从容、全体动员、保护师生、减少损失。

  三、地震临震应急反应

  (一)紧急避震

  1、要保持镇定,切莫惊慌失措。尽快躲避到安全地点,千万不要匆忙逃离教室。

  2、在教室内的学生,应立即就近躲避,身体采用卧倒或蹲下的方式,使身体尽量小,躲到桌下或墙角,以保护身体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听到第一声钟响,要迅速在课桌下抱头或顶书包躲避。

  3、躲避的姿势: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碎玻璃击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紧桌腿或床腿。在墙角躲避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可以拿枕头或其他保护物品遮住头部和颈部。

  4、卧倒或蹲下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势:脸朝下,头近墙,两只胳膊在额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在走廊的同学,也应立即选择有利的安全的地点,就近躲避,卧倒或蹲下,用双手保护头部,不要站在窗口边。

  6、在教室外的同学,应跑到空旷的地方,要用双手放在头上,防止被砸,要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7、老师要按预先的分工,迅速到每个教室检查避震的情况,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措施的,要及时纠正。

  (二)紧急疏散:根据学校各年级所处位置及学生年龄特点,紧急疏散的具体要求是:

  1、听到哨声后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组织本班级学生立即蹲在桌子下面,如果在2分钟后没有大反应,学校再次吹响哨声,各班级应马上按照学校规定的紧急疏散路线快速、有序地撤离教学楼。

  2、撤离顺序:前后楼各按预设好的路线撤离。

  在撤离时给学生讲清楚,地震时第一不能跳楼,第二不能一窝蜂似地往外挤,应在老师的带领下,全班同学一齐行动,把桌椅摆放得有利于避震;与外墙和窗户操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外墙倒塌或玻璃破碎时伤人;避开室内的悬挂物;留一定的通道,便于震时紧急撤离;把年小体弱或残疾的同学安排在方便避震或撤离的地方。震后有秩序的撤离。

  要求:

  1、做到不惊慌、采取就近避险。

  2、必须按疏散线路疏散,下楼时各班成两路纵队下楼,以免碰撞、拥挤、踩伤。疏散时要按指定路线,不要拥挤。

  3、遇到灾情,千万不要跳楼。

  4、当堂教师负责指挥学生疏散,不得擅离岗位,有秩序将学生撤离到操常

  5、楼梯口要有教师指挥。

  楼梯口具体负责疏散教师:后勤组教师各班班主任、数学教师——负责自己班级。

  6、疏散过程中,以双手护头或书包、书本护头,以防被砸。

  7、疏散过程中,要迅速,要排队有秩序前进,不要慌乱奔跑,不要争先恐后。

  8、疏散途中不能穿过建筑物,要尽量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9、各班学生到达集中地后,学生要蹲下,保护头部。等到地震结束后,以班为单位集合,各班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向校长报告。到达集中地后,要蹲下,清点人数。

  (三)自救互救

  疏散后,各工作小组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震后的自救工作。

  (一)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对象:灾情内容向学区主要领导汇报。震后,每天要进行零汇报。

  (二)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震感、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

  (三)速报程序:

  1、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在20分钟内向教育局领导报告。

  2、学校应急疏散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了解下列情况: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有感程度和破坏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建(构)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与破坏等情况,对学校财产的损失等。

  3、地震灾情的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和按程序速报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依据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自预案启动时同时实行,望各涉及人员及全体教师认真履行。

第二篇: 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履行中国地震局在国家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协调、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中国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地震事件

   1.4.1  大陆地震灾害事件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凡符合下列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该级地震灾害事件:

   1.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300人(含)以上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且较严重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含)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含)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含)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2  大陆其它地震事件

   我国大陆发生的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及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震戒备。

   1.4.3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震事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和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的地震。

   1.4.4  国外震灾事件

   毗邻国家发生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地震和国外发生且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地震。

   1.4.5  火山灾害事件

   境内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

   1.5  工作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地震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并加强地震灾害现场科学考察和研究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包括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以及火山灾害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或以下级别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按照中国地震局的部署,局机关有关司室、直属单位和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视震情和灾情等情况,中国地震局组织、调配全国地震系统力量开展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组成,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视情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视情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2.1.1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1)统一领导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建议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

   (5)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2.1.2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

   (1)统一指挥和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向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向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

   (4)指挥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台站,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协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1.3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1)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并适时汇报地震现场工作组工作。

