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律格言
由 会员上传 分享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加入收藏
点赞
必背法律格言
法律格言
1、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3、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4、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5、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6、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7、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8、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9、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0、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推荐阅读:
必背法律格言.docx
将本信息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x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