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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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通用6篇)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1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2

  转让方: ,笔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影视剧本的版权并保证其版权的合法性、独立性和完整性。

  2.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确认本合同约定影视剧本。

  3. 本含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版权转让合同关系。

  1. 转让剧本: 1.1 作品名称:电视剧/电影《 》剧本(又名《 》)。

  1.2 作品长度:分 集/部、约 字。 1.3 剧本形式:故事梗概、分集梗概、文学剧本、人物小传、对白台本、拍摄台本等(以下简称“本剧剧本”)。

  1.4 创作时间:本剧剧本系作者 于 年 月创作。

  1.5 作品版权:本剧剧本系上述作者单独创作完成,甲方拥有全部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被质押等权利限制。

  1.6剧本来源: 。 (1)根据甲乙双方设想思路/历史故事直接创作。

  (2)根据真实人物/真实故事直接创作。

  (3)根据 的原著作《 》改编剧本。

  1.7 本剧剧本的公开性: 。 (1)甲方承诺,在本剧剧本版权转让给甲方前,未曾公开(包括:未对本剧剧本在任何期刊、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表,也未拍摄电视剧或电影)。

  (2)双方确认,本剧剧本已由甲方公开发表或出版。

  (3)双方确认,本剧剧本已由甲方参 加 学术交流活动/申报 评奖活动,但未公开发表或出版。

  2. 版权转让:

  2.1 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 个日历天内,将本剧剧本最终稿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给乙方剧本的具体形式为:

  (1)打印版、电子版本剧剧本的文学剧本、对白用本、拍摄台本各一份,集数、字数符合本合同约定。

  (2)打印版、电子版本剧故事梗概、分集梗概各一份,集数、字数符合本合同约定。

  (3)对交付本剧剧本版权的承诺书一式三份。

  2.2 甲方交付的本剧剧本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中第 项。

  (1)本剧剧本系由约定作者单独完成本剧剧本创作,并保证所改编和创作的剧本的版权完整且在转让时全部归乙方单独享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不会就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

  (2)本剧剧本在交付乙方之前,自己或他人未进行公开发表、出版、拍摄影视剧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3)本剧剧本的版权在甲方交付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时转移。乙方受让本剧剧本版权后,在对本剧投资、拍摄时,有权对剧情进行修改、改编、调整或重新加工、再度创作。

  (4)乙方在受让本剧剧本版权后,如决定对本剧剧本进行版权登记或处置时,甲方应予配合。

  3. 转让价款:

  3.1 价款总额:

  3.1.1 本剧剧本版权转让与受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价款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条件下的所有对价,除此以外,乙方再无其他任何支付义务或负担其他款项、成本。

  3.1.2 甲乙双方确认,最终制作影视剧的集数增加或减少和制作形式的变化,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动。

  3.2 支付进度:

  3.2.1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3.2.2 乙方在其确认本剧剧本交付后 个工作曰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

  3.3 款项支付:

  3.3.1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即视为已交付甲方。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3.2 甲方收到各期款项时,须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发票/收据。

  4. 其他事项:

  4.1 特别约定:

  4.1.1 双方确认,本剧剧本转让属于整体性买断,乙方取得本剧剧本版权后,可自行进行经营、处置,并可根据需要进调整、修改、改编和演化为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作品,并且在此类情形下,乙方无须再取得甲方授权和同意。

  4.1.2 对本剧剧本及影视剧后续开发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乙方所有,具体由乙方与其他投资方(如有)约定。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对所形成的作品当中,将甲方作为编剧予以署名,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或增加转让价款。

  4.1.3 甲方保证:其剧本中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的情形;同时,其剧中内容应为超出真实生活的艺术创作,不损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不引起他人对本剧剧本或乙方提出侵权主张。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和名誉损失。

  4.2 评奖:

  4.2.1 方可以本剧剧本申报参加国内外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所获全部奖项均归 方,但其中所获“作者”类别荣誉奖项可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4.2.2 如乙方决定不参加评奖活动,可由甲方申报参加“作者”类别的评奖活动,但参加评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参加评奖所获荣誉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获物质奖励则在扣除双方或单方承担的申报费用后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4.3 违约责任:

  4.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4.3.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保证义务,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向乙方交付本剧本或乙方对本剧本的著作权存在瑕疵,或者因甲方的原因、行为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权利主张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乙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还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4.3.3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时,每迟延一日应按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迟延超过 日以上时,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为 元;超过 日以上时,另一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3.4 本合同因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如因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则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未能按约交付本剧剧本或交付剧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另行给予宽限期内仍未交付或仍不符合约定时;

  (2)如约定本剧剧本转让前未予公开,但实际上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已发生了以发表、出版等方式被公开或者发生被其他方已经或准备用于拍摄影视剧;

  (3)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后,甲方与他人就本剧剧本发生纠纷,或者其他人向乙方或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就本剧剧本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裁决。

  4.4 争议解决:

  4.4.1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 如协商不成,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地(如: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联络: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2)乙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编 。

  4.6 合同生效与文本:

  4.6.1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6.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姓名)

  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3

  作者: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制片人:_________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_________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_________。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_________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_________        制片单位(盖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住址(或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4

  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制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作品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_________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__________。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_____(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_____拷贝或录像带;

  3.以_____(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_____(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_____(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_____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_________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_____(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_____(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_____(电视)片;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_____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___________ 制片单位(盖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或联系地址):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5

  甲方 : 全部署名作者(下同)

  乙方 : 《________》编辑部

  第一条 甲方的论文文题“________”(稿件编号:________)经专家审理和修改后,拟安排在《________》发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签署版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方能刊出。

  第二条 自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上述论文的版权(包括各种介质、媒体的版权)转让给乙方,并同意该作品被国内外相关文摘与检索系统收录。本文在《________》发表后,由乙方一次性酌情给付稿酬,以后不再支付其他报酬。

  第三条 本作品发表后,作者享有除版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甲方可在本单位或本人著作集中汇编出版以及用于宣讲和交流,但应注明发表于《________》年月和卷期。如有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翻译出版等商业活动,须征得《________》编辑部书面同意,编辑部支持这种汇编活动。

  第四条 本作品及相关科研项目获得奖励或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时,作者应主动向《________》编辑部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作者承诺:本文是独立取得的原创性成果,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抄袭问题,未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两投;本文内容无泄密之处,署名及排序无误且无争议。本文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责任由作者承担。若有作者的增减或变更,需通讯作者出具亲笔签名的许可信。

  第六条 作者同意本文在“_______”(栏目名称)栏目中发表。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稿酬、审稿费等劳务开支时,必须提供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务必提供稿酬收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否则无法发放!若文章发表后的3月内,收不到稿费汇款,请与我们主动联系,逾期不补!

  第八条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寄回编辑部,效力相同。

  甲方全部作者签名 :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电视剧版权转让合同6

  甲方(著作权人):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如果甲方为法人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制片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一条 作品的名称: 。

  第二条 交付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第三条 作品的字数: 。

  第四条 交付作品的日期: 。

  第五条 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乙方以一次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支付转让费应采用 方式支付。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

  第六条 转让的权利

  甲方同意,在乙方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乙方: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剧)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剧)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剧)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剧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剧)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第七条 甲方的担保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合法享有本合同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合同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甲方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乙方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 乙方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甲方同意乙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第九条 甲方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年内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乙方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乙方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剧)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第十一条 乙方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

  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4.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 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甲方支付稿酬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各方应在正式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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