   (2)指导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台站,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协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局机关司室

   (1)震灾应急救援司: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各项工作;组织并审核提出灾情、社情、经济、人文和救灾等基本情况以及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汇总提出派遣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调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议方案,会同有关司室具体组织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协调开展工作;组织开展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科学考察工作;就国际救援需求会同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牵头对境内国际国内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总结地震应急工作。

   (2)局办公室:值守地震应急;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报送派遣救援队、我国政府进行援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向灾区发慰问电等建议;汇总、分办地震应急各类信息;向国务院报送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地震应急情况;管理地震事件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

   (3)监测预报司: 审核提供震情和地震序列等信息;提出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中监测预报人员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组织管理地震现场监测、震情会商、震后趋势判断和预报工作;协调灾区及其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4)震害防御司: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震观测;参与灾区地震现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科学考察工作;协助灾区政府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预防,协同指导灾区重建工作。

   (5)国际合作司:与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协调接受国际搜索与救援队伍来华救援事宜,并负责境内有关涉外事务的落实,涉台问题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

   (6)发展与财务司: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经费的调整和追加申请落实工作。

   (7)其他司室: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2.2.2  局直属单位

   (1)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提供灾情、社情、抗震救灾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等信息保障;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信息通讯技术、装备、交通及其他物资等保障工作;参与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和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提供地震现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

   (2)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速报地震参数;及时发送地震信息短信;提供灾区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基本情况以及辅助决策意见;提出震后趋势判断的初步意见;保障信息网络的畅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正常运作;派出本单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现场应急工作。

   (3)中国地震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为中国地震局首脑机关应急区提供通讯、交通、安全、电力、食宿等后勤保障服务。

   (4)其他直属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参加地震应急工作。

   2.2.3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1)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领导下,按照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工作,向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2)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4)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5)其他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组的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参加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  大陆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  临震应急响应

   当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对于预报区可能造成地震灾害、或者涉及预报区周边重要地区的临震应急时,地震部门应急响应如下:

   3.1.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国务院报告,视情建议召开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

   (2)组织、协调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震情跟踪专家小组,加强震情跟踪。

   (3)直属单位地震监测力量和应急人员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调配,进入预报区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并协助预报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对预报区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易发次生灾害源等进行应急危险评估。

   3.1.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1)预报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开展强化震情跟踪、加密观测、会商,对预报区的各种基础设施、重大生命线工程和易发次生灾害源等进行危险评估和震害预测工作。

   (2)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备震和应急工作建议,视情协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做好紧急救援准备。

   (3)强化对预报区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4)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3.2  震后应急响应

   3.2.1  应急期开始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及所属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级别,中国地震局进行应急响应,启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中国地震局宣布本部门震后应急期开始。

   3.2.2  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I级响应,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3.2.2.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提请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并向灾区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和续报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

   (5)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国际救援队伍是否来华开展救援工作的初步意见。

   (6)视情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调用飞机进行航空遥感、航空摄影,快速获取灾情信息。

   (7)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8)协助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和社会稳定工作。

   3.2.2.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须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

   (2)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3)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应急指挥部,并履行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4)派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灾害救援队伍和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5)视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其他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帮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服从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省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2.3  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Ⅱ级响应,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3.2.3.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并向灾区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和续报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4)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

   (5)向国务院提出国际救援队伍是否来华开展救援工作的初步意见。

   (6)视情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调用飞机进行航空遥感、航空摄影快速获取灾情信息。

   (7)向国务院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8)协助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和社会稳定工作。

   3.2.3.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须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

   (2)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3)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应急指挥部,并履行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4)派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灾害救援队伍和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5)视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其他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帮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服从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省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2.4  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Ⅲ级响应,视情启动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3.2.4.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向灾区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

   (4)视情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

   (5)指导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协助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3.2.4.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须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并及时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2)成立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应急指挥部,视情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3)派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4)视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其他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帮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5)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服从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和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省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2.5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Ⅳ级响应,视情成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

   3.2.5.1  中国地震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

   局机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向灾区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

   (4)指导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2.5.2  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

   灾区省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须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2)视情成立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应急指挥部,成立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指挥部,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提供保障。

   (3)派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本部门地震应急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的领导下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协调、指导下,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视情协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紧急救援。

   (4)视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其他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在中国地震局的组织、调配下,帮助灾区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5)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服从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2.6  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条件

   视震情、灾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人口疏密情况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中国地震局可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3.2.7  应急期结束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震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灾情基本得到控制、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灾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基本结束,中国地震局宣布本部门震后应急期结束。

   3.2.8  区域联动应急响应

   当大陆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级行政区划交界处,或发生在某省(区、市)级行政区划边缘,但地震造成的影响或地震灾害损失波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市)时,由震中所在地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视情可由灾害损失较重的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其它受地震灾害波及或影响的相邻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参加区域联动应急,共同处置跨省(区、市)间的地震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协助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工作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指挥、协调。具体联动应急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组织制定的区域联动应急工作方案执行。

   4  大陆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4.1  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当大中城市、人口较密集的城市群、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但没有造成灾害,震中所在地和周边相关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按有关速报规定,确定地震参数,进行震情会商和震后趋势判断,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应对和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中国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协调、指导相关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视情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2  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谣传并造成社会影响时,事发地省级地震工作机构迅速调查、分析,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谣传;中国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并视情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有关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应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国务院。

   5  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5.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地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周边大陆相关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和中国地震局驻深圳办事处负责收集灾情,了解对港澳地区及其周边大陆相关省的受灾影响,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根据事件影响程度采取职能范围内相应应急措施;中国地震局加强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周边大陆相关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和中国地震局驻深圳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并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港澳办。必要时中国地震局调配全国地震系统力量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5.2  台湾地区发生地震应急响应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地震时,事发地邻近省份省级地震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灾情,并了解对事发地邻近省份的受灾影响,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加强对事发地邻近省份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并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台办,并就大陆和国际对台开展救助工作提出建议。 

   6  国外震灾应急响应

   6.1  毗邻震灾应急响应

   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时,相关省(区、市)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视情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6.2  国外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国外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震情、灾情并向国务院报告;向国务院提出派遣中国国际救援队实施国际救援建议,并组织实施。

   7  火山灾害应急响应

   当火境内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地震与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会同当地省级地震工作机构,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撤离或迁移建议;中国地震局收集各种情况,适时向国务院报告。

   8  附则

   8.1  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机构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中国地震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8.2.2  预案演练

   震灾应急救援司根据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

   8.2.3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各省级地震工作机构和有关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8.2.4  预案修订

   中国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三篇: 中国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事件或周边地区地震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处置。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条件

  3.1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本镇境内发生有感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本镇有感时,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流程。

  3.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镇境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结束。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三、主要职责

  (一)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运作,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任务,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与上报

  分管民政的镇领导负责灾情收集与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

  (1)开展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调查;

  (2)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

  (3)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镇指挥部报告一次。

  2.抢险救灾

  镇长或党委副书记负责人员抢救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尹曙亮、刘殿如等赶赴灾区各村(居)。

  (1)组织救援人员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配合上级救援队伍开展抢救工作。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上报,并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3.伤员救治

  分管医疗卫生的镇领导负责伤员救治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孙刚、胡雪等赶赴镇卫生院和震区医疗点。

  (1)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视情况需要,在人员伤亡集中的村(居)设置医疗救护点;

  (2)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提出请求支援方案。

  (3)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治安维护

  分管治安的镇领导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带领石成喜、郑标等,组织派出所公安民警和骨干民兵分组行动。

  (1)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震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3)做好党政机关、水电设施、银行等重点目标保护工作。

  5.宣传报道

  分管宣传的镇领导负责,孙明军、孙志宇等共同参加,做好震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1)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全镇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与县地震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情及地震发展趋势,按照上级统一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做好舆情收集分析,每隔1小时通过电话或通讯软件等向乡(镇)指挥部报告一次,如有负面舆情,立即报告;

  (4)配合上级做好媒体接待和社会各界来访工作。

  6.综合保障

  镇分管政工领导负责地震应急保障工作,李磊、邵坤等协助。

  (1)做好全镇应急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2)做好上级救灾人员接洽工作,协助安排办公、食宿、向导等相关事宜。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发生后,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职责是:

  1.尽快收集震情、社情信息,上报县政府;

  2.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3.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科学考察等。

  (三)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当本辖区内或邻镇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时,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迅速收集掌握谣传范围、内容等基本信息,上报县政府及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公安、宣传、地震等部门做好谣言传播来源调查和宣传辟谣工作。

  四、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时,我镇地震应急结束。

  五、其他事项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